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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政策是由人制定的,但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之后,又会影响一代人的素质。明代文官的升迁制度包括官员的选拔、升迁、考课等等。它犹如一条指挥棒引导着明代的人才去适应制度的需要,对明代人才的成长发生了重大影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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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荫又称“任子”、“荫子”、“门荫”,是封建政府根据文武官员的职、阶高低而授给其子弟或亲属以官衔或官职的制度 ,是封建社会中官僚阶层拥有的一种政治特权。明代恩荫制度既是对唐宋恩荫制度的承继 ,又依据本朝政治制度作了适时的变通。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特别是在选官上的影响是很大的。一、明代恩荫的承袭规定明代实行恩荫 ,最早见于洪武三年 (1370 ) ,到洪武二十六年 (1393)遂成定制。主要表现在文官、武官子孙的承袭、品秩、俸禄、入仕等各个方面 ,其中承袭制是明代恩荫制的基础。(一 )文官、武官子孙的承袭规定明朝初年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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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文官恤典祠祀是根据已故文官的功业、品德等因素,由国家主导的建祠奉祀活动。国家以此方式褒奖已故官员,激励在任官员,也希望通过壮丽的祠宇和定期的祭祀活动向更多的民众传达国家赏功酬劳之意,宣扬忠义价值。虽然民间对于这类祠祀有不同于官方的诉求,一些祠宇在缺乏官方力量支持后迅速走向衰落甚至荒废,但是官民并未停止申请恤典祠祀,祠祀所构建的荣誉体系、教化功能仍得到民间的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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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俸是国家付给官吏的报酬。罚俸是一种行政处分。罚俸制度是为着强化皇权、驾驭百官,也是为着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所采取的一项措施。明代封建统治者在谋求治国理民的策略中,总结了历代罚俸制度的经验教训,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了这一制度,探讨明代罚俸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其得失,有助于全面了解明代的政治制度。 有明一代,历时二百七十余年。由明政府制定颁行的罚俸政策前后不尽相同,依据罚俸原因划分,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上书论劾忤旨的处罚。明代历任皇帝无不提倡官吏上书言事,不仅明确提出:“凡朝廷政令得失,军民休戚,百官邪匿,皆得言之”,而且还把能否直言作为鉴别官吏忠不忠的重要标准,宣称“言而不直者,亦非忠也”。可是,有不少官吏则往往因其建言论劾不合朝廷的心意而受到罚俸的处分。此类情形,可分为下述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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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官”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礼仪制》:“立春,遣使者赍束帛以赐文官”。不过,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职业文官,如春秋时的管仲、百里奚,战国时各诸侯国国王所重用的大批能言善辩之士等。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整套管理政府官员的制度,这就是我国古代的文官制度,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里,经过不断的发展变化,日趋成熟。特别是隋唐以后,封建政府录用官员所采取的公开考试、择优授职的科举制,更使之臻于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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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有时会与刑事罚金发生竞合,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之一;而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因此,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罚金之司法适用关系,应当先厘清惩罚性赔偿之性质与归属。首先,从现有民事法律以及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刑法的“制裁功能”出发,惩罚性赔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私法责任;其次,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无论是在公益诉讼还是在私益诉讼中,其都应优先归属于被侵权人;而罚金则是一种公法责任,应当归属于国库。再加上受“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与罚金相互折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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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宗室犯罪,有别于普通臣民的量刑定罚,不论是十恶重犯,还是一般的违法乱制,量罚一向强调重证据实,察勘取证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受遣官员到藩府可以“拘集人证,询察体审”.以勘明事实为基础的量罚,明初主要遵依祖训规条,直接由帝王判决.永乐以后,演变为宗亲权贵、文武群臣通过朝议、奏议方式初定处理意见,帝王最终定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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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官员量化数据库——(清)缙绅录(CGED-Q JSL)中文官的纵向关联记录揭示了19世纪清代文官整体的职业动态。定量分析的结果表明,清代官僚系统的总体情况就像一个当代的大型组织,文官离职率在任职的第一年内很高,然后下降,之后趋于稳定。19世纪下半叶,官员的离职率整体下降,但于清末十年中上升。官员离职率下降导致拥有功名的候缺待补官员群体谋求仕途和进一步晋升的机会不断减少。同时,异途官员的人数不断增加,加剧了官场竞争。不同类别、品级官员的职业动态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趋势差异较大,尤其是高品级官员的离职率对清代后期的官场平衡具有深刻影响。清代文官的职业动态一方面揭示了清代文官组织人口学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也为解释清代特定官员群体或特定时期的官员个案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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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迁转是战国以后职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汉时期,为巩固君主专制制度,统治者以对官员升降迁调为手段,实现对官员的赏功励能和奖优罚劣.