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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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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证据学理论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定情形下,不按一般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举证责任,而是实行与一般举证责任相反的负担原则,即将在一般情形下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如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原告无须对被告的主观过错来举证,而是应由被告对其主观上无过错来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或出现被告主观是否有过错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在…  相似文献   

2.
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有道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一点也不为过.证据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民事举证责任又是证据问题的核心,因为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在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何方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举证责任制度是否公正、公平,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威信.本文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实践中的问题,谈谈自己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初浅看法.  相似文献   

3.
案件裁判是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之过程.民事诉讼体系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适用自由心证.然而,即便在自由心证原则下,事实认定结果依然会限于真伪不明的困境.为使法院避免无法裁判之尴尬,证明责任予以适用,即当自由心证用尽之时证明责任开始发挥作用.自由心证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联系与对抗关系.就二者而言,法官认定事实应当树立以自由心证为主、证明责任为辅之原则,而事案解明义务可视为缓解二者冲突之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缺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标准,是判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根据①。它所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是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何人承担举证责任②。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主要由如下规定共同构成:《民事诉讼法源六十四条、《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该条文理论界…  相似文献   

5.
美国没有成文法体系,但是同样会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面对这个两大法系共通的问题,没有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理论因其诉讼构造上的特殊性体现了诸多特色.美国在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及思路上,可以为处于法文化另一端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供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6.
法官的典型裁判方法是三段论,但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无法直接适用,为此需要寻找其他的裁判方法.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包括借助于辅助手段和不借助于辅助手段的两种.经过研究,学者们发现不借助辅助手段便无法一般性地克服真伪不明.借助辅助手段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有证明责任规范、操作规则和证明责任法说三种,其共同点均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其法律本质是拟制.我国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具有当事人责任本位性,应当转变为法官裁判义务本位.  相似文献   

7.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 ,而证明责任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核心中的核心。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裁判某个事实的真伪不明时 ,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通过对证明责任的含义、法律性质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阐述 ,旨在说明完善我国证明责任的立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等同于举证责任,仅指提供证据的责任,这未能正确反映证明责任制度的全部内涵,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足。证明责任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它为证明责任的子概念,在具体事项中呈现不同状态,而结果责任的性质却是稳定的,因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核心层含义不应是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而应为结果责任,即争点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如何归属的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9.
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相似文献   

10.
罗筱琦  段文波 《学术论坛》2006,54(6):117-121
因传统的民法没有回应诉讼中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的裁判规范问题,故仍只能称为行为规范意义上的民法。而要将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转换为真正的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必须重新反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从公平妥当的分配证明责任入手,以条文的形式为载体实现自我转换。  相似文献   

11.
黄维智 《社会科学》2007,(3):92-100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决定和指导着刑事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和强化了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可以克服刑事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即指导法官在“未能形成确信心证时”应当如何判决的裁判法则。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要求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一旦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和主张,它就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的成立。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性质是其辩护权的行使,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有利于己证据的提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有利于被告原则源于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又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和细化,可以使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实现,使证明责任得以有规律和始终如一的分配。  相似文献   

12.
崔起凡 《社会科学家》2023,(10):103-108
在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阶段,申请人应当就管辖权要件事实和实体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肯定性抗辩的,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有些案件中,肯定性抗辩以外的证明责任实际上被错误分配给了被申请人。此外,关于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主张不应区分积极抗辩和单纯否定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中提出“双方均无须承担管辖权的举证责任”,这一立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缺乏合理性和实践基础。在管辖权阶段,对于实体问题的证明标准符合初步证据标准即可,但不宜简单地假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而管辖权要件事实的证明原则上需要达到清晰而令人信服。在多起涉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的证明问题成为焦点问题,值得总结和反思。投资协定条款及其解释对于管辖权的证明至关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投资协定应当明确措辞。争端方应当注意在管辖权证明方面存在理论分歧,在实践中应熟练援引支持本方立场的理论、相关案例以及裁判说理。  相似文献   

13.
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在其概念及承担等问题上颇有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只有在与证明责任关系的比较中才能得以明确。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法律义务,当案情最终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它与一定的诉讼地位、事实主张及审判后果紧密相连。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原则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每个举证责任的主体都必须同时具有举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由此达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真实;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时,则可能承受不利的裁判。罗马法时代即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目前各国对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不一,应参酌各家学说,...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无法保护公民尤其是女性的性权利。就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不能简单地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应首先将性骚扰案件合理分为权力型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尔后再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16.
没有证据法院也会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必须受理;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对方负有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证据制度,“谁主  相似文献   

17.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 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18.
试论法官裁量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同的分配方式可能会引起截然相异的诉讼结果。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允许法官裁量决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所带来的混乱。  相似文献   

19.
"彭宇案"真相的浮出引起了人们关于裁判事实和案件真相关系的深入思考。裁判事实不同于案件真相:前者是裁判者的一种主观性命题陈述或判断,具有可谬性;而后者则是案件已经发生过的客观情况,具有真实的客观给定性。基于维护司法裁判正当性和提高民众司法信任度的要求,裁判事实应当最大程度地符合案件真相,具体实现路径有三:一是应当明确裁判者认定事实的内在理性思维进路,二是应当有效导控裁判者认定事实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三是应当配置科学的裁判事实认定的外在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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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判决重视"明辨是非",兼具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两种诉求,宋代司法名公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划分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显示了中国本土法学方法的划时代进步。在事实与法律的衔接上,司法名公综合运用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当裁判规范相对确定的时候,他们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互动中实现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涵摄,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叠加使用演绎推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案件判决。在裁判规范出现查找和证立困境的时候,他们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谋求妥善的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以平衡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国家秩序原理的关系,由此显示出了"法理"之自觉。从思维方法与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宋代司法对于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兼顾、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论证说理,与朱熹理学思想在司法名公中的传播和运用存在着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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