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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3 毫秒
1.
个人数据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并且,个人数据权主要是在公法领域发生作用,因此,个人数据权主要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公法领域,数据主体的自决权受到很大限制,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管理职能的必要,可以不经数据主体同意而搜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为避免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侵犯,公权机关在搜集公民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职能必须原则和当事人知悉原则;而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则必须遵守目的特定原则.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一方面具有防范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数据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侵犯时,有要求公权力承担保护的权利.如是,个人数据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其内容才是完整的,并且是自足的.  相似文献   

2.
数据权谱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数据的三大悖论在社会现实中正被一一应验,大数据在造福人类社会的同时亦导致种种乱象。大数据悖论的破解和社会新秩序的维持亟待我们审慎地构建数据权谱系。数据权基本谱系可分为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两大框架。数据主权包括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其主要功能是在新技术环境中巩固国家主权的地位。数据权利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数据人格权主要包括数据知情同意权、数据修改权、数据被遗忘权,其所承担的主要功能是保障隐私空间,让人们享受大数据时代的“美好生活”;数据财产权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其功能是引导数据资源被合理高效地利用,让人们分享大数据价值增益的红利。  相似文献   

3.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人格权、财产权两种个人数据保护路径不仅无法为个人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而且已成为制约数据利用的重要掣肘。借助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概念可以发现,所谓平衡个人数据的利用与保护实际上就是如何合理圈定数据流转范围的问题,应采用兼顾个人数据利用与保护的“资源准入模式”:第一,只有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才能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且个人数据只能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流转;第二,被收集后的个人数据以可逆转的方式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成为公共物品;第三,应匹配相应的私权规则、激励规则、行政监管手段,并对接统一的数据资源平台。  相似文献   

4.
用户提供并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系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享有营业权.营业权的保护方式更类似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权,在认定第三人获取网络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法院基于个案对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权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两种方式,但都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当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当两者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5.
关于数据权利的定性学界存在分歧。数据权利的法律实现,应以数据中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理念为导向,分别确定数据权利。数据中的人格利益来源于其所承载的信息,并体现为个人对于数据的信息权利。数据的财产利益由企业所取得,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有限支配性。数据之上个人信息权与企业财产权的交叠反映数据权利的双重属性,也揭示两种权利支配数据时所产生冲突的必然。基于利益衡量的具体规则,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凭借其内在价值的优位性,优先于企业数据财产权受到保护。企业对数据的处理以满足个人信息权为前提。另一方面,阿列克西公式明确不同场域下数据的“匿名化”标准,为合理划定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的边界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6.
1995年欧洲提出的被遗忘权所规范的是包含私人隐私的个人数据,但从侵害角度而言,并非只要数据控制人所传播的数据包含有私人隐私的内容就可主张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所针对的数据仅限于过时的、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以致对数据主体造成影响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现代社会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化等综合时代背景下的新兴权利,是数字空间个人尊严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私密与公共自由的对垒。被遗忘权的提出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尊严的维护、个人自决的尊重以及个人发展的保障,因而具有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上尚无被遗忘权,因而就保护路径而言有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保护两种模式。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思路不论是对于被遗忘权的确立还是对被侵害主体的人身权益的维护都是不利的。隐私权与被遗忘权在诸多地方有相似之处,通过隐私权间接保护的模式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本质上是数据信息,其信息意义带来经济价值.因此,大数据客观上具有财产性,这种财产性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违禁,法律应当有条件认可大数据财产性的正当性.简单认定大数据财产权客体为邻接权、所有权或信息财产权客体皆有缺陷,大数据的财产权为集合权,客体具有复合型和复杂性特征.因应大数据财产权具体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和其客体的复合型,大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方法可分属特殊权利法保护、合同债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等.  相似文献   

