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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与巫若枝博士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并不意味着婚姻家庭法不是私法、权利法,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不改变家事纠纷是民事纠纷的性质.独立部门法的定位不能实现婚姻家庭法研究和立法的基本目标.今后婚姻家庭法归位民法的研究,应着重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总则、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以消除对"回归论"意图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推进私法自治的"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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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设置知识产权编的理由及基本构想--以概括式立法为目标模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典是否设置知识产权编是民法典体系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系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各自的重要意义方面论述了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从法典体系化的角度分析了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在体例上采取概括式立法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内容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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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主张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立债法总则之梦想既有很深的历史原因,又有诸多的现实考虑,但在现阶段,我国《侵权责任法》脱离债法木已成舟,《合同法》中又设立了包容性较强的总则,加之受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两大法系的纵深融合、传统债法部分的异常活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已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设立债法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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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3)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典。这种三种立法模式各具特色,但民法典保护模式具有很强的优势。近年来,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如何纳入民法典,我国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此,引发了知识产权的民法典保护模式之争。在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保护的模式中,由民法典总则对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进行概括性规定最为可行。民法典总则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人身权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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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涉及的六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亲属法目前主要表现为《婚姻法》和《收养法》。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必定要将其收回到民法典中,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亲属法编或者婚姻家庭法编。因此,应当以完善亲属法的基本制度为基本目标。除了应明确亲属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之外,还应着重完善我国亲属法的亲属制度、规定身份权、确立亲属法律行为、补充具体的亲属法律制度,以及建立与物权法相适应的亲属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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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5)
21世纪的民法典是人文主义的民法,其核心价值是维护人的尊严。以往的传统民法典侧重于保护财产权利,忽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忽视对人格的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传统民法改变了态度,突出保护人的尊严。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法单行法对保护人的尊严的规定有所欠缺。《民法总则》突出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实现了民法典的这个主题。目前,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必须落实《民法总则》的这一主题,全面实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修改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应当以此为标准,凡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内容,就应当坚持,凡是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内容,就应当改进,使我国民法典通篇都体现这一主题的要求,编纂出一部体现21世纪人文主义特点的新型的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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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法所调整的人身部分而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人格权法体系”,二是“人身权法体系”。200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编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该学说目前处于通说地位,但存在局限性。如何协调人身权法、人格权法与我国现行的“人身关系法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未来中国民法典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编纂民法典的今天,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时代发展对民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坚持“人身关系法模式”,该模式涵盖“人身权法独立成编”或者“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内,并克服两者之不足,是其更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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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替代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同时,人格权法应当对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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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3)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民法典总则应采用科学的立法技术表述其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官方《民法草案》和学者《民法草案》所表述的基本原则既有可取之处,也存在明显的欠缺和不足。对此,需要在检讨欠缺和不足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原则的地位、功能和特点,探求民法典基本原则表述立法技术的应然要求,并作出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表述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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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有二:一是它规定了前提性和一般性的民法规则,避免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重复规定;二是它统帅和引领了民法体系,保证了民法体系的和谐统一。不过,“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传统理论通常以规则适用的共同性为核心,注重总则编在民法规则上的作用,却忽视总则编对于民法体系的基础性、统帅性作用。为了契合《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理论应进行双重路径阐释,完成从规则归纳到体系演绎的路径扩展。其中,体系演绎路径体现在《民法典》的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权利章之中:既通过内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诸多民法基本原则,保证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价值协调和统一,又通过外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由权利要素和权利类型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为分则编和特别民法提供了基本的概念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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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买卖法作为欧盟法转化为德国国内法的直接结果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并非附属于民法典,而是具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德国消费品买卖法的特殊性首先应该在现代意义上消费者保护法的语境中被研究和讨论,其次主要借助其关于适用范围、偏离的协议、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的特殊规范得以具体体现。德国的立法模式表明,以消费品买卖法为代表的消费者合同法凸显了德国现代消费者保护法及欧盟私法发展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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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设计的我国民法典基本结构包括总则、人身权法、财产权法、民事责任法四编。其中 ,人身权法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权法两大篇 ,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法、继承权法四大篇。该体系既不同于国外任何民法典 ,也不同于国内目前设计的任何版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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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3):90-1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雇佣(劳动)法律规整一直因民事立法的绕行而深陷体系化困境。历史形成的割裂与分离,常使这种最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身处立法的灰色地带,尚有大量漏洞乃至空白,急需借深入、细致的体系化梳理来弥补、完善。对此,学界曾一度寄众望于《民法典》立法,想借民法路径完成该整合任务。但《民法典》最终仍选择绕行。所以,只能另辟蹊径,尝试借《劳动合同法》来实现整合。首先,需在该法内巧妙设置“链接”条款,明确其与《民法典》间的“特别—一般”关联;而后再通过法解释学,谨慎限定民法(尤其是债法)一般原理能够渗透到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维度,防止其过渡入侵劳动法理及其规制刚性;最后,再将一直被民法遗漏的民事雇佣及诸多过渡性雇佣形态,作为典型劳动关系规整的补充形态、特殊形态,统一整理、分类,独立成章或分置于第五章“特别规定”之下各自成节,以查缺补漏,力求体系完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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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结构中知识产权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应该采用知识产权多元图像解构的方法,从多角度全面认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权利属性、定义及范围(类型)、法律渊源与法律关系、保护机制、制度双重性等方面具有多元性,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结构应以知识产权多元性的解构认识为根据而作出适宜的安排,并应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