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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2.
<正>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目前,两部门受理案件范围的划分,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工资、社会保险、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这三类案件中,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得到了扩大,实践中许多模糊不清的劳动争议有了明确的法定救济渠道。但是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性,该法在此问题的处理上,仍显不足,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4.
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5.
《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文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  相似文献   

6.
《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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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理解劳动仲裁证据的概念是做好证据收集的前提 所谓证据,是指证明案件或者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用来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依据,也是仲裁委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属性,概括起来仲裁证据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相似文献   

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允许的,原仲裁裁决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正>由于我国没有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特别法,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标准时,通用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但我们认识到,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无论是性质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均与一般民事案件有着相当的区别,鉴于劳资双方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能够获得诉讼资源的渠道和可能性、付出成本的心理价位等等,存在相当大的落差,在考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时也应当与一般民事案件加以区别。笔者就此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0.
黎建飞 《中国劳动》2006,(10):39-41
2006年8月31日,针对当前新出现的社会矛盾,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型增加,劳动法的规定与现实生活不相适应的状况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诉讼主体、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力派遣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与《解释》(一)形成了配套的司法解释,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一步提供了裁判指引规范。  相似文献   

11.
一、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的背景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根据“三方原则”建立起来的,即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和案件的受理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政府的劳动争议处理处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处配有3个工作人员,既要完成属于政府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管理职能的工作,又要进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这样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之下,政府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双重职能都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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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及审理程序依法进行的前提基础,它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期案例中涉及的焦点就是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3.
<聘用教师与私立中学因工资发生的争议仲裁委不宜受理>(<中国劳动>2000年12期)一文作者认为:私立中学是教育部门批准兴办的,说明其不属企业,聘用教师不是工人.无论对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还是第39条的规定,私立中学和聘用教师均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此,对聘用教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对这一观点,我提出如下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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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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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实践中,一般是在此基础上以排除法确定其不予受理的范围。为进一步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笔者以湖南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该仲裁委")为对象展开调查,调查内容是该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原因。在对该仲裁委近5年的不予受理案卷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同时,笔者对该仲裁委连续3个月的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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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争议种类日渐多样化,解决难度不断增大,推动形成高效、灵活、便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格局,发挥好人民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具有优先性,对处理劳动争议,平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都江堰市2012年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计319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32件:全年未立案采用调解处理的案件共计162件,其中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约占20%,仲裁院调解解决的约占45%.人民调解在实际劳动争议处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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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承担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责任。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其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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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已逐渐整合为一体,但基于事业单位所承载的公益性质和职责,人事争议仲裁还有其特殊性,在受案范围、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与劳动争议仲裁有所不同。而且,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从法律与合同两个角度去审查案件,还要从保障公共利益的政策角度去审视问题。  相似文献   

19.
邢颖 《中国劳动》2008,(4):25-27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立法目的是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法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存在的调解率低、仲裁时效短、案件审理周期长、劳动者举证难等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笔者现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调解、举证责任、仲裁时效和终局裁决方面的新规定及对诉讼产生的影响谈一谈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20.
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对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一、举证责任是劳动争议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以此为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义务。由于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此,举证责任也是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一项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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