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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首先要明确适用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害人启动程序,被害人与加害人必须自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既可以应被害人的请求居中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又可以告知被害人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案件解决方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和解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在刑事和解中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不仅具有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而且还会使被害人尽快获得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在刑事和解中,通过个案正义及多元化方式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并以此来平衡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为案件当事人,但是,刑事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刑事被害人却没有相应的上诉权,甚至连基本的民事赔偿也不能得到满足。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必然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就会引起刑事被害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所以,应当在立法上增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规定,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建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以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人本主义的对话型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君 《齐鲁学刊》2008,12(3):101-104
缘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刑事和解实践,以恢复性正义为理论基础,对话、商谈而非纠纷解决模式是刑事和解区别于传统和解制度的重要程序特征;实体上,强调以责任、恢复与回归作为其基本内容,关注对被害人心理损害的修复。近年来我国一些司法机关对恢复性司法进行的探索严格说来还称不上是真正的恢复性正义实践,因此,准确领会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程序特征和实体内容,对我国当下急速推进的刑事和解实践进行冷思考,对避免将刑事和解庸俗化,甚至变为一种功利的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恢复正义与报应正义、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刑事纠纷的传统公力解决与刑事和解私力解决之间的矛盾,在刑事和解制度和传统的刑事诉讼之间有所体现.但是,我国深厚的"和舍"文化根基、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有效解决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都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法理基础.在构建上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并规定严密的程序,目的都在于防范刑事和解制度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6.
本文比较中日两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与审判"审理模式中形似的"辩论兼和解"审理方式后,提出应根据"和解"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设置崭新的"辩论兼和解"审理方试,即将审理活动设置为两个独立阶段庭前和解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并对庭前和解程序中的辩论范围作了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面貌出现在死刑案件审判中并发挥了特殊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应当绝对禁止,还是给予一定的生存空间?在特定的死刑案件中,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据平等、自愿等原则进行刑事和解,同时辅以国家补偿支持、社会福利保障、心理辅导计划等制度。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程序法定等原则,防止花钱赎刑、漫天要价、代偿致贫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性司法为制度核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刑事和解中整个制度构建和程序要紧紧围绕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为进一步彰显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刑事和解中应着重在这样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其一,刑事和解中的自愿原则必须予以贯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犯罪人及司法机关不得对被害人施加不当压力;其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有利于被害人求偿权的实现;其三,刑事和解的效力应进一步明确,加强执行的强制力,从而在最后一道"关口"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过度抬高被害人的地位,将被害人的权利绝对化,就有可能偏离刑事法基本理论,破坏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理论上讲,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宜刑事和解,只有被害人享有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案件,才适宜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关键因素也不是被害人愿意与否,而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彻底消除;刑事和解只有得到国家的最终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金钟 《南京社会科学》2012,(4):97-101,109
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存在的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当增设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以确保刑事一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相关制度的建构应该包括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主体与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和解的内容与效力、和解的监督和制约等内容予以规范;此外,对重刑案件也不宜一概禁止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适用限度合理;至于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问题,除极少数案件之外,可以适当放宽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自正法 《学术探索》2014,(12):48-57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兴起于东方经验,继承了古代司法文明“和合”思想,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调判结合”的司法文明理念,继承了浙江枫桥和龙泉地区“以和为贵”思想与浙江“枫桥经验”;借鉴了西方经验,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髓,并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益经验。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刑事和解逐步确立,刑事司法文明的第三种模式逐渐形成。刑事司法文明也由传统的“二元”模式逐渐转型为“三元”模式,即“诉讼文明-程序文明-刑事和解”,第三种模式以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赢”的诉讼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迈向一种“和合型”刑事司法文明。  相似文献   

12.
杨河  陈建军 《云梦学刊》2013,34(2):76-79,160
刑事审后程序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一系列程序,即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保护程序、前科消灭程序等,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为了弥补我国刑事审后程序权力分散、职责不明的缺陷,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刑事执行中的裁判权及前科消灭的裁判权,完善刑事审后程序中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协商性司法:理论内涵、实践形态及其语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协商性司法追求控辩双方的对话、协商和合作,注重通过非传统刑罚方法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突出被害人在程序过程中的地位并切实维护其遭受犯罪侵害的利益,着眼通过协商性司法过程和方法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犯罪人与社区关系以及社区秩序的恢复、重建和发展。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警察警告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等是协商性司法的主要实践表现形式。对抗制刑事司法的内在缺陷和不足是促成协商性司法之生成的直接原因,孕育和催生协商性司法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后传统社会的关系性质和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4.
刑事法律原则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有益于“自由、秩序、民主、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生成与实现。立法和司法应当理清刑事法律原则的含义、价值以及诸原则的冲突与制衡,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法律价值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原则的禁止适用加以保障;罪刑法定是罪刑相适应之“罪”与“刑”的法定,罪刑相当,则是刑法明文规定之“罪”与“刑”的均衡;刑罚应当以犯罪行为作为客观基础和基本依据,同时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平等并不否定差异,考虑犯罪人个人情况并不排斥责任;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并重,两者互为制约、相互保障。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不能得到充分赔偿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文章从国际条约和国外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规定,理论依据及其评价,刑事诉讼价值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受害者,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对被害人参与诉讼作了规定,但在不同国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相同.文章在对各主要国家刑事被害人地位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鉴于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实体上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结局涉及被害人利益,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合理的,并对如何完善和解决我国的立法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其知情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以利于其更好地参与诉讼,实现其合法权益。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却存在诸多漏洞,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建议完善被害人知情权保障制度,使被害人行使其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18.
刑事审后程序,是指除审判监督程序之外刑事判决生效以后一系列程序的总称,主要包括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救助程序、前科消灭程序等内容。宽严相济、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应该是刑事审后程序的三个理论支点。  相似文献   

19.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近年来刑事被害人学研究的兴起,各国日益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心由保护被告人权利发展到同时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加强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与权利享有不相称的尴尬局面,因而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相似文献   

20.
张书琴 《学术探索》2013,(11):22-27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三章以4个法条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其实质理应是缺席审判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与一般意义上普通的缺席审判相比,法条的精简导致缺乏相对完整和规范的制度设计。其实,普通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本身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多元化的价值追求,有其存在的合理的价值基础。通过借鉴普通的刑事缺席审判,可以通过一个合理的程序设计,解决因被告人不出庭造成的权利失衡所可能导致的审判结果的不公,实现诉讼效率与社会正义兼得的诉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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