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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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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刑衔接存在于对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前置性行政执法与后续性刑事司法制裁的过程中,是从多个维度理顺行刑关系来寻求衔接机制的建构。行刑衔接的根本目标在于确保依法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刑衔接的主要困境在案件移送的实际运行层面,即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移或以罚代刑,行政与刑事对接主体模糊、法律规范理解上的差异以及行政证据转化等方面。理顺行刑衔接机制,应当确立以事前为基础、事中为核心、事后为保障的基本理论维度,在应然层面上应注重改良我国违法犯罪制裁体系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并存的二元格局。  相似文献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直接原因在于立法模式缺陷和法律规范缺失的立法层面,间接原因在于原告主体未明确、归责原则不明确和磋商程序不完善的司法层面。破解“两诉”衔接之困境,首先,必须明确“两诉”之间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且二者诉权都来源于生态环境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其次,应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两诉”衔接规定进行规范优化,并且应以在环境法典设立专章的方式统合“两诉”法律规范;再次,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方式,建立证据共享机制和损害赔偿磋商公告制度。  相似文献   

3.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一类项目”,意味着我国开启了继民法典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工作。基于环境法律体系化的政策要求、法律衔接统一化的法治需求、环境犯罪罪状填补精准化的实践需求,有必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行刑衔接条款。相比之下,形式转致模式和附属刑法模式都存在较大缺陷,实质转致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统一法典化趋势。在实质转致模式下,应当注重规范保护目的的重合衔接、构成要件的从属衔接、追责的回转衔接,以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4.
如何精准认定环境治理领域不法行为的性质并做好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衔接,是探索环境治理现代化道路上所须直面之命题。环境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在实体层面,环境法与《刑法》之间的法益保护、违法性判断和保护对象缺乏协同,且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标准模糊。在程序层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程序断层。在监督层面,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运行中监督乏力。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必须充分考虑治理现代化这一整体目标所带来的全新要求,且更加强调权力间的相互配合与共同规制。此外,还须贯彻审慎与精准的理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探索衔接机制的完善,并重塑其检察监督制度,进而在应对和处置环境问题中推进我国环境治理水平的提升和现代化。  相似文献   

5.
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中国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乏力,折射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重不畅的现实。造成如此困境,其中既有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不协调、判定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健全等客观原因,也有安全监管部门自身素质不过硬、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等主观因素。打通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梗阻,较为可行的路径是从实体和程序两大环节共同发力。首先,突破传统的依附型立法模式,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及其相应的罪量标准,并在刑法中增设安全生产危险犯;其次,需要制定《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并出台配套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最后,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与裁决相分离机制以实现自我约束,同时通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外部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两大抓手,二者协同配合是有效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破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罪不究"难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基于相关实证数据的分析,发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机制虽已日臻完善,但该机制在实践中仍存在涉罪案件移送程序不畅、证据转化认定及审查困难、案件信息难以有效共享、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力等现实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对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长效性协商互助机制、案件信息共享和交互不畅等.立足生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存问题、域外经验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应当通过加强涉罪案件移送协商互助力度,强化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认定、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加强管理、提升检察机关监督刚性等方式,以健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劲合力.  相似文献   

7.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新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监察权和检察权、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和有序衔接,进而实现监察法所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监察委员会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在案件移送、立案审查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上,涉及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和程序衔接。厘清案件管辖权争议、证据移送、转化、审查规则、刑事强制措施使用、补充调查阶段的律师介入、调查活动的监督等问题,既有利于监察机关调查权、处置权的规范行使,也有利于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有序转化,对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联动,强化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污染证据提取的专业性和及时性、环境污染证据的客观关联性,是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学理基础.由于受行政违法与犯罪二元立法的影响,当前我国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机制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诸如部分环境行政证据转化后找不到对应的刑事证据种类、环境行政取证难以满足刑事诉讼要求、证据转化审查形式化等.通过落实"应移尽移"原则、分化对应证据种类、规范环境行政取证程序、强化证据转化审查力度等方式,可以破解上述问题,实现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有序转化.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法典编纂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在环境法典中,有必要根据生态环境责任的特殊性需求、生态环境诉讼的功能承载需求、环境司法的发展需求,系统规定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该制度秉承可持续发展观,充分考量生态环境诉讼理论的新发展和环境司法改革的实践成果,发挥生态环境诉讼制度定分止争、权利维护和公共政策实施的功能。具体而言,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典构造应遵循能动司法与合作司法运行理念,按照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审理程序综合化、审判制度系统化、公益救济合作化的要求建构。在规则层面,着重考量不同环境诉讼之间的衔接、专门司法机构设置、管辖机制的优化、“多审合一”的实质化、专门证据规则的制定、替代性修复规则的明确、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确定、执行合作机制的确立等。  相似文献   

