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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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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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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16,(9)
案例评析:《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第15号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川人社发[2015]22号等,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包括:一是职工遭到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得到及时的救治,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第三人(含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工伤人员不能得到医疗救治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条件、程序等规定予以处置;三是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费用,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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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就本案,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了权利后,再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并未加重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负担,且目前的法律对赔偿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应当支持四被告的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等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抚慰上,依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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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会保险争议不应纳入仲裁受案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按笔者的初步理解,可分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二是劳动者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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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6)
加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贯彻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是今年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工伤社会保险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们要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按照劳动部的要求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使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首先要抓好《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起步实施。已经实行工伤保险改革的市、地、州或县(市)区要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规范各项待遇标准和费用项目,特别是工伤医疗费要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在今年7月份以前这段时间修订各地原来的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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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原因,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和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对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对因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的赔偿,当前的立法则不够明确。本文认为,对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应考虑其人身损害的特殊性及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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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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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却因其特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在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进行经济补偿时,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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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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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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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刊近日刊出《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一文,介绍了劳动者熊某因工作过程中负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熊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生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中止本案审理。究竟该不该中止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不应该中止审理。理由之一: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22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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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关键环节:调查核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就是最大可能地保障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获得医疗就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在受理工伤认定过程中,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千差万别的工伤情形作出综合判断。《条例》第19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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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利益以及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应当得到重视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依然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有关工伤界定和赔偿金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困扰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本文作者通过对一些实际案例的研究,对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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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订立、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防止了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遗憾的是,该法未对劳务派遣员工到不同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异地派遣)工作时应在何地参保、应享受何地的工伤待遇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赔偿争议时有发生,究竟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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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