根据对传世文献以及部分出土汉简材料的分析,西汉官员的迁转途径,除传统的察举、考核之途外,官员的自荐、他荐乃至检举告发他人之奸匿行为亦是西汉时期官员迁转的重要途径.受制于君主权威的西汉官员迁转管理,虽然在提高行政效率、巩固君主专制制度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自身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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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资”与“带禄”是附丽于中国古代行政职位之上的两种重要品位功能。西晋以降形成的重视内官的选官格局,导致郡县守令职位在官僚迁转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使得守令的“叙资”功能持续低落;东晋以降形成的财政、军事格局,则使得官员普遍为求取俸禄而出任郡县,朝廷为给官员发放俸禄而除授郡县,守令的“带禄”功能持续高涨。“叙资”与“带禄”的消长过程并非彼此孤立,守令“带禄”功能的高涨进一步触发了其本身“叙资”功能的低落,也使得原本出自军事考量的僚佐带督府下辖守令、在京官员遥带守令这两类制度现象,在南朝演变为官员“带禄”的重要方式。此外,发生在守令职位之上的品位功能消长,还影响了南朝十八班的官阶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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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方文官制度中『政治中立』原则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世纪文官制度形成时期 ,西方各国确立了“政治中立”这一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后来成为西方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文官体制的信条 ,各国普遍将“政治中立”原则作为公务员义务的重要内容写入公务员法中。 追本溯源 ,“政治中立”植根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和两党 (或多党 )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 ,是在反对和改革“政党分赃制”的过程中确立的。早期 ,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面临一个严重问题 ,即执政党更迭 ,内阁变迁而引起的政府行政人员大规模进退和执政党上台后公开进行肥缺分赃 ,造成了行政人员的低效率和官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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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王朝是靠农民起义从江南起家的。因而在明政权建立初期,统治集团自然是江淮地区的人为多,山西人在朝廷中做官的廖若晨星。但到明代中后期,晋籍官员大量崛起,如同群星闪烁般地活跃在政坛上,对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方面,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略述明中后期晋籍官员的概况。晋籍官员的职位及其地域分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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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责令”方式作出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广泛性与实施灵活性的特点,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以内容为划分标准的新型处罚,即“责令罚”。责令罚有广义、狭义之分,通过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限制或禁止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为、方式和结果三项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处罚种类,责令罚的威慑力更具附带性和补充性,发挥着“以威慑为表,以恢复、治理和预防为里”的制度功能以及“与其他处罚种类相辅相成”的体系功能。责令罚在适用时,一方面需遵循不当联结禁止的“入罚”原则、合乎比例的“幅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目的正当的“出罚”原则,以防止处罚权的滥用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为:违反禁止性规定时的直接罚、无法进行资格罚时的替代罚、作为资格罚后续的补充罚、违法行为无法纠正时的从重罚和情节严重时的加重罚,以更好地平衡威慑与预防的处罚目的,实现恢复与治理的行政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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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赎刑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赎刑或赎罪,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统治阶级规定犯人可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它由来已久,《尚书·尧典》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吕刑》中规定,墨刑“其罚百锾”,劓刑“其罚惟倍”,大辟“其罚千锾”。《国语·齐语》载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盾”。秦时广泛适用赎耐、赎黥、赎迁等规定。汉承秦制,亦允许以钱赎罪。魏、晋、南北朝至隋,赎刑逐渐形成制度。唐初实行“明德慎刑”政策,赎罪进一步法律化,经宋、元至明代,赎罪的规定更为详尽。《明史·刑法志》称明代“赎法比历代特详”。本文拟就明代的赎刑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巩固新王朝的统治,重视立法工作。洪武三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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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规模膨胀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发展的内生变量长期影响的结果。为此,建立国家财政保障政府运转机制,通过财政手段减少官位数目,严格加强职位编制预算,试行公务人员“行政失败”追究制,实行官员考核“末位淘汰”制是基本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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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西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翻译和介绍,中国近代学者在公务员概念的争议上,在对《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的批驳上,以及围绕着中国是否实行和如何进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公务员工资等级制度如何厘订、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是否实行、养老金如何筹措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可贵的探讨,并提出一套相对完备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思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