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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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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贿赂"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应当适用道德规范来调整,也完全有必要采用刑罚手段来调整。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它并不排斥"性贿赂"入罪。如果运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排斥"性贿赂"入罪,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另外,"性贿赂"也并非男女关系问题,将其纳入刑法规范而治罪,也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理论。  相似文献   

2.
《南都学坛》2016,(3):72-78
"性贿赂"入罪渐获共识,而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则直接切断了性贿赂入罪的法理前提。"第三者提供型"性贿赂可以变通适用普通贿赂罪予以间接处罚,"自身提供型"性贿赂可以借助扩张解释的应急方式予以入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过渡性方案。《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难得的立法突破契机,当前应考虑在受贿罪内增设单独条款,不宜单独增设"性贿赂罪"等,将贿赂犯罪对象扩大为"物质性利益和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立法完善更值得期待,应准确运用"数额"+"情节"处罚模式,严惩性行贿者的司法实践应当常态化,并补充完善刑罚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3.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及其构成入手,探讨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中相关罪名的界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刑法领域中的问题,以期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预防犯罪、控制风险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日本共犯与身份理论中的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为解决均具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有必要引进"加减的违法身份"的概念。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保险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的主体即为加减的违法身份。均具身份者教唆、帮助对方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以实行犯所触犯的罪名作为共犯的罪名。均具身份者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均构成对方罪名的共同正犯,除非存在刑法第382条第3款"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明确规定,均以各自的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虽然运输毒品罪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与贩卖毒品罪并列的罪名,但事实上,无论是从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行为的刑法评价上,将其与贩卖毒品行为并列规定都是不恰当的.废止运输毒品罪不仅可以从理论上得到合理地解释,而且从司法实践上,亦能圆满地解决运输毒品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同时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取消运输型犯罪罪名的设置,亦可以保障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8.
浙江幼教颜某的"虐童行为",引发了社会对"虐童罪"入刑问题的关注与探讨。媒体调查显示,大部分人支持"虐童罪"入刑。然而通过对现实层面的必要性与价值层面合理性两个方面予以阐释,在现阶段,我国将"虐童罪"独立入刑是不必要的,且会导致与原有刑责体系冲突。而对虐待罪予以修订,以扩大适用范围也是不合适的。对儿童权益的刑事保护,通过完善故意伤害罪来予以保障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9.
“醉驾”行为应否一律定罪,成为“醉驾”入刑后自始广受争议的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定性尴尬表明,“醉驾”一律定罪事实上是违反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错误做法。如此错误,缘于过分强调分则个罪条款之适用同时,忽视了总则之地位及其与分则之内在联系,继而使得“醉驾”定性适用法律并不完整。完整的法律适用,需基于法教义学而认清刑法分则罪名条文规定的规范实质及其与刑法总则的内在关系,对具体个案予以体系化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0.
传统教唆未遂犯处罚原则是指将教唆未遂犯当作被教唆的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原则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处刑失调以及扩大处罚范围等问题.教唆未遂犯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且处罚教唆未遂犯符合刑事政策要求且十分必要.应以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教唆型犯罪作为处罚教唆未遂犯的边界,并以其所触犯的教唆型犯罪罪名定罪,将该条款作为刑法分则教唆型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解决处刑失调问题.此外,应对"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严格限定,以缩小处罚范围,且对被教唆人拒绝教唆原则上适用"但书"进行出罪.  相似文献   

11.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中选择性罪名在确立时存在的瑕疵,使之面临无法妥善的区分、处断一罪与数罪等理论与实践疑难。应当以"评价一罪-科刑一罪-并罚数罪"这一理论框架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以罪名确定之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否完整评价案件为原则筛选出评价意义上的一罪,在行为事实不能以一罪的犯罪构成准确评价时,就成立评价意义上的数罪。在评价意义的数罪中,若存在并罚阻却事由,则成立科刑一罪,若不存在,则实行并罚。由此,选择性罪名原则上成立评价一罪,例外的可以成立科刑数罪。这一结论可以妥善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其所借重的罪刑均衡原则符合正义理念、刑法原则与规范的体系功能,从内容、应用与方法论上也足以确保具体观点与结论不会过多受到德国竞合论的冲击。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及草案二审稿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是在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问题、审辩冲突激烈背景下,适时作出的调整。通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罪名渊源、修改过程的梳理,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仍应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方可入罪;应当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中,但同时,也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公然侮辱""恶意诽谤"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标准;"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关于"假球"罪名适用的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对"假球"的原因行为和"假球"本身都应予以刑法评价,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但目前并无"假球"可以适用的罪名,应适时进行刑事立法,不过应设置较高的入罪标准,降低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中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德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上有差异.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德国刑法要比中国刑法细致得多,特别是确立了"危害和平罪"与"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两个罪名,值得中国刑法借鉴;而中国刑法中确立的"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是否能够由非暴力方式构成上与德国刑法的规定有着差异.当中国刑法将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及国旗、国徽的行为予以普通刑事化评价时,在德国刑法中却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律评价上显得更为合适.两国刑法均将言论与文字的形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表明对言论治罪并非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所独有.在"叛乱罪"与"叛国罪"的构成设计上,两国刑法规定也是各有所长.  相似文献   

16.
入罪数额作为数额犯的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决定着犯罪成立与否。入罪数额可以划分为立法型与司法型、明确性与概括性、单一型与选择型等多种类型,对于概括型入罪数额带来的司法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化的差异规定与同一规定。差异化的入罪数额既表现为罪名之间的横向差异,也表现为不同时代同种罪名的纵向差异,但这种处理方式引发了学者在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就入罪数额差异化正当与否的分歧;同时也有学者对贪污罪与受贿罪是否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提出质疑。入罪数额差异化现象的存在有自身的正当性基础,它不仅是罪刑均衡得以实现的基本路径,而且是刑事政策调控入罪数量,保持刑法谦抑性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对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的争议由来已久,有的认为应定强奸罪,有的认为应定奸淫幼女罪.后一段时间,在学界和实务界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定奸淫幼女罪似乎已成定论,但问题远没有解决.例如,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是什么关系?既有强奸妇女的行为又有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定罪?如果两个罪名都定,那么是一罪还是数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强奸幼女如何准确表述罪名,是否定强奸幼女罪等.  相似文献   

18.
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选择的困难,依据现有判例分别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而选择合适的罪名迫在眉睫。流量劫持主要有DNS劫持、CDN劫持、客户端劫持、网关劫持四种模式,对于侵害法益有虚拟财产说、网络秩序说、系统安全说,其中系统安全说能够从流量劫持的整体过程出发考虑流量劫持所侵害的法益,涵盖范围最广。通过对现有的四个典型案例以及所适用的罪名的剖析比较,在罪名选择上,从行为特征、保护法益、量刑情节、指导性案例导向等多个角度出发,对流量劫持犯罪统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以规制更符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  相似文献   

19.
在当下我国的贿赂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大案要案频频发生,其方法、手段也日渐多样化的情形下,我国刑事立法把贿赂犯罪的贿赂物限定在财产性物质上其弊端日渐显现.权色交易已不属于私德范畴,而是属于公德范畴并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将性贿赂入罪虽存在定罪量刑、取证、证明等方面的重重困难,但是,这是立法技术问题,不能以技术操作的困难来否定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20.
当今代人顶罪替刑事件频现报端,而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顶替人犯罪作专门的规定,所以导致顶罪替刑在司法实践中的罪名归属存在争议。为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将顶罪替刑行为设置为独立的罪名,与现行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相区别。同时,还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分析顶罪替刑罪的基本特征,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等复杂问题,以期实现刑法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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