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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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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可持续经营的理念,森林资源在发挥三大效益的过程中,其价值消耗应该得到补偿,提供生态服务是森林资源的重要功能之一,森林生态价值补偿就是解决森林生态功能再生产的价值补偿问题。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及资金筹措都是建立森林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时应予充分考虑的因素。进一步明晰生态公益林产权是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前提和基础,促进生态公益林的扩大和恢复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根本目的,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管则是程序层面的保障条件。  相似文献   

2.
分析了中国林业深陷忽视价值规律误区的三个表现,提出了走出忽视价值规律误区的根本途径是:重视价值规律,明确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好森林资源监测,实行森林资产入账;确定森林资源权属,转变各种机制,强化林业经济管理;建立和健全林产品市场体系、价格体系,实行林价制度;研究森林生态功能价值核算体系,建立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3.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国家立法调整以及地方立法试点的渐进过程。但相关的政策法律机制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合理设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是关系到能否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该文通过分析现有公益林补偿政策立法的现状,结合广东的相关实践情况,提出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法律制度的创新设计思路。  相似文献   

4.
宁夏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较为单一,立法层级较低,在补偿分配机制、分类补偿机制等方面相对不足,这在实践中不利于森林生态补偿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宁夏应将公益林管护和生态补偿结合起来,实行统一立法,明确补偿分配机制,考虑权属关系、生态因素建构分门别类的补偿机制,形成符合宁夏实际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公益林生态补偿基本原则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公益林生态补偿应首先确定基本原则来指导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立法及实施。文章立足国内原有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基本理念以及国内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确立效益原则、公平原则、利益权衡原则,利用者补偿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为公益林生态补偿基本原则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环境权是伴随环境问题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重要法律权利,我国民法典应确认和保障自然人环境权。自然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对清洁、良好、舒适生态环境的享有权。民法典应以自然人为环境权的立法主体、应以物和行为为环境权客体、应以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和观赏权等生态性权利为环境权的主要内容。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主要体现为:环境权是具有私权属性的新型独立人权;环境权是独立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新型民事权利;环境权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生态性民事权利。民法典确立环境权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7.
生态公益林旨在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因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采伐,对于公益林经营者而言,其经济效益无法实现,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应运而生。生态效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在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发挥主导作用。然而,就现行生态公益林政府补偿而言,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补偿职责定位不清,政府纵向、横向补偿关系尚未真正建立,补偿对象界定不合理,补偿收益分配关系不清,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低,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效果。为此,要以解决现行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为指向,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主线,构建起健全、有效的生态公益林政府补偿模式与机制。  相似文献   

8.
以武冈林场2003年森林资源调查资料为数据源,结合武冈林场的地形地势与区位特征,利用ArcInfo强大的空间分析与数据管理功能,按照森林的功能类型及森林区划技术标准,将武冈林场的森林资源划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2个类型,在此基础上,二级区划分为4个林种,三级区划分为9个林种;其次按公益林事权等级,划分了国家级公益林3 966.1 hm2、省级1 003.0 hm2、市级342.8 hm2.实现了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自动化、可视化及图形化;为森林分类经营提供了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9.
基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发展而产生的集体土地发展权是集体土地相关主体追求利益的必然产物。该权利属性合理定位的实质是对事实上土地利益分配与享有的确认与保护。无论从权利享有的主体资格、权利具备的财产价值趋向还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结果进行分析,游离于规划指导之公权与利益维护之私权间的集体土地发展权之私权属性都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实现集体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公权力滥用的限制和私权利主张的保障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在我国已经践行了5年有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补偿的客体限于部分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补偿标准确定不科学,补偿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制度和软环境建设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建立多层次的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的补偿主体,建立各种地方性、自治性生态补偿条例;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应该建立过硬的森林管护队伍,加强群众森林生态意识,积极申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的林业项目。  相似文献   

