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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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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制存在较多疏漏和模糊之处。保险诈骗行为远非法定的五种,应在刑法条文中增设一项概括性规定以避免无限制的扩张解释;采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模式既符合立法原意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把保险诈骗罪由特殊主体扩充为一般主体;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有高度盖然性,但不具有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应并罚;法定刑的设置应注重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相均衡;应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使保险诈骗罪成为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重要犯罪之一。应当承认的是,由于这一立法起步较晚,仍然有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难题。主要表现在:对目的性要件的理解、单位主体的并罚、未遂问题、非法定共犯的定罪,都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本文对上述疑难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希望对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杜磊 《理论界》2008,(12):98-99
鉴于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合同诈骗罪中罪数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对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5.
论集资诈骗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中文 《兰州学刊》2009,(10):115-118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认定集资诈骗的罪与非罪时,应注意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界限、集资诈骗罪与集资纠纷的界限,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以及处理与集资诈骗行为相关的一罪与数罪的关系问题。《刑法》第192条及其司法解释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理论只能作为法无明文规定时的一种补充。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身份做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主要探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定性问题,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以成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并且应按照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此共同犯罪定性,这种原则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信用卡犯罪也在我国出现,并日趋严重。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加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数额标准作出了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吸收了上述规定,设专条(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我国信用卡诈骗罪作为犯罪予以刑事惩处的司法实践的起步较晚,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并加以处罚,有着重要的现实…  相似文献   

9.
学界关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如何定罪尚未形成共识,有分别定罪说及实行犯决定说、主犯决定说、利用特定身份说、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身份犯修正构成说等统一定罪学说.从整体上考察,对有刑法身份者与无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罪应采用共同犯罪构成符合说,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意且他们之间有意思联络,其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纯正身份犯的犯罪构成,就应对各共同犯罪人均以纯正身份犯论处,否则以非身份犯论处.  相似文献   

10.
保险诈骗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可根据参与人的不同身份而分为三种情形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人参与保险诈骗的 ;二、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保险诈骗的 ;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以下称为投保人 )内外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在第一种情形中 ,具体讲有下列三种情形 :1 未与保险公司建立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人 ;2 虽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法律关系 ,但未利用之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 ;3 未利用其职务上便利参与保险诈骗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 198条规定 ,保…  相似文献   

11.
我国1979年刑法中只有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专门规定金融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本文通过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司法界定、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认识,从而能够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12.
身份犯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论部分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有分别定罪说、统一定罪说和折衷说.这些学说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只是在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就个别身份犯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因此,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在实践中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有组织犯罪作为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其内涵应做如此界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目的而组成的、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犯罪组织,为追求宏观、长远和不确定性目标而多次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共同犯罪的形式。基于有组织犯罪的特性,在认定犯罪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二,加强对积极参加者的罪数形态的认定;三,加强对脱离或事后加入犯罪组织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四加强对免责情形的认定。在完善刑事立法的同时,应注重发挥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导向和调节功能,以便加大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4.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15.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未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规定中,而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却将共同过失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七)》已顺利通过,一方面,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思维模式,客观上起到了降低控方证明标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修正后的刑法第388条如何确定一个更加精准的罪名,"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如何限定,都是具体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时所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修正案(七)中也有遗憾,"谋利要件"没有取消;第388条第1款的法定刑仍旧没有修正。  相似文献   

17.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成法 《理论界》2003,(6):121-122
一、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个人,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  相似文献   

18.
共犯未遂,即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共同犯罪是单个人故意犯罪的有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尽相同,每个共犯者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不尽一致,在认定既遂犯还是未遂犯的问题上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复杂性。认定共犯未遂的理论根据要解决什么是共犯未遂,首先要解决什么是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各国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将客观障碍使犯罪结果没能  相似文献   

19.
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而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则是共同犯罪理论的核心。从我国近几年处理的刑事案件来看,共同犯罪案件占有很大比重,尤其是许多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几乎无一不是共同犯罪,对社会危害极为严重。司法实践向共同犯罪翠论提出了新的问题,需要给予准确的解答;而要把共同犯罪理论中的许多问题搞清楚,必须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共同犯罪构成理论的一般问题 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谓共同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刑法分则中相应的罪状是每个具体的共同犯罪构成的住所,而这正是上述概括的基础所在。共同犯罪构成理论不仅研究各个具体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而且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抽象概括,上升到共同犯罪理论的一般,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容和整个体系。 在我国刑法中,所谓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地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社会,而依照法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共同犯罪的构成,则是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主客观要  相似文献   

20.
卞宏波 《理论界》2007,(9):65-67
我国《刑法》将教唆犯置于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中加以规制,按照共犯理论教唆人只有与被教唆人之间具有共犯关系时教唆人才能成其为教唆犯,否则若不是共同犯罪就不能成为教唆犯。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却出现了非共犯的处罚情况,使刑事立法处于尴尬境地。教唆犯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非共犯教唆行为能否成为刑法所调整的对象,共犯体系又该如何架构,笔者用共犯理论对我国教唆犯刑事立法予以审视,重新定位并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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