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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5 毫秒
1.
股东优先购买权体现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冲突。中国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体系性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本质上是系列性权利组合,而非单一的权利,具体包括资格维持请求权、告知请求权、强制缔约权和优先受领权。股东于其取得股东身份时取得优先购买权,并于此时得以行使。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则不宜做过多理论上的探讨,而应当交由立法者根据本国国情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此权利关键在于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学界、司法界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不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实质要件说”中的“参照股权转让规则说”应当得到适用。享有股东资格的隐名出资人欲自己实际行使包括账簿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应将股权变动的情况通知公司。有效的通知到达公司后方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小股东是公司的重要投资主体,也是组成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只有保护所有投资主体权益的市场,才能给予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而资本多数决这一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小股东难于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为此,要从健全完善股东会的表决权制度和股东权利救济机制入手,限制大股东权利,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经济生活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的情况十分普遍,手段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实际上,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一方面关系到广大小投资者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投资状况,并关系到公司法律经济制度本身的价值和目的.  相似文献   

5.
投资者投资营利性企业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和通过企业发展增长社会财富。投资者投资行为合规指向是企业经营资格和企业经营过程合乎法律法规等国家正式规范和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则。这也是企业投资者投资行为合规风险点识别标准。企业投资者投资行为合规风险点确定后,建立企业投资者投资行为合规制度应以风险防范为目标,建立企业合规组织,赋予合规组织以调查权力、接收举报违规权力,其首先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内容合规,其次是建立企业投资者内部行使投资者权利合规程序,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权力运行程序、小股东权利保护、企业解散清算等权利。  相似文献   

6.
受众权利的核心是受众所享有的新闻权利与消费者权利的统一,具有双重性、自主性、共生性、目的性、法定性等特征。应当通过宪法司法化以及未来的宪法诉讼、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来保障受众的权利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7.
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充分实现股东的权利,从而使股权对经营权起到制衡作用。由于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国股东权利的实现现状不容乐观,国家资本市场的作用被削弱,公司良性机制难以形成,企业竞争力低下,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受到巨大危害。国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股东权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东的参与机制,健全股东权利的司法救助机制。  相似文献   

8.
立法者在界定股东权利时,既可以直接规定股东权利,也可以规定相对人的义务,以间接表达股东权利的内涵。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法应当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一般保护义务。董事义务是公司保护义务的延续,它是源于信托和委任观念的成文法义务,而不拘泥于信托和委任的传统规则。公司保护义务和董事义务奠定了股东权利实现的基础,却难以满足股权集中型公司中股东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应当通过扩大解释董事义务或创设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确立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9.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其所享有的董事选举权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利,即只能对由公司控制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或者否决票的权利。为保障中小股东能够真正享有董事选举权,有必要将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从股东提案权中独立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股东权利予以规定。在立法上将股东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从股东提案权中独立出来,不仅有利于凸显董事候选人提名权的重要性,确保股东民主真正实现,而且便于股东董事候选人有选择性地适用股东提案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为股东大会成员。由于经常在股东大会上发表一些维护小股东利益的意见,引起了一些大股东的不满。前不久,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解雇”我,剥夺我股东资格,该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延东延东同志: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因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其享有的股权是因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因法定原因,其股东身份资格不得丧失。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  相似文献   

11.
英国公司法正在进行150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改,股东权利的回归是此次修改最重要的主旋律之一。改革法案认为:股东在驱动公司长期业绩和经济繁荣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董事会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为此,法案一方面拓展股东(尤其是间接股东)权利保护渠道,为股权行使提供更多制度便利,以改善股东对话,增强股东对公司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董事的职责和责任,着重规范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理顺董事与股东的关系。英国公司法的强化股东权利和董事责任、弘扬股东价值的21世纪的最新修改,必将对我国公司发展和公司治理提供有益并可资借鉴的视角。  相似文献   

12.
宅基地资格权目前并无现行法上的规范表达和制度设计。对于资格权的性质,学界存在宅基地使用权说、剩余权说和宅基地分配请求权说等观点,但都无法全面体现资格权的制度价值。对学界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认为资格权应是具有可期待利益的成员权性质的权利,可赋予其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和受让权等权能,以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益。可完善资格权取得机制,构建资格权的登记颁证制度等,以便于资格权的制度实现。  相似文献   

13.
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孕育了复数的权利主体,其理论基础为公司的财产架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公司权利的分合乃至冲突构成公司运行的常态,为此需要借助公司章程、公司法等内外力量,采用不同的路径对失范的权利进行导引和法律规制,在各权利主体间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14.
社群主义认为对善不能进行个人化的理解,善应该是共同之善,是社群为善提供了源泉,因此理解善必须借助于社群。权利是建立在共同善之上的,是共同善界定了权利,因此,善也必定是优先于权利的。在社群主义看来,权利主要指资格,这种资格指的是个人归属于社群的一种成员资格,正是这种成员资格将社群、善与权利紧密联系起来。这种不同的理解引申出社群主义对权利的独特理解。社群主义及其权利观也不能取代自由主义及其权利观在西方理论与实践上的地位,前者不过是对后者的修正与补充。  相似文献   

15.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滥用控制权,擅自侵占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侵蚀公司利益等,法律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明确规定了其民事赔偿责任,最明显的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肯定了股东诉讼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进行研究,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 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相似文献   

17.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滥用控制权,擅自侵占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侵蚀公司利益等,法律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明确规定了其民事赔偿责任,最明显的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肯定了股东诉讼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进行研究,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8.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质和人合因素的应有之义,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股东除名应具备特定条件并遵守特定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除名,其股东资格即被强制剥夺,但其对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获取相应对价的权利。被除名股东对除名不服,有权提起撤销除名决议之诉。  相似文献   

19.
投资者针对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是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也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数据,可证实投票议案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利益相关性是投资者参与投票的重要动因。投资者参与投票建立在投票信息被市场关注的基础上,利益相关性不会影响市场关注度较低的议案。进一步地,按照投票前股票异常收益率区分“好议案”与“坏议案”,“坏议案”弃权率仅受市场关注度影响,而利益相关性与“好议案”的弃权率显著负相关,表明投资者面对“坏议案”的投票信息会选择“用脚投票”方式卖出股份,以降低预期损失,而积极参与“好议案”投票。  相似文献   

20.
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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