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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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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9,(6):188-195
政府作为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赔偿权利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私权利与公权力行使的交织,使得其行政管理身份与民事求偿身份混同的问题逐渐凸显。将赔偿权利人分别界定为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理论或政府管理职权理论,难以阐明政府在生态损害赔偿中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解决行政管理身份与民事求偿身份混同的困境,需要具体分析"赔偿权利"的性质,以宪法框架为统领、以双阶理论诠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双重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缺失而创设的一项新型环境治理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学理层面,应当理清相关法律争议,形成理论共识。政府作为索赔主体,其请求权基础或正当性来源与其说是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如说是其环境监管职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责任的新型环境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定位为"弱权行政"下的行政法律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诉讼请求,未来可以考虑将两者整合并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在实践层面,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化,同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赔偿资金管理、案件会商等配套制度,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主要有"行政契约论"与"民事契约论"两种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性质应当是行政契约,因为磋商协议各要素符合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在主体要素层面,磋商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是行政主体;在目的 要素层面,磋商协议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 ;在内容要素层面,磋商协议的内容包含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判定磋商协议为行政契约属性的功利价值在于能够通过磋商协议的履行提高环境治理效果,降低司法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4.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设置磋商程序,既有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效率、尊重行政权优先行使、体现检察谦抑性等法理基础,也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等现实需要.借鉴国际法、WTO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磋商制度,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磋商程序设置为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醒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事实与整改结果核实、协同各方力量保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率的必经程序.磋商程序的具体内容设置,应当包括磋商的主导机关、告知、磋商形式、磋商义务、磋商善意原则的适用等,还应体现磋商的完成性、充分性、关联性等内容.设置磋商程序,需要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其他制度如调查、检察建议、案件终结等程序衔接,以增强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程序设置后运转的流畅和高效,通过这一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频繁发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结果认同度不高,出现了作为债权人的患者及其家属拒绝受领赔偿的情形。以民法思维考量,该问题实质上是医疗损害赔偿之债的清偿问题,也即债权人受领迟延。可以引入传统民法理论的提存机制来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拒绝受领赔偿问题,从根本上消灭医疗损害赔偿之债。引入提存机制可行性的原因在于提存理由适当、提存主体适格、提存物主要为金钱之债。  相似文献   

7.
生态损害赔偿金是救济生态损害的货币化表现形式,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我国一些省市就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来源、管理与监督、使用与审核等在政策或者立法层面作出了规定,但存在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资金使用、资金使用程序不完整、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应从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用途、资金使用与审核程序、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健全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制衡,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进入21世纪,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已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对于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成为诸多行政救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74-180
私法和公法上的请求权的分析路径和思维方法,对我们研究环境请求权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环境请求权是环境权利人享有的为满足其环境利益或为维护其环境权利的圆满状态,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环境权实质上蕴含着公众向政府提出的环境请求权和通过政府或直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权。公众作为环境请求权主体,将环境资源管理权信托给政府,政府取得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地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由环境请求权的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承载的利益决定,包括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致的公共性健康权益侵害和公众生态性权益受损的事实。  相似文献   

10.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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