8.
当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资源性价值日渐突出.个人信息权属于一项集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于一体的新型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似性,在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路径进行探索时,可以从二者的权利相似性出发,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为个人信息保护寻求"制度模板".通过借鉴知识产权法相关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形成顺应"大数据"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数据的生产要素性质越发突出。平台数据是其中最具市场性的一种数据类型。网络平台和用户都是私主体,然而用户使用平台产生的数据涉及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具有了公共属性。“公”“私”成为确立数据权属、释放数据活力过程中的一对显著矛盾。对平台数据的保护思路有将其视为私人财产和公用品的两种,追溯互联网从诞生到发展的历史文化对于挖掘“公”“私”对立的深层原因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可从主体协同、平台数据保护模式、数据交易制度等方面对网络平台数据的治理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0.
平台经济作为依托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形态,受到当前社会的普遍关注。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典型产物,其通常是利用消费者的消费频率、习惯、地域与能力等进行个性化定价,对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权均造成侵害。当前在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相关部门监管能力不足、消费者维权机制缺乏与算法技术存在一定风险等问题。因此,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监管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利救济与加强算法技术层面的治理着手,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网络平台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1.
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数据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是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商业数据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回应,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极其类似的特点,可以知识产权的权利演进历程为参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和宪法财产权理论为基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具有正当性。在具体的法律定位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归入无形财产权体系中,其权利主体应为对海量商业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企业,权利客体应为具有合法性、公开性、价值性的商业数据,权利内容包括控制、利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应当根据商业数据控制者所属领域的不同,在1至5年内规定不同的权利存续期限。最后,应当建立数据财产权单行法律,并实现其与公共利益、人格权及其他权益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2.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以人格标识要素为客体,但又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己任,导致在其性质及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上,一直存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之争。然而,以人格权制度保护此种权利面临着许多立法难以解决的障碍,究其原因,人格权保护模式以权利客体为标准划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做法并不足取。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在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只有在财产权体系中建立统一的商品化权保护制度,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相关利益,同时维护私权体系的完整。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权和信息维护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公民对于网络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删除的权利,体现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漏洞百出,法律规定滞后、行业缺乏自律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明确个人信息注销权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需要社会各方引起足够重视。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人信息注销权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其法律地位,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从而发挥其在防止信息泄漏及预防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扩大内需必须保护公民财产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其中,最显著、也是最深刻的变化莫过於公民的财产权。因为财富的占有量,决定著公民的生活质量,体现著公民的人格尊严,标示著公民的社会地位,甚至界分著政府权威的尺度。财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基本人权。财产权是由国家实行的政洽经济体制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左右著财产的取得方式,规制著财产的数量和种类,统治著财产权的保护手段。回顾中国公民财产权的曲折历程,预测其发展趋势,既是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切,也是对中国…  相似文献   

16.
私有财产权是保障人权、建设法治的基石,又是促进经济繁荣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私有财产权保障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3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群众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重申了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及界限应当符合法律;增加了征收补偿条款,从而形成了由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构成的较为完善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公共物品供给复合主体是由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大主体力量构成,在实现过程域中多主体协同合作、互联互通及提升供给效能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之义。而塑造公共物品供给复合主体的“复合型”参与,是重构公共物品供给结构,寻求“供给变革”的重要突破口。“价值链”理论和复合治理理念的引入,为公共物品供给复合主体内部行政化供给、市场供给和社会组织参与供给的治理逻辑及其治理结构图示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模型借鉴。提升公共物品供给效能,有赖于协同机制的创新和制度安排,通过促进公共物品复合主体内部不同供给结构间的糅合互动、相互支撑和互惠共享,准确把握社会公共需求的“脉搏”,及时应对公民多样化公共需求。  相似文献   

18.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权保护是学术期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学术期刊数据权可分为两大类别,即国家所享有的数据主权与数据作者、研究单位、资助单位、学术期刊及网络出版平台等所享有的数据权利。在数据主权方面,我国在中外合作期刊方面存在数据控制风险;在数据权利方面,学术期刊数据的生成与流转存在权属争议和被侵权风险。数据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学术期刊数据的流转存在障碍。鉴于此,应通过规范数据跨境流通,明确中外合作要点以保护国家之数据主权;通过探索多层级标准化保护规则,完善数据流通中各环节的协议内容与技术保障,保护私主体之数据权利,形成学术期刊数据权的体系化保护。  相似文献   

19.
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日渐成为重要资源,涉数据犯罪也日益猖獗。数据法益不单具有传统的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属性,同时基于海量数据的集成化,其更具有公共属性。数据信息安全既关涉公民个人法益,更涉及集体法益,甚至关涉国家安全。目前我国刑法对数据法益的保护,主要集中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关法益之刑法保护明显不足。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建议增设侵犯公共数据罪,逐步构建数据法益保护的刑法机制。  相似文献   

20.
在嵌入信息化、平台化和网络化管理组织技术中,公共物品供给是一个以价值链模态体现的多场域、多环节、多主体、全程化的协同合作整体治理创新体系和供给实践新形态。公共物品价值链是以满足公众公共物品需求和实现供给价值增值为目标,基于供给价值链全生命周期和泛资源整合,构建的纵向环节及多元主体交互联结参与集聚的适宜性公共物品供给创新模式。与传统公共物品供给治理模式比较,公共物品价值链供给治理在生成背景、需求响应度、主体关系、供给绩效、供给方法和供给主体能力具有独特属性,具有公众消费需求导向、多维叠加流程、网络平台化组织技术手段、供给价值增值目标塑造和整体有机协同合作等特征,其治理生成效应表现在公共物品供给侧创新发展的整体性治理及协同机制、共同价值创造的价值链供给生态圈和差异化优势、公共物品供需匹配及无缝衔接的三重效应、效能和价值双重目标框架下的“三性”治理逻辑,可以通过利益协同、主体接点对接、需求管理及整体激励等策略实现对公共物品价值链供给治理的长效驱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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