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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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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界性”法人:我国高校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及治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高校法人滥权具有"双界性"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这与我国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为基础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法律对"双界性"法人滥权现象必须设置防范机制。虽然存在着公法和私法区分上的困难,但为了从长远确保我国主流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应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及其体系,明确高校法人的公共本性,以公法为约束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法,同时本着私法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准用于公法人的法律精神,有条件地保留高校民事主体地位及行为能力,以发挥其以收补支、以盈补缺、以市场补公益的正面作用。  相似文献   

2.
公立高校的法人属性在理论上并没有因其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而达成共识,公立高校因其公益目的而承担较多公法义务,部分学者据此主张公立高校应当按照公法法人化改革;但法人本质上只属于民事法律制度,其法源指向仅限定在私法领域。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公立高校改革的方向只与民事主体制度的私法法人特征相契合,根据大陆法系法人的传统分类,公立高校应当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其法人属性自然就应当属于私法法人。  相似文献   

3.
在罗马法时期和欧洲中世纪,公法人先于也盛于私法人。到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西方各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市民社会的全面变革,为私法变迁和法人制度的私法化产生重大影响。进入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公法人逐渐成为国家间接行政的重要组成形式,行政组织法人化已经成为各国行政改革的共识。就中国而言,是否承认公法人并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成为争论的焦点.我国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民事主体,这一界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而授权主体理论也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权宜之计.笔者在分析公务法人制度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赋予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应借鉴第三部门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公立高校私法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发展的未来趋势.  相似文献   

5.
法人"人格化"建设对于规范法人组织行为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法人人格失范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管理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首先,对法人人格失范的动因和法人人格失范的概念做出界定,拓展法律意义上法人人格的涵义;其次,指出公司治理应加强企业法人"人格化"建设和规范法人的组织行为;最后,提出企业法人人格失范的伦理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6.
法人分类比较研究是在不同国家法人分类的基础上探讨其背后的政治文化原因、价值取向以及该种分类所蕴涵的法律、历史意义 ,以达到对外来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吸收的效果。我国民法与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法人分类模式。在我国根据法人其从事的业务活动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笔者认为 ,应对大陆法系上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予以承认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自设立之日即存在着各种矛盾,学校法人主体地位不清、政府干预过度、配套制度滞后、政府和学校之间产权界限模糊,使高等教育传统理论在我国大学发展中遭遇碰撞,高等学校在办学实践中法人权利与政府行政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矛盾冲突不断,高等学校法人内部也存在诸多困惑,大学"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传统在我国本土化发展与适用中遭遇困境。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理论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但其理论意旨与制度建构仍然停留在权力制约的基础之上,忽视了国家与社会对话、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的沟通,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融合,容易引导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走向歧途.因此,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运用国家和社会、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三对范畴,从3个维度反思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以摒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破除私人邻域和公共邻域的藩篱,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融合,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的组织性、其自治权的权利(力)属性,及其职能公共性,决定了居民委员会作为公法人必然需要章程法律化为载体以提供强制力保障,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履行现状也迫切需要章程法律化保障自治权利,同时防止内部操纵与权力滥用。章程的法律化有利于特别法人制度目标的实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具备法人章程的基本要素,应作为居民委员会法人章程,结合实践需要修改组织制度与职能范围规定,加入民事主体规定以实现公、私法规范的衔接。  相似文献   

10.
通过社团与财团法人分类实现的法人解析型类型化具有相对的逻辑性优势,但同时具有对该制度原产地政策环境路径依赖的逻辑局限性。在无法与原产地保持"同一思维"的法继受环境中,关于法人分类的逻辑性标准必须发展为:在继承社团与财团法人分类暨解析型类型化模式的同时,淡化社团与财团概念的相互矛盾与排中关系,丰富之间过渡类型,并在一般法人范畴以外以叙述型类型化方式,罗列需要赋予其私法上权利能力与治理结构的特定公法组织类型,并将国家等源头性公法组织排除出民事主体范畴。  相似文献   

11.
试论高校的法律身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法人分类理论掩盖了高校性质,模糊了教育领域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授权主体理论"是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的法律地位应当具有双重性。借鉴国外"公务法人"理论,宜对高校事业单位的概念予以颠覆,采用新的理论,在明确区分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种类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  相似文献   

12.
西方国家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一般纳入行政法范畴内的行政主体。我国相关法律将我国国办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有缺陷的。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属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在高校与学生间实际上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类则属于...  相似文献   

13.
法人分类制度是法人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及法治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法人分类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法人四分法已经严重不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及法人运行现状。目前的法人重构理论有多种学说,而经济性法人与非经济性法人的划分正是笔者对法人分类制度所进行的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笔者认为,这是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错误判断的结果,严重侵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可以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的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排斥"公立医院"由于侵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国家赔偿范围内考虑.即便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也并没有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15.
为维护公益,有必要纳入公益诉讼。可从现有规则规则出发,通过扩大解释"法律上利害关系"以容纳公益诉论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事实上受到实际影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最终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经过司法实践的判决和学者的论证公立高校行政主体地位已然确立,对完善教育行政诉讼、推进高校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但由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在借鉴西方的过程中出现了误读,给实践带来了一些弊端,也未曾认识到行政主体理论中的分权、自治价值在廓清政府与高校的边界及落实高校自主权方面的重大意义.所以,行政法领域出现了一方面出于论证公立高校行政主体的需要,不得不强调高校是"公权行为"的享有者;另一方面出于公立高校去行政化需要,不得不套用高校法人"私行为"的特质的理论作业"怪圈".因此,有必要将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纠正,恢复行政主体与法人关系的本来面貌,革除科层式管理弊端来满足"双一流"大学建设.  相似文献   

17.
公立高校银行贷款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从公立高校和政策性银行同是公法人、公益性目标的一致性等分析出发,论证了公立高校政策性银行贷款的特征,以期对解决公立高校银行贷款存在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有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这种定位无法揭示其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借鉴国外关于公立高校法律定位的理论以及特别权力、管理关系、基础关系、重要性理论的合理内核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公立高校除了应具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应具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据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要科学构建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树立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科学界定公立高校的职权范围,科学考量公立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加强监督的力度,拓宽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办高校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私法人。但在从事公共性教育活动时,其行为已不是私法人的活动,而应认定为公法上的行政委托行为。理解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脱离其作为高校最为本质的学历教育活动,在此活动中,民办高校是行使行政委托教育权的公法主体。  相似文献   

20.
一、学者对于社会法概念特征的研究 社会法的提出大约已经经过了一个世纪,但是其概念和范畴并不像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那样清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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