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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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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2023,(2):232-241+288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2.
殷玥 《广西社会科学》2022,(10):114-123
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3.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4.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文义解释上看,《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此做出除外规定。不能以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应该对《民法总则》第11条、《合同法》第2条第2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置有关身份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如下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赡养、遗赠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身份关系性质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利于保障定金罚则的准确适用。定金罚则通常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根本违约时,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当事人部分履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部分履行的具体情形,确定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原则上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仍可依法适用定金罚则。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对公平责任的修改主旨在于解决其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象,做法是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民法典》第1186条不再具备独立适用功能。对此,在理论上需否定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明确其适用条件。《民法典》规定,仅在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因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以及行为人无过错丧失意识三种情形下致人损害的适当补偿,才属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民法典》虽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担损失的表述删除,但公平责任的适用除当事人无过错外,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损失。  相似文献   

9.
论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及其现代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婚姻伦理作了深刻剖析,他反对从"性爱"关系和"契约"关系出发认识婚姻的本质,而把婚姻关系的本质界定为具有"精神性实体"的"伦理"关系;从伦理视角出发,他把"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规定为婚姻缔结的道德基础;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神圣性上,他认为遵循一夫一妻制和举行婚礼仪式有着积极的伦理意义,并从"精神实体"出发阐释了一夫一妻制合理性的道德哲学基础。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对稳固现代婚姻关系可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当事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旨在设立让与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合同,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就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九民纪要》亦就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不能作为否定担保型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旨在澄清实践中的诸多误解,以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为解决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提供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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