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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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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保障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国迫切需要对新污染物进行治理。然而我国对新污染物制度规范的制定起步较晚,与现实需求之间表现出一定张力,无法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依据。因而,应该通过制定专门条例和生态环境法典,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法律制度依据。在具体的立法中,应该坚持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本遵循,构建体现风险筛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
环境保护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健康状况,倡导“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理念,是我国“健康中国”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如何在立法上妥善保护公民的环境健康利益,需要展开深入研究。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对环境健康管理进行单独立法的国家,韩国的《环境健康法》在环境健康管理立法方面具有代表性,其在风险预防原则和接触者中心原则的指导下,规定了针对环境健康风险的评估制度、与环境相关的健康损害预防和管理,加强易感人群的环境健康权益保护等。我国在环境健康立法保护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专门法规,坚持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的易感人群保护,“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效地探索中国环境健康管理的立法保护之路。  相似文献   

3.
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是降低环境健康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人体健康提供有效保障。美国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管理,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并使得该制度成为美国环境立法和制定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四个步骤。同时,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三者的有效衔接,实现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性。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频发发生,导致的环境健康问题日益严重。而保障人体健康作为我国环境法制目标之一,尚未得到有效重视,缺少法律保障基础。基于我国环境健康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借鉴美国风险评估制度经验,从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环境标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完善企业环境健康管理体制和推进多元化公众参与模式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以排除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行为,并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事后救济的司法模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应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确保以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目前,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适用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要形式,但"重大风险"适用范围不合理,应注重检察公益诉讼中风险预防的适用。危险排除责任和禁止令措施也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表现。明确危险排除责任的意涵与形式,以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依据,识别和管控风险,并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促进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路径。在禁止令的适用中,应分别完善行为保全性质的禁止令和非诉强制执行性质的禁止令,扩展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针对我国环境健康管理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没有将公众健康融入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作为预防措施的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不足和基础能力欠缺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健康管理政策的建议:理顺我国环境健康管理体制,确立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主的环境健康管理体制;将环境健康管理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确立环境健康管理的风险防范原则,并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标准体系加以修改和完善;贯彻预防理念,加强对环境健康风险的管理;加强环境健康管理的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6.
当前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环境犯罪问题尤为突出。在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为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新挑战,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实现由结果本位向规范本位的适度转向,由此,刑法应当适度调适犯罪圈的大小、建构双向的责任推定原则以及改革和创新刑罚制度,以充分实现环境刑法与风险社会的衔接。  相似文献   

7.
环境健康风险视域下环境标准的理性反思与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健康事件呈量级增长给环境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与变革带来巨大影响。构建环境健康法律制度体系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管理转向健康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引发的公众健康损害,已成为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环境法具体制度的实施须以环境标准的有效适用作为检验标准,如征收超标排污费、环境监测等,没有标准作为准则的制度定然会走向制度的异化。现行环境标准暴露的问题包括环境标准的技术依据与科学理性脱节、环境标准的规制范围与实际需求错位、环境标准的安全限值无法匹配健康阈值、环境标准程序设计无法与公众参与有效衔接等四个方面。基于风险社会理论探析聚集性、弥散性两种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样态,应当寻求“环境健康风险”下环境法治的逻辑,遵循“健康风险”导向下“基于科学”和“基于民主”的两种维度,探究健康本位、科学合理、权力权利衡平三重弥合的环境标准制度:以“健康+生态基准”的体系模式推动环境标准之技术支撑、以“成本收益分析+健康界限”的双重嵌入保障环境标准可行性、以“权力与权利的衡平”实现环境标准的科学规范、以“回应机制”力求环境标准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8.
风险预防原则被认为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对此原则有强度的和相对主义的两种不同理解路径.在环境规制实践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必须考虑比例原则的要求.因此,有附款的许可和可转让排放额度的许可在环境规制中应当承担重要角色.  相似文献   

9.
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健康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和生命周期性,加剧了环境健康危机的破坏性。现行评估型环境健康风险治理模式侧重风险预防,缺乏对环境健康风险全生命周期的宏观把控,难以充分保障治理效能。鉴于环境健康风险具有生命周期性且呈现出“火山型”的结构特征,其治理模式要根据风险现实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具体应以风险文化为基础,以有能力的风险治理参与者、灵活的风险沟通机制为要求,落足于风险治理制度的动态调适,从而建立风险全生命周期的动态治理模式,以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公众健康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0.
突发环境事件下的环境风险治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期,必须从风险视角出发,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治理.对现有环境风险,应当遵照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采取"四 二"模式的全过程治理;对于待生环境风险,则有赖于环境风险评价.就我国当前而言,应大力落实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保证公众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11.
当前,人类社会正由传统工业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风险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之风险,环境风险是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的典型表现,环境风险社会是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我国学者构建的"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基于风险社会之风险,因而受到批判,但若因此彻底否定刑法在应对风险方面的作用,则又走向另一极端。刑法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保障,应当积极应对环境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的刑事立法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有不少缺陷,不利于风险社会的环境保护。以危险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也同样存在弊端。以行为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有利于风险社会中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密惩治。  相似文献   

