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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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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时代人工智能逐步深入人类生活,在改造和重塑各行业、为社会发展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容小觑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尤其是在Chat 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世后,人工智能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欧盟和美国率先针对人工智能发布立法规制,这为我国人工智能综合立法中基础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先行经验,如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和知识产权争议等相关问题。除此之外,分析美欧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也为中国应对AI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全过程体制监管以及建立人工智能相关治理机构等具体程序性问题提供了参考。目前,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立法,但还未形成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综合立法可以解决我国人工智能法律规范数量少、层级低、缺乏顶层设计等问题,更好地进行人工智能管理和促进其发展。此外,树立良性道德伦理规范有利于为后续立法进程打好基础,加快数据、算法等基础立法进程也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综合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2.
大江大河立法的新时代任务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时代背景给流域治理预设了全新的空间观.这种空间转向需要凝练新法理来定义流域治理的重大问题,塑造新的解决方案.空间观是流域治理法律体系发展的内在视角,对空间功能的识别也将是流域法治发展的基本逻辑.面向新空间观拓展流域法治,既需要以大江大河立法的形式开展法治创新运动,也应当围绕"政府一流域""中央—地方""地方—地方"三重空间关系推进流域法治一体化,还要根据新发展理念推进空间法治的现代化.其中,精准配置流域空间的多重权利体系,恰当安排垂直和水平两个维度的权力结构,系统化解流域空间的结构失衡风险、功能紊乱风险、生态失序风险,将是流域法治拓展的基本方向.为此,可以深刻把握"中央统筹立法—地方协同立法—地方共同立法—地方特色立法"多元多层的制度创新路径,形成从总体到地方的流域空间法治推进方案.  相似文献   

3.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迅猛发展,全方位渗透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重大挑战,造成了现行法律制度与法治现代化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以法治现代化为导向推动AIGC的法律治理,制度转型、制度变革刻不容缓。法价值、法秩序、法动力层面的理论定向,为AIGC法律治理现代化提供法理涵养和功能定位依据,需要从人工智能治理与人类价值目标相一致、满足法治现代化的需要和国家现行法治制度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需求等方面予以探讨。法治现代化价值需求、风险规制需求、新的规则秩序需求勾勒、型塑出AIGC法律治理基本框架,需要实现法治共识向制度的转化、构建有对应性的理论规则,有效拓展科技治理的内涵,以制度转化、制度增容、制度供给、制度耦合来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现代化体系。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蕴含巨大风险。从实践层面观察,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以及发展给法律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反映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规制、人工智能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工智能监管及其引发的责任分配等方面;从理论推演分析,由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原则、主体制度、权利制度以及责任制度四方面。为应对人工智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各国纷纷加快了立法、修法进程,并在算法自动化决策、自动驾驶汽车、生物识别信息技术、深度伪造技术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尽管如此,在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面前,相关立法仍然存在滞后性,需要从理念、原则与措施三个层面积极寻求应对方略。  相似文献   

5.
由于宪法未界定、法律不完善和司法体系缺位,中国政府间关系陷入区域大战、部门矛盾、层级束缚之中。政府间伙伴关系治理目的在于平衡多元政府间利益,做法是:宪法层面界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制定协调多元政府间关系的法律;中央倡导多方合作和搭建平等对话平台,鼓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跨层级交流;提升政府问政策网络沟通能力,实现信息全面覆盖和快捷有效。通过以上路径,伙伴关系治理可推动区域一体化、部门协同、公私部门合作和国家整体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6.
社会组织是促进平等就业的建设性力量,其法律主体资格的缺失会阻碍社会组织协助促进平等就业。为此,需要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全面梳理社会组织在促进平等就业中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与发展过程,总结现行立法对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获取、主体范围界定等方面的制度支持与不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赋予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建议,为构建政社协同、多元一体的平等就业促进主体体系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可能给社会带来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危害风险.理性地审视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从利益驱动到技术发展是一个在场域与频度逐步减少的风险.经过技术的检验和实验室的过滤,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并非不可控制.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可以体系化地应对,不会形成风险处置,不能导致风险无限扩张.从技术治理、道德约束、强制登记与保险制度以及立法监管等可以系统地化解和有效地处置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  相似文献   

8.
我国地方立法权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扩至所有设区的市,随之掀起地方立法热潮。但目前地方立法的质量普遍不高,存在诸多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为地方立法开辟新路径。基于互联网及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能被应用于资料检索、立项论证、立法公开与意见征集、辅助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与备案审查。与此同时,当人工智能被应用于地方立法工作时,需要确立“辅助原则”,规范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选用标准,限制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算法,以此来规制人工智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9.
构建了由本体问题层面、价值目的层面、认识规律层面和方法体系层面所构成的社会工程哲学研究范式,并运用该研究范式创建了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工程。在此社会工程的本体问题层面指出,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有加剧的趋势;在价值目的层面,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所要维护的价值包括个体人本价值和社会公益价值;在认识规律层面,从科技客体分别与科技主体认知及科技主体价值观相互融合的两个方面分析了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的成因;在方法体系层面,论述了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方法论原则、自然技术方法体系、伦理和法律协同治理的社会技术体系和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法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0.
以ChatGPT4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高度类人性和广泛适用性,有利于生产方式和众多领域的转型升级。然而,这种所谓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标志性产物,伴随着技术固有的风险性问题,引发伦理以及法律层面的失范性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失范性主要表现为:一是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风险问题,伦理与法律尚无回应;二是现有的伦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不足。为此,文章借鉴凯尔森的规范性理论,采用“旧论新用”的方法:一是利用伦理规范化,增强其约束性、可执行力,整理其内部层级关系,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体系;二是运用法律规范化,强化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理化逻辑运行的模型规范。最后,基于伦理与法律协同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范性体系。  相似文献   

