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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2.
危险犯中危险状态具备后,行为人又自动消除该状态的,学界在该情形的定性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之争。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犯罪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或者犯罪虽然尚未停止,但是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已经为不可逆转的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形成的犯罪形态,各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能相互转化。而实害犯只有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停止形态的划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应认为危险犯中止说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从我国对犯罪预备阶段成立中止犯的理论通说出发,从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方面分析了通说的渊源;从中止犯成立条件的重新界定和刑罚的基础、刑罚的可行性、刑罚的必要性等角度对通说提出了质疑,进而提出刑法概念精确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犯罪中止行为是法律和社会赞许、支持的行为,与中止犯(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立法者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中和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混同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存在若干弊端,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犯罪中止行为是法律和社会赞许、支持的行为,与中止犯(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立法者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中和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混同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存在若干弊端,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共同正犯中,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将共同犯罪完成至既遂状态,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要求。对于强奸罪、脱逃罪等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部分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既遂,对于这些中止行为人而言,是否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之争。从共同犯罪本身的特点出发,应当认为,即使在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达至犯罪既遂,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所有类型的共同犯罪中。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不够全面,遗漏了其他三种类型;再者,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性质的各种学说均有失偏颇,既不能与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论相衔接,也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的准中止犯制度,对准中止犯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而对危险结果则不作规定,不利于保护我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针对该立法现状,提出在修改刑法或制定特别刑法时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并以处罚环境犯罪具体危险犯为主,处罚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为辅,同时对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技术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止犯划分为预备中止、着手中止、实行中止与既遂后的中止,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一般中止犯与准中止犯,不可罚的中止与可罚的中止,造成损害的中止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等多种类型。对中止犯的类型作出新的划分,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0.
浅论环境犯罪危险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环境犯罪危险犯从类型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一类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多已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有了完备的刑事立法,现代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因此,我国也应尽早对环境犯罪危险犯进行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1.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12.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与停止形态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在危险犯研究中存在对“危险状态”的误解、对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不加区分或对二者的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这使得对“危险状态”及停止形态无法正确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犯应以“足以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该“危险状态”判断时应瞻前顾后,根据客观事实以科学法则判断。在具体危险犯实行行为着手后,由于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可以导致危险犯形成中止或未遂或既遂形态。  相似文献   

13.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以各种形式蔓延到了社会的诸多领域,贪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从事职务侦查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结合本人亲手办理的一个案例对贪污罪的对象、既遂未遂、犯罪金额的确定等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10月1日中国新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刑法典第17条对中国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首先,笔者分析相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解决法律条文表达不清、法学者有争论的问题.其次,笔者对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年龄提出了新看法,把中国刑法典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最后,笔者对新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提出了全面的修改意见.这样,不但使刑法典第17条的法条表达清楚,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6.
《唐律》对共同犯罪作了细致、完备的规定,很多内容对我们今天的刑法理论和实践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唐律》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人以区分首从为原则,而且,将共犯与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共同犯罪还存在共谋共同正犯、事后共犯、陷害教唆等。  相似文献   

17.
从刑事及诉讼理论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可以认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主罪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应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根据本罪的构成特征分析,以"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作为本罪的罪名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18.
要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必须认真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进行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严格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者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我国职务犯罪立法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角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现实状况来看,我们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努力追求整个立法"严而不厉".特别是就职务犯罪立法而言.更应以此为立法指导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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