12.
公众环境风险感知对行为选择的影响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心理测量范式、风险社会放大框架、社会表征理论等已成为社会风险感知研究的主流理论,但风险感知对行为选择的影响路径成为不解“谜团”。基于以上理论,通过对“2017年城市化与新移民调查”数据分析,构建了环境风险感知到行为选择的多维度路径模型,研究发现:风险感知分别对新媒体使用、社区环境效能感、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有着不同程度影响,同时这四个变量也影响了公众的环境行为选择。环境风险感知对行为选择的影响路径中,新媒体使用、环境效能感和政治参与分别起到了“放大”或“缩小”不同的中介效应。因此,政府通过与新媒体有效融合,增进公众的政治参与,提升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进而引导公众的理性判断和环境负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直接原因在于立法模式缺陷和法律规范缺失的立法层面,间接原因在于原告主体未明确、归责原则不明确和磋商程序不完善的司法层面。破解“两诉”衔接之困境,首先,必须明确“两诉”之间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且二者诉权都来源于生态环境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其次,应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两诉”衔接规定进行规范优化,并且应以在环境法典设立专章的方式统合“两诉”法律规范;再次,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方式,建立证据共享机制和损害赔偿磋商公告制度。  相似文献   

14.
环境风险管理要求在风险尚未发生或环境利用行为所致的风险尚不确定的情形下就要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以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和生态安全。既有的成本效益及预警原则的管理思维虽然在环境风险管理决策中各有优势,但两种思维适用中因为缺少有效的诱因(市场化的手段)而带来管理上的困境。基于此,依据环境开发利用行为所致的环境风险不确定性的程度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理论,构建“绿色发展区”“红色禁止区”及“黄色警戒区”来重置各种管理思维模式以应对环境风险不确定性问题,尤其在“黄色警戒区域”的管理上,连接污染者付费原则与预警原则的“预警污染付费原则”的适用是较佳回应。  相似文献   

15.
美国环境行政实践表明,风险衡量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利益衡量方式。风险衡量包括风险—收益衡量和风险—风险权衡。其中,风险—收益衡量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之上,包括风险—收益分析和可接受风险分析等,主要用来解决是否对风险采取行动以及风险阈值确定的问题。风险—风险权衡则主要是对风险规制可能产生的派生风险进行进一步的比较权衡,以确定应当优先考虑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以2007年厦门PX 项目事件为开端,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大规模环境邻避冲突。环境风险和危机发生后,需要进行科学评估,及时与公众沟通交流,减少对人类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造成伤害,化解风险产生者和承受者间的利益冲突。文章以厦门与东山PX案例为例,阐述了环境健康风险与风险沟通的概念和特点,并对这两起案例的风险沟通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7.
碳排放环境风险是外生因素和内生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人类行为是该风险的主导性来源。人为因素带来的碳排放浓度增加、碳排放量的累积或者碳排放量失控可能引致大气环境污染加剧、生态安全面临威胁、公众健康遭受疾病威胁。预防该类风险,国家先后启动了试点碳市场和国家碳市场,旨在通过规制碳市场控排企业行为来实现防范碳排放环境风险的目的。探析其内在逻辑,先后分析碳市场语境下控排企业的行为逻辑、碳排放环境风险的生成机理,归纳得出碳市场中控排企业行为引起的碳排放环境风险具有危害后果的多元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引致主体及其行为的特殊性、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特点。但是,现行环境法的规制理念和法律制度却无法有效因应这一特殊风险,表现在:现行风险规制理念无视价值的作用,制度设计上存在断片化的问题。鉴此,有效规制碳排放环境风险应更新规制理念,兼顾风险生成的科学和文化面向、事实与价值、客观与主观方面,科学、合理地构建相应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制度。  相似文献   

18.
当前的环境法律责任实践呈现出行政责任虚置、民事责任强势、刑事责任收缩、集合责任过度等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重新划定责任分工、优化责任追究力度提供了统筹考虑的平台。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典化表达,主要面临宏观层面的责任射程范围问题、中观层面的责任表达模式问题与微观层面的责任制度建构问题。在射程范围方面,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党政同责作为行政责任以及与行政责任密切关联的刑事责任纳入法典的责任范围;在表达模式方面,应当采用“原则分离+适度统合”的模式将环境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在法典各编进行对应安置;在制度建构方面,应当对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进行体系化塑造,并构建责任间的“综合考虑”机制以规避单项责任适度而总和责任失衡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如何从司法预防层面化解环境污染风险,是新时代对环境法治提出的新命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司法层面有效应对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规制手段,在民事领域已有预防性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但在行政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均处于“缺位状态”。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具有现实、法理与司法层面的必要性,但目前面临着专门性法律缺失、地方性立法散乱和司法实践乱象丛生等困境。基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完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规则的路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概念、区分被诉行政行为类型、健全举证责任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完善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范等。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的化学物质立法缺乏一部基本立法,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促进我国化学物质国际贸易和国际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予以关注。我国《化学物质控制法》应当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以有毒有害的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为主要的调整对象,以化学物质的安全、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为主要的规范领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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