11.
现金贷近年在中国飞速发展,但同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与市场争议,这包括利率过高的风险、暴力催收的风险以及法律适用的风险和争议。为此,监管者一方面应特别防止行政治理中出现"一刀切"的固有治理模式,另一方面应及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及时规范现金贷平台的准入资质,规范债务催收,提示现金贷平台的风险,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当前针对包括现金贷在内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表明,在风险防范、监管与立法层面中国尚缺乏长远布局和完整的顶层设计体系,缺乏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控制机制,这就需要监管机构从"救火者"转型到专注长效机制的构建,同时在立法与治理思维方面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2.
[摘要]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是政策规划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规范层面对跨区水污染的治理模式、相邻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等予以规制。跨区水污染的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自组织型三种模式。针对长江流域跨区水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地方保护主义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和流域控制理念为指引,形成完整的流域跨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宏观综合性立法规范跨区水污染的防治,健全跨区水污染管理体系和解决程序。同时,完善多元中心府际协作治理机制、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流域跨区生态补偿制度等,以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长江流域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3.
目前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尚缺乏共识,但可按发展程度分为弱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人工智能可以参与行政立法过程、政策形成和行政决定,推进行政治理智能化。但同时亦需认识到人工智能治理适用范围的局限。人工智能治理中不仅存在诸如歧视、安全和隐私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政府控制能力减弱。因此,需对人工智能治理加以法律控制,施加正当程序约束,以实现其良性运作。  相似文献   

14.
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的技术性、社会性和公共性相交织决定了食品安全治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最佳选择之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结构的网络化、治理效能的多赢性以及治理策略的多样性是其典型特征。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治理维度至少呈现政府与食品企业间的互补共治、政府和社会间的互信共治,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间的协同共治三个层面,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格局的构建以互补共治组合为治理基础,以互信共治建构为治理前提,以协同共治模式为关键手段,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为价值诉求,对实现食品安全善治、增进公共福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其对提升成渝地区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现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在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的四个维度出发展开协同治理,能够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并显著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其中,协同治理既需要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协同治理的尝试,还需要重视地方性法规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中的作用,以期增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具体效能。  相似文献   

16.
算法性别歧视是人工智能算法在信息采集、生成、分发等传播环节产生的与现实社会相同的对女性的差别化待遇,它是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的性别歧视观念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给女性的数字化生存带来诸多挑战。其成因既有社会结构性偏见的智能投射,也包括政治操控与资本干预的共谋塑造以及算法黑箱量化建模的计算偏差。智能传播时代,对算法性别歧视的治理应采取多元的视角和立场,在技术、法律、伦理等层面共同约束规制、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17.
在科层管理体制下,分割的行政区域管辖和部门管理体制容易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陷入“碎片化”困境,从而偏离流域整体性治理和公共治理要求。为此,需要推动治理模式从科层管理向流域共同体治理转变,使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基于伙伴信任关系与共同利益形成参与、合作、共同担责的流域社会集合体。从法制层面看,为实现流域共同体治理目标,应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推动《长江法》立法进程,构建权义明确、多元融合的共同体治理主体制度,形成中央引导、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地方参与的磋商合作制度,构建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流域共同体治理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中国《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流域立法的新篇章,《黄河保护法》也于2023年正式实施,两部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创新内容。但流域立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对中国流域立法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仍需研究阐释,以对未来流域立法形成学理和制度引导。在制度设计上,两部法律以整体观作为流域立法的方法论基石,清晰界定流域的内涵、合理定位流域立法的属性、明确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流域立法奠定了基本的话语基础。在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上,流域生态安全是流域立法的首要价值,流域高质量发展是流域立法的根本价值;流域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系统治理原则。在流域立法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指引下,建构以“中央-流域-地方”不同层级事权体系为核心,以流域统筹协调管理、流域规划、流域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利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流域多元治理机制为主要规范和构造脉络的流域法律制度体系,是新时代通过科学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9.
市域产教联合体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探索,承载了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使命与构想,但由于联合体主体价值取向多元特征造成组织行为复杂化、信息不畅降低组织资源均衡配置、组织目标难以整合当下需求与面向未来以及利益分歧可能消解组织发展动力等问题,亟待推动产教联合体协同治理。从公共价值创造视角看,协同治理通过促进市域产教联合体各方资源整合与提升配置水平,确保管理政策制定的程序和实质合法性,持续优化市域产教联合体机构内外部协调关系以及强化应对外部环境挑战的应变和灵活性,进而实现高水平的公共价值创造。以协同治理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公共价值创造需要不断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整合多元利益诉求,凝聚公共价值共识;完善协同共治机制,夯实公共价值创造基础;并通过改进评价方案,促进公共价值成就共享,以协同治理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持续推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公共价值创造。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并非属于一种"超个人风险"类型。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认知的主观幻化现象进行逐一诘问,能够得知:超个人风险分为事实层面的现象风险和规范层面的法律风险,智能产品在设计和编制程序范围外,其所实施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仅是一种纯粹事实的现象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刑事责任评价的路径阻却在于智能技术本身缺乏生活情感的经验总结、智能产品适用刑罚规范不具备现实意义、深度学习是凭借人类思维模式的基础输出进行的。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立法归责应确立限制从属性,亦即,限制可允许性与超越性的人工智能风险之存在,明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从属于自然人主体。继而,可为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立法的科学化探索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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