10.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功能,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案件移送率较低、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证据转换比较困难、检测鉴定难度大、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不顺畅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当前应积极推进五项工作:构建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案件积极移送;制定案件移送标准,提高案例移送受理率;明确证据转换规则,提高证据采信度;健全检测鉴定机制,确保鉴定意见可信度;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信息资源共享。  相似文献   

11.
如何从司法预防层面化解环境污染风险,是新时代对环境法治提出的新命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司法层面有效应对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规制手段,在民事领域已有预防性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但在行政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均处于“缺位状态”。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具有现实、法理与司法层面的必要性,但目前面临着专门性法律缺失、地方性立法散乱和司法实践乱象丛生等困境。基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完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规则的路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概念、区分被诉行政行为类型、健全举证责任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完善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范等。  相似文献   

12.
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当下刑法典遵从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本质上和环境法典适用范围扩张的现实需求相吻合,所以在趋同的扩张理念下以积极立法来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并进行前置性预防。在保护法益层面,环境法典围绕生态法益展开,而刑法典基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两者在生态法益上取得共识,并基于生态法益强化法律解释层面的联系。伴随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发展,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应该强化行政从属性特征,将犯罪构成和量刑要素转移到环境法典中,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并利用系统化的环境法典提供实质出罪路径。  相似文献   

13.
高校涉刑案件移送司法处理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首要环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高校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由于各种原因,移送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不足。文中试就法纪移送程序的规范做一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4.
环境污染案件"两法"有效衔接,有利于惩治环境犯罪行为,而证据的转化则是"两法衔接"的关键。国家从规范层面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夯实制度基础;证据转化的基础在于其正当性和可行性,收集证据的主体应做扩大解释;证据转化的范围呈扩大趋势,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纳入转化范围,但言词证据转化仍受严格限制;转化后的证据最终要经过司法审查,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5.
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司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呈现出定性选择难、利益衡量难、程序转化难、严格适用既判力标准难、涉案财物处置难等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角度进行归类和解析,可以概括为程序性困境和实体性困境,而程序性困境是制约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要走出程序性困境,应立足司法现实需求,着重向程序法回归,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更加注重程序的转化和衔接,赋予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完善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的衔接适用,合理确定既判力范围;同时,避免机械适用抽象的权利原则,注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效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6.
陕西省环境污染因素犯罪司法存在刑事案件数量稀少,司法难以回应客观现实;案件分布类型分散,环境污染成多种犯罪的诱因;农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主要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缺失;刑罚适用轻缓,实际服刑率低下等问题。具体症结外因源于行政法之牵制,包括行政环境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影响;内因在于司法理念对于环境污染因素的忽视。因而司法现状之改良途径应一方面通过充实行政环境立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以妥当处置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强化环境优先的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17.
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  相似文献   

18.
非法证据排除有两项重要功能:遏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和保障刑事被告公平地受审,此两项功能可以带来诸多积极诉讼效益. 对于刑事程序而言,非法证据排除建立了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对于刑事证据而言,非法证据排除建立了一项重要的证据可采性标准.因而,非法证据排除早已被联合国司法文件及各国刑事诉讼立法所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但在司法运行中实际上被束之高阁,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立法活性化背景下,行刑衔接问题很突出。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界分是解决行刑衔接问题的关键,质量区分的视角无法满足实践要求,仅具有理论层面的作用。长远来看,轻罪体系的建构通过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路径将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不法可以消除二者的冲突,但由于轻罪体系建构的立法成本高昂、立法周期长、轻罪标准不明确等诸多现实困境,其无法成为当下解决行刑衔接问题的治病良药。扩展以刑制罪理论的适用范围,从需罚性出发弥合刑罚与行政处罚适用的冲突是当下实现行刑衔接的权宜之策。  相似文献   

20.
涉税案件的移送是连接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的纽带,也是近年来税务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协作的重要内容。我国在涉税案件移送程序中存在争议,导致涉税案件移送后成案率偏低,存在证据效力难以认定、司法判决与行政处理不一致等系列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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