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现代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经由一系列否定性的子规则群 ,在试图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合理优先权的目标下 ,达致一种对公司参与人投资风险位序的合理安排。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偏离上述目标 ,面临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2.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确立了对赌协议从效力管控到履行规制的裁判思路,然而在债权人保护视域下,该裁判思路中涉及可履行性的适用却存在一定的错位。因此,文章从当前裁判对于对赌回购履行性的认识不足、对赌回购可用资金来源的规定缺失以及《纪要》关于对赌回购要求的减资程序不足等方面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民法典《合同编》及债权人保护原则下对可履行问题、回购资金来源规制的可行制度以及正确适用减资程序等方面提出关于对赌回购可履行性在司法和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完善路径,以期待能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4.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叶敏 《兰州学刊》2009,(11):152-155
公司重组在大部分情况下会涉及到控制权的转让,即对公司资源和相关权力的再分配。由于控制权转让交易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终结性,这类交易对公司和利益相关人的影响是重大的。在多重利益冲突中,为了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控制人的法律监管,建议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相关制度,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董事忠实义务、控制权转让交易审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周珺 《江西社会科学》2020,40(4):185-193
大陆法系公司法极为看重公司资本的功能,在传统观念看来,公司资本既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要件,也是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的对价,还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然而,公司资本在公司实际运行中能够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可能凭借公司资本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更不可能依赖公司资本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富有成效,但新的规则对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不仅如此,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并未触及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制度仍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其只具有拘束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而不具有拘束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公司违反了该条规定对外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有效;但为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依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其他债权人还可以行使撤销权。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6,(12):139-146
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扩大了股东的自治权限,取消了法定的出资期限。在此背景之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成为公司存续期间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在适用中应以法定债务理论为基础,在立法中明确股东间对出资期限约定的自由权利,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细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9.
股份回购法律制度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股份回购是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但在我国还仅仅属于一种金融创新行为。股份回购对调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保护少数异议股东和推动上市公司实质重组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在股份回购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最易受到侵害。因此,在进行股份回购立法中,应坚持股东实质平等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两项原则。此外,在如何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方面,提出了放宽回购事由、限制回购数量、限制回购财源等六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一项基本权利.小股东该项权利正常行使几乎完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对公司控制,欺诈压制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正常行使无法进行.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模糊和笼统,小股东采用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股东派生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等救济手段只能是间接的.为此,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程序法体系.  相似文献   

11.
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对赌协议是一种应用较为广泛的股权投资避险手段。实践中,现行国内法体系并没有直接对对赌协议进行规制,而理论上一直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地位争议不断。从国内首例对赌协议案的一审、二审到再审来看,不同法院在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对赌条款效力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探讨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对其进行法律定位和效力认定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2.
论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资产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白江 《社会科学》2007,(12):93-100
在大陆法系法定资本制下,其实只存在资本真实缴纳和维持两原则,公司的资本和资产、资本的维持和资产的保护是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资本维持原则的保护范围已延伸至公司整个资产。当出现公然或隐蔽的公司向股东的资本返还时,可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3.
在关联交易中,关联人往往会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从事损害公司、公司的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因此,国外很重视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叶林  林一 《河北学刊》2007,27(6):181-185
公司信息是公司的最重要财产。公司信息报告与保密制度是弥合信息保密与公开关系、维持公司健康发展的公司法基础制度。在实证层面上,公司信息传递呈现了从经理—董事—股东—债权人的结构,应当按照有限公开、平等公开、分类公开原则,构造完善的公司信息报告制度,以全面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公司信息报告,既是约束公司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重要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5.
论企业法人目的范围之意义——私法和公法的不同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企业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作了多角度的分析。从公司法来看 ,早期确立的“越围原则”在后来的发展中已被证明对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不力。从民法的一般原理看 ,对企业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本质上是对企业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 ,与企业法人行为之效力无关。站在公法的角度 ,目的范围之决定是企业法人的当然权利 ,国家权力的过多干预将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6.
论德国公司法中禁止隐性实物出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隐性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 ,先将股金交给公司 ,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 ,并以收回货款的方式收回其缴纳的股金。隐性实物出资的目的是逃避注册法院对实物出资的法定审查 ,其结果是资本真实原则不能切实实施 ,公司本身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出资安排为德国的司法实践所禁止。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公司的出资实践中也同样存在 ,德国禁止隐性实物出资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7.
吴长波 《兰州学刊》2007,(5):120-124,42
在公司清算中,之所以出现公司解散后长期无人清算或根本没人清算、清算中出现各类损害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作为清算义务人(也有人称之为清算主体)的股东之责任规定不够明细.为保障公司解散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实现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公司法》中对股东的民事责任加以具体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和适格性分析,得出劳务资本合法化的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劳务资本由于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可依法转让性和合法性,应该包含在合法的出资形式之列.并进一步对劳务出资的立法规定,从劳务出资记入注册资本、劳务出资的最高比例、劳务出资的流通性限制、评估机构的责任、破产时出资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环境正义是较新型的环境价值观,由于经济、社会、历史等原因,我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导致环境权益和责任分配不公,最终降低了法律的效率。事实上,环境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因而要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环境正义理念,明确环境正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