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作为一种私权,表演者权法律保护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理应全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表演者权法定主义原则领域属于私法自治的禁区,新的表演者利益关系类型化、职务表演者权利保护、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应为私法自治的张扬空间。透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私法自治的灵魂在表演者权修法部分得以充分贯彻,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  相似文献   

2.
密尔在《论自由》中主要思考了社会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通过分析证明社会权力运行遵循"多数决定制",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必然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个人必须拥有社会自由,才能对抗"多数人的暴政",才能保护并实现个人利益;也指出了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一道边界的原则:即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无关的领域即是社会权力不可侵犯的领域,就是个人的社会自由领域,并且驳斥了各种压制个人自由的理由,为此进行了精彩的辩护,肯定了自由对个人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3.
日本最高法院2006年3月30日判决认为良好的景观具有客观的价值,"与良好的景观相邻接的地域内居住的、日常享受该景观惠泽之人"拥有个人的景观利益,并确认景观利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侵犯该景观利益会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该判决对我国景观权或景观利益的保护问题有如下启迪:公权私权化,公共利益私人化,综合利用已有的法律调整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在立法上确认景观价值,循序渐进解决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4.
人格权的双栖性与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耿焰 《东方论坛》2004,(3):113-119
文章从公民人格权的定义出发,认为人格权同时存在于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中,具有双栖性,这种双栖性本身导致了人格权在公法和私法中不同的人格利益保护(虽然人格利益的字面表述相同).同时也提出针对人格权的双栖性问题,人格权的保护不是单纯依靠公法或私法能解决的,而是应由公法、私法共同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5.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由于尚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主张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健康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从对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看,"法益说"比"权利能力出生说"更有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保护先期人身法益"这一原则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确认;然而相比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甚少,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诸多观点,如"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等等均有其不合理性。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即"民事诉讼多元目的说"事实上是无目的,不能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利益保障说"的观点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需要,强调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又要维护当事人实体利益,对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诉讼程序模式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当前的景观立法现状下,囿于景观的公共属性,地域居民超越相邻权的景观保护诉求得不到司法的有效回应。日本的景观诉讼也曾遭遇与我国类似的困境,而国立公寓事件的系列诉讼结合景观保护的地域性,实现了景观行政诉讼中公法一般保护论到个别保护论的突破,以及景观民事诉讼中私法保护论的正式确立。日本学者也在国立公寓事件的契机下大致从权利体系和法秩序两个方向论证了地域空间中景观利益的法律构成,突出了地域景观保护中公私互动以及地域性规则的重要性。中国情境下的地域景观保护可以从空间秩序保障的视角探寻地域居民保护景观的合法权益基础。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9.
目前 ,有关正当防卫的著述颇多 ,但正当防卫中侵害行为范围这一关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却被忽视。本文就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内涵、一般防卫和特别防卫侵害行为的不同范围以及特别防卫侵害行为的判断主体和时机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建立使得民事主体充分享有人格尊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在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这就意味着死者并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这并不能否认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学界观点及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不受非法侵害。本文从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相关的概念出发,指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等进行分析;提出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及归属,明确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最终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环境权的私法规制存在诸多不足,现有私法对环境权公益性的保障不足,缺少利益协调具体制度,对环境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无法涵盖环境和环境要素,现有物权法难以满足环境权的保护要求,现有侵权法难以提供环境权预防性保护,现有人格权法难以满足对环境人格利益保护的要求.我国对环境权的私法规制,需从构建环境物权及其他物权的生态化、构建环境合同及合同的生态化、构建环境人格权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顾长河  张婧 《南都学坛》2013,33(1):86-91
私法环境权是保护和维持民众生活环境利益的权利,在发生权利受侵时,法律需要在私法主体之间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利益安排。私法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问题实质上解释选择问题,其结论不存对错之分,只有优劣之别,能够与现有民法体系和原则实现最大匹配的解释就是最优选择。私法环境权的确立会与物权、其他具体人格权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在适用法条时,应遵守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主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13.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文章试从无权处分行为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与物权变动有关的无权处分行为,阐述如何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  相似文献   

14.
私有财产权到底是私权还是公权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如采用实质上的划分标准,可将私有财产权定位为私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有财产权只是私法上的概念,只应受到私法的保护,因对私有财产权的侵害既可能来自私权利主体,也可能来自公权力主体。而对公权力主体滥用公权力侵害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必须靠公法来预防、纠正与制裁。公法以将公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为使命,确立对公权力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以此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并非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配合且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视角阐述了现行征地制度中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认为政府具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冲动,且我国农民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力基础并受到"公私"理念的桎梏,而界定公共利益和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着现实难题,这些都是征地制度中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对此,提出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就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土地市场中引入价格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内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建立法治政府等。  相似文献   

16.
“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对于债权人以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并申请执行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股权,此时显名股东能否申请排除执行的问题,法院在涉案股权权属的审查判断上存在分歧,呈现形式判断标准与实质判断标准两种做法。合理的股权权属审查标准,应当同时兼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债务人责任财产逃逸与保障案外人财产安定。形式判断标准在此方面存在不足。隐名股东未释放其拥有股权资产的信号来吸引债权人进行交易,故而债权人并未因股权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不具有权益保护的优先性。形式审查标准还存在片面追求执行效率的倾向,可能会对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法院宜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审查涉案股权的实体权属。囿于代持股权事宜的隐蔽性,法院通过代持股权协议等直接证据判断存在代持合意困难,应转向对案外人是否实际出资、能否合理说明出资财产来源以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审查重点与判断顺序以及正确量刑均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应当综合身体动静、规范评价、法益状态等标准,采取"两步走"从形式到实质、外在到内在的分层次递进式思考进路。第一步运用身体动静说作为判断标准,当第一步的判断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就需要第二步运用规范评价说的标准。规范评价说中规范"基点"的选择可谓是重中之重,规范"基点"的确定应当考虑义务和法益两个要素,即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所期待其所履行的义务,侵害和威胁法益的行为究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人的义务是确定规范"基点"的前提所在,可分为监督义务、阻止义务和保护义务。当作为与不作为发生竞合时,行为人主动设定因果流程,使法益状态恶化时,规范的基点就在于"禁止规范",行为人的不应为而为就可能构成作为犯;行为人放任已经存在的因果流程,没有使法益状态好转时,规范的基点就在于"命令规范",行为人的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18.
一些国家(地区)通过民事立法或者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大致有"一体保护说"、"特殊利益保护说"及"生命法益保护说"三种;我国民事立法应从"特殊利益保护说"的角度确立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侵害主体、适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也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保护出卖人的权利,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买卖双方订立何种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围绕的核心始终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因此,确定双方在履行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所实施的其他行为是否有效,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