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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国宪法诉讼机制的模式设计及其民主性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复合型"的违宪审查制,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设立宪法法院,专司法律违宪性与否的审查大权,确认宪法在普通法院系统中的司法适用力,是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法。该种模式既不违反"议行合一"原则,也不抵触"民主集中"原则,是符合立宪的初衷的。同时,它也是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须的。  相似文献   

2.
公民能否成为违宪主体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 ,一般情况下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违宪主体。“广义违宪论”将普通公民的一切违法行为都上升为违宪行为 ,实际是将“违宪行为”这一概念庸俗化 ,是宪法价值的贬值。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如普通公民滥用民主权利 ,破坏国家民主制度等 ,则可构成违宪主体。  相似文献   

3.
中国宪法规范和宪法文本之间存在具体差距。中国的宪法是“没牙的宪法”,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就是为了使宪法能够运转起来。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超越传统的法制统合的价值目标,将人权保障和法制统合进行结构性整合。  相似文献   

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基石,中国宪法的司法化无成例可考,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进行了理论剖析;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概括了外国违宪制度的相关类型和发展趋势,据此提出从宪法引用、违宪审查两个方面均应司法化的观点。分析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在法理上、制度上的障碍,提出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到“违宪审查委员会”再到“宪法法院”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5.
宪法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作为立宪的“粘合剂”,尽管有本质不同,但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语境中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宗教进路的意识形态,还是社会主义宪法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都在凝聚认同的过程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作为行宪的“整合机制”,通过结构整合和价值整合,意识形态为宪法实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作为违宪审查的“背景规范”,意识形态影响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与运作、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中国宪法文本在序言中明确表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意识形态,宪法正文也隐性渗入了意识形态元素,形成前后呼应的规则体系.宪法解释不能回避意识形态.  相似文献   

6.
违宪案件的具体审查具有主观性、附带性、成熟性、事后性,是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化的主要表征。我国《立法法》规定的违宪案件具体审查制度因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构建一个新型违宪审查机关是实施宪法的关键性所在,进一步完善违宪案件的具体审查程序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违宪审查机关在判断立法是否违反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时必须根据合理的基准。美国法院适用的是三重基准,法院主要审查立法的目的、措施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三重基准的适用不仅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而且有利于巩固违宪审查机关的宪法地位,对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也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8.
本文所说的违宪,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违宪,以及各国家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公职名义所从事的行为的违宪。这可以从新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关规定,以及它们有权采取的相应措施中找到根本依据。我国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2条第2、11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相似文献   

9.
违宪审查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抽象规范和具体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由审查主体、依据和对象三要素构成.违宪审查主体的确立应遵从民主和权力制约原则,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并建立修宪权与违宪审查权相互制约的机制.违宪审查的依据是宪法典而非部门宪法.违宪审查对象的确定应依据权力渊源和规范内容渊源二重标准.  相似文献   

10.
日本修宪动向引起其国内外的关注。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和国会通过"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宪法。日本的权力结构和文化基础形成了日本法院违宪审查中的消极主义,使得违宪审查不能对"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具体审查的性质也影响了违宪审查的效力,但也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对法院的违宪判决予以充分的尊重。日本宪法修改程序的刚性是迫使日本政府"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宪法的原因之一。这种严格的修宪程序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却又影响了日本宪法的及时修改。修改宪法修改程序本身必须遵守现行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  相似文献   

11.
中国成文法上客观存在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维护该宪政原则的辅助性宪政原则,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有限的宪政原则与有限政府的宪政原则.为维护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中国以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备案违宪审查处于低效状态,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着违宪的法规规章以及以之为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管口,违宪的法规与规章进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为准确适用法律,法院不得不对法规与规章作司法审查以克服备案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但缺乏制度支持的司法审查实践,蕴涵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统一法制被破坏的危险,以及公众对宪法与法律的信任危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文章建议以全国人大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关,建立备案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并存,全国人大常委会优先的统一的违宪审查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宪法中并无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故为保障及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监督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各项内容,包括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活动程序,违宪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方式,使违宪审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13.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赋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审查权。时隔不久的195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宪法审查的“第一案”。该案涉及联邦议会根据基本法第118条通过的涉及巴登、符腾堡-巴登、和符腾堡-霍亨左伦三州区划调整的《区域调整法》的合宪性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解释和判决方法上大胆借鉴美国经验:但与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相比,联邦宪法法院也汲取学说和判例之菁华创造出独特的宪法解释和适用原则,为德国宪法审查原理和方法的发展拉开了序幕,被称为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德国的宪法审查“第一案”对正在孕育中的我国宪法审查制度无疑具有深刻的启迪。  相似文献   

14.
维护宪法尊严 ,关键在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体制 ,建议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成立宪法法庭 ,完善违宪制裁措施 ,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作用。  相似文献   

15.
从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看我国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重要原则。人民当家作主可以作为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的理论渊源,而实现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也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鉴于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与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的价值功能,应该将法律纳入到公民提请违宪审查建议的对象,使之接受人民的监督;成立专门机构,确保公民的建议得到及时处理;健全处理程序,在程序上确保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的实现;科学设定行使条件,使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的行使更加规范。  相似文献   

16.
陈运生在《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上发表文章认为,从法律原理上看,违宪立法与一般违法行为无异,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的违宪,必须由有权审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机关来进行监督与判断。然而,宪法审查机关在判断某项法律为违宪时,并不一定就会宣布该法律立即无效,因此,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法》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立法法》制定了违宪审查条款,目的是运用政治程序或是准法律程序进行宪法监督。但就目前来看,这种制度缺乏程序性保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宪行为,使得宪法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诉讼即无宪政”,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司法化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违宪和违反宪法不同。违宪具有特定的主体。在遵循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旨,并且符合议行合一的原则下,由全国人大从具有较高法律修养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产生建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该委员会应隶属于全国人大,并向其负责,它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是平行的制约关系。我国的违宪审查,应在遵循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下,采取会议的形式,本着准备、审查和裁决的步骤来进行。在有立法保证的前提下,使违宪审查公开化。  相似文献   

19.
美国是第一个实行分权制衡原则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实行这一原则最彻底、最典型的国家。在美国分权制衡政治格局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始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特殊的地位主要来自于它掌握一种特殊的权力——司法审查权,也叫违宪审查权,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总统和各州的立法违宪而无效。这实际上是一种改变宪法的权力,是凌驾于国会、总统和各州政府之上的特权,是“全世界各国法院绝无仅有的权力”。确立行使这个权力的结果,使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分权制衡原则得到真正实现,同时也使美国政治二百年来一直稳定至今。因此,本文试就这个权力的产生、实质和作用作以初步的探讨,同时找出于我国目前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可借鉴的东西。  相似文献   

20.
宪法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实现,宪法实现过程的双层环节和宪法规范本身直接性与间接性兼备决定了违宪行为的双重性。违宪可分为立法违宪和适用法律违宪。应分别就两种不同种属的违宪行为设计双轨化的宪法监督制度,以立法监督对立法违宪,以宪法诉讼对适用法律违宪。在人大下设立专门宪法诉讼机构实现对现行的较为完善的立法机关监督制度的补充,并对宪法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一定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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