11.
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广泛的利益冲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平衡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性,公众参与在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平衡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应通过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和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制度实现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国际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创新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系统地介绍和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的制度创新活动,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中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补偿责任承担公平性不足、补偿主体过于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时象范围不够宽泛、补偿资金溃乏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议中国政府:重新设计补偿制度,以受益者承担原则打破公共责任原则,确保补偿责任公平分担;以政府补偿为主,以市场补偿为辅,改变补偿主体单一现状;在明确林权的同时,考虑增加对其他国有公益林乃至私有林的补偿;采取成本补偿与机会成本补偿相结合原则,提高补偿标准并实施有差别补偿;通过开征生态税、设立风险准备金、实施碳汇交易和开通生态交易服务市场等,以获得稳定的补偿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13.
赋予农民生态权可以使农民成为农村生态维护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在生态立法上争取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导致农民生态权权益主体的权利不明晰、生态资源的有限性引发生态权利冲突,这使得农民生态权在农村生态保护中遭遇实施困境。为了使作为抽象人权的农民生态权在农村生态保护中得以落实,在理论上应明确生态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在立法上需要具体规定作为农民生态权权能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公益诉权。  相似文献   

14.
赋予农民生态权可以使农民成为农村生态建设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在环境立法上争取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个体农民在生态利益中没有明确的权利份额,也无法基于自己的单个权益决策环境事项、救济生态损害.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农民生态权得以落实,立法上需要具体规定农民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公益诉权,并通过农民环保组织引导农民生态权实现的组织化、理性化和有序化.  相似文献   

15.
赋予农民生态权可以使农民成为农村生态维护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在生态立法上争取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导致农民生态权权益主体的权利不明晰、生态资源的有限性引发生态权利冲突,这使得农民生态权在农村生态保护中遭遇实施困境。为了使作为抽象人权的农民生态权在农村生态保护中得以落实,在理论上应明确生态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在立法上需要具体规定作为农民生态权权能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公益诉权。  相似文献   

16.
物权状态结构理论可挑战甚至取代所有权权能结构分析。一些长期争议和令人困惑的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内容的理论问题,运用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公式求解,则可以发现入口和找到出口,且能定纷止争。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性,是权利自由和受约束的方法及依据;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是限制、解放和扩展权力,即权力的合理配置;市场与政府职能分工,主要是明确公权力与市场权利的边界,公权力管制的领域限于动态权利的行使;国有物权的流失和浪费,主要是因为主体代表权没有限定权利边界而可以轻易地滥用公权力。  相似文献   

17.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基点,体现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主要包括主体类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主体分类时应保证主体间相互衔接性和活动场域的相对边界性,权利义务配置应遵循适度倾斜的实质公平和权利义务和谐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主体、中观层面的主体和微观层面的主体。宏观层面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中观层面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和农村环保组织;微观层面的主体分为农业生态利用的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  相似文献   

18.
商品林不同于生态公益林,其具有商品资源属性,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商品林林权具有私权基本属性,权利人追求的是商品林的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商品林的森林资源属性,商品林林权也受到了政府基于生态要求的行政干预和调整,具有公权内容.商品林林权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面临着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冲突,有关商品林采伐制度、商品林流转制度、商品林景观开发利用制度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文章针对商品林林权行使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确立商品林林权自由行使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的指导作用、取消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政府监管,逐步放权于商品林林权人.  相似文献   

19.
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视角下的我国土地法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8年土地法以保障粮食安全为主要目的,忽略了保障生态安全的目的;且侧重于保障耕地数量.“主体功能区”已成为全国国土空间布局的新办法,保障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应成为土地法修改的主要意图.土地法的修改应将生态用地列为独立的土地利用类型: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扩大适用于生态用地;强化耕地的生态功能和质量保护条款,明确生态退耕地为生态用地;将生态利益明确为公共利益,以遏制对耕地以及生态用地的随意占用.  相似文献   

20.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学术界已形成通说的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有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鉴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效益或生态服务功能无法予以科学确定,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对各类大规模开发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到底是为了"防止损害"还是"增进利益"难以界定,生态补偿的一般正当性理论在解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上存在论证缺陷,难以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提供支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是伴随我国主体功能区划战略的实施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它实质上是土地用途管制下的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及特别牺牲理论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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