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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至今仍未获得一个清楚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表现——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这一概念的演变序列清晰地勾勒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过程.卡罗尔所建立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其已经成为最广泛应用的概念.企业公民是国际上盛行的用来表达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术语.各国际机构与部分产业组织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出相关强化原则.在企业营运的实务中,许多公司从本身的认知出发,逐渐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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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功能与责任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的功能及责任基础是研究各种侵权法制度所必须回答的基础问题.侵权法的功能不是封闭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赔偿和遏止被认为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侵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如何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在21世纪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侵权法应该更加强调对个人人身、财产的保护,突显对个人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因此侵权法的赔偿功能日益成为其最主要的功能.由于赔偿在实质的意义上构成了对被告侵权行为的矫正.很多学者将侵权法的赔偿功能视为是建立在道德责任或者矫正正义之上的.遏止功能主要是建立在社会效率或者政策思想体系基础上的,遏止功能受到保险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在现代社会,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同过镨责任相并存的归责事由,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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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作为新型的侵权行为 ,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独特性质 ,适用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已不能适应现代发展的需要。因此现代各国都将无过失责任原则作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适用 ,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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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做到三个紧密结合:一是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紧密结合;二是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中国经济体制环境紧密结合;三是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性质及其发展阶段紧密结合.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必须立足于"责任铁律",体现三个有机统一:一是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责任)的有机统一;二是效益与公益的有机统一;三是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统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指明方向",但利益相关者理论不足以在理论上支撑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理论可以在理论上支撑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石,原因一是"企业公民"是一种人性假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二是"企业公民"假设本身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和"道德性"等特性,兼备了"经济人"、"社会人"和"道德人"的部分特性;三是"企业公民"假设本身有体现了层次性,即"企业公民"首先是"经济人",然后是"社会人",最后才是"道德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然后才依次是社会公益、道德责任、慈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有边界的,作为特定时期社会(含国际社会)对企业应该肩负义务或承担责任的特定期望,以及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给予这一特定社会期望的回应,企业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大,正确处理企业、社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始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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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大规模工业变革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的关注。在西方学术界,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成了一个热点论题,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文章介绍了西方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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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数侵权主体,所以与单独侵权相比,其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自己的不同之处,如加害主体的复数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等.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对受害人保护的考虑,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以类型化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主观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以及拟制的共同侵权.明确各种类型的共同侵权的特点、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能够使本来比较复杂的数人侵权问题变得更加明晰,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并解决数人侵权问题.而立法的原则性特点又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完善有关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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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订立中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行为,应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范和追究。基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原因、适用情形、责任形式、追责原则、责任免除、追责程序等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特征,对公平公正地处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及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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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失责任萌芽于原始社会,随着国家的诞生,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仅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而且也用来约束统治者自身,以达到巩固其统治的目的.为了规制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决策过失责任在立法中得到反映,进入封建社会则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特别是在司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对案件管辖中的决策过失责任的追究和案件审断中的决策过失责任的追究;在行政管理中和同一官署内部及上下级官署公事管理中也存在着决策过失责任.由于古代社会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决策过失责任就不仅表现为刑事责任,同时还包含一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主要表现为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或危害结果追究其决策过失责任,不考虑主观心理,从而表现为结果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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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理论是英美侵权法的一个重要理论.美国侵权法的最新动向是将风险理论作为限制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理论.本文在对风险理论的基本含义、问题属性进行介绍后,进一步讨论了责任范围风险理论的分析框架,并对责任范围的风险理论作出简要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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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权责任是夫妻一方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方民事权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夫妻侵权责任首先是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但是其构成要件又有特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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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制度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侵权法中最具经济意义的法律制度。作为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立法价值选择和利益均衡的集中体现。然而,立法迟滞和理论分歧的双重困境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巨大的争议。以《侵权法重述》为主要法源的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备的产品责任立法,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影响巨大。以判例法为视角回溯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哲学的视角审视其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以产品缺陷为切入点重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难点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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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的理论依据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不平等、危害范围广泛、间接潜伏、原因多元、价值正当等特点。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性,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环境损害的受害人不仅应该从加害人处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受害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途径获得补偿。比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都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使受害人及时充分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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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从合同责任体系这一宏观视角 ,全面探究了以违约责任为核心 ,以缔约过失、无效合同责任、后契约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合同责任制度 ,重点探讨合同责任体系的基本构成、发展变化、相互联系和基本特征 ,系统论述了划分合同责任的基本标准是合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责任的法理基础以及多元化的合同归责原则 ,强调合同责任只有作为一个系统才能发挥整体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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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机关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自确立以来,两者的界线一直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混为一谈,国家机关侵权民事责任诉讼空置。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论证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机关侵权民事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法律责任。在理论上厘清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机关侵权民事责任的区别,对于在司法上落实国家机关侵权民事责任提出对策。即首先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其次加强国家机关侵权民事责任和民主与法治的宣传教育;再次,不断加强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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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中的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诉讼行为能够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范围的界定呈现出保守性的特征,在恶意诉讼之情形下,无法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权益.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既应包括财产损害,也应包括非财产损害.在既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减少、也难认定为精神损害的边际损害发生之时,应当由法官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赔偿的裁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目的多重性的特征,不仅对已发生的积极财产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对未来可得利益所造成的消极性财产损害也应赔偿,这对于防范恶意诉讼行为以及培育诚信规范的正当竞争秩序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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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情况下,对受害者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道路交通法》中立法空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明确,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在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致受害者损害的侵权行为中,机动车各方不仅各自存在过失,而且存在共同过失;机动车各方的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也不是等价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而是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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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消费者因受电视购物宣传误导购买商品,商品与宣传内容不符,消费者有权向电视购物公司和电视台提出赔偿。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电视购物中泄露或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纠纷不断增多,消费者以侵害人身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无法厘清侵权责任主体,主要是因为电视购物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问题。电视购物公司和电视台利用相应法律法规缺失、消费者对侵权责任主体认知不清,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困难重重,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从立法的层面进行思考,应当划分电视购物监管部门权责,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完善电视购物相应法律法规,从而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电视购物市场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