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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作为公法与私法嫁接的产物、契约性要素和权力性要素的融合体,兼具行政价值意义和合同价值精神。它逾越了传统理论设立的藩篱,使原本相斥的两个范畴渐行渐近。随着行政合同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域外行政合同理论正趋于成熟。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合同研究已经摆脱了"适法性"的阴影,呈现出更加系统和细化的趋势;素有"公私法不分"传统的普通法系国家,对政府合同的规制也已从普通法本位逐渐向特别规范转变。域外的行政合同研究成果,对于我国行政合同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较强的推动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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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法建设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经中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92-99
本文认为,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以及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合同的产生成为现代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革命。行政合同从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出发,使国家从“异己之物”回归于社会。我国在行政合同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诸如民事合同、行政命令和行政合同概念之间常常混同。作者指出,中国行政合同法制的建设需从行政合同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去加强,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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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法制建设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经中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
本文认为,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以及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合同的产生成为现代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革命。行政合同从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出发,使国家从“异已之物”回归于社会。我国在行政合同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诸如民事合同、行政命令和行政合同概念之间常常混同。作者指出,中国行政合同法制的建设需从行政合同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去加强,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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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行为直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此类案件,不管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还是《物权法》第63条第2款,都不能为法院纠正违法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法律依据。基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法院不得不错误地解释与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条款。解决上述司法救济困境的出路在于,还原村委会所行使的公权力本色,承认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把集体财产处分合同作为包含了公权力要素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样,"合同只能由当事人请求撤销"、"违法合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才无效"以及"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有效"等私法救济障碍自然消解,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合同。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是村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的公权力本质之使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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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9,(4):103-114
新《行政诉讼法》及76号指导案例公布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次呈现巨大争议。基于合同定性标准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法国采取的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及行政优益权标准不宜作为我国出让合同的定性标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以德国采取的合同标的标准判断。出让合同以创设用益物权并取得对价为内容,可根据双阶段理论与前阶段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具有民事定性的合理性。而且,将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纠纷解决、受让方权益保护、法律连续性保持以及民法典制度完善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原两审法院未明确出让合同性质的情况下,76号指导案例提炼出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裁判要旨脱离了原案事实和裁判本意,有超越司法适用权限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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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7,(4):69-76
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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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合同的性质及司法救济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行政合同的性质,理论上众说纷纭。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将行政合同纳入其中,但现实生活中行政合同的大量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多地从民事合同的视角来看待和处理行政合同,导致对行政合同的审理出现严重偏差。当务之急应制定行政合同法律规范,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救济模式,以正确处理行政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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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的有关理论问题已越来越为学者所重视,本文主要对行政合同的性质作了初步的讨论。笔者认为行政合同的性质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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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合同有效和生效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形态,至少存在两点区别:(1)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生效不仅包括合同有效要件,而且还应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成就这一要件。(2)在具体内容上,合同有效,只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不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不完整的;而合同生效,不仅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而且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完整的。当然,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只有合同有效成立后才谈得上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对应于合同的未生效,合同生效是合同有效的下位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