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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志风 《南都学坛》2009,29(4):82-85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性模式,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只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却在中国的诸多省份进行着,实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适用的诉讼阶段则不应有太多限定;其次,刑事和解不是"拿钱换命",刑事和解并未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司法领域,由实务部门率先尝试刑事和解。它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解决机制,在尊重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促使加害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出了一定的优势,同时,刑事和解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仅是司法实务界正在进行探索的问题,也引起了理论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具有两面性,刑事和解在显示出积极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通过现实审视,我国刑事和解包括狭义的刑事和解模式和刑事调解模式,即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自行和解以及由中立第三方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狭义的刑事和解模式是最初始和最基本的模式。刑事调解制度是指司法—社会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指审判机关主导模式,社会调解模式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因而排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适格调解人的身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调解,并引入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调解员,并可借鉴清末和民国"官批民调"机制的启动模式构建该模式的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4.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显得意义重大而迫切:刑事和解能使被害人主体地位得到提高,从而实现被害利益的积极修复与回归;刑事和解能使司法机关获益,从而能改善刑事司法程序运转的整体效果;刑事和解是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之必要,也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选择。本文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必要性、制约因素及其今后出路等领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基于其特殊的价值,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试点与探索,而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应用并没有推开。自诉案件和刑附民案件程序的启动本身就决定于被害人,这类案件的和解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就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应用的价值、程序设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设置的完善提出建议,以适用于审判实践。认为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不仅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刑事审判的功能发生变化,与过去靠“打”来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完全不一样,能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制度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刑事和解制度虽然有其不可忽视的进步性和价值,但能否嫁接过来成为中国的本土制度仍需谨慎对待.中国的国情和民情决定了现阶段想要建立中国式的刑事和解制度暂不可行,应对实践中的刑事和解个案加以引导,但不应将其制度化.  相似文献   

7.
我国发达地区法院系统率先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引发了对该制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广泛争议。刑事和解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出现的一种刑事思潮,体现了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趋势,并且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的制度化,成为刑事诉讼程序外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我国当前司法现状和基本国情,在一些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融入刑事和解制度基本的"和解"和"恢复正义"的精神,有利于弥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不足,促进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8.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完全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界定具有典型的"泛西方化"色彩,既不能反映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不能揭示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化方向.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契约精神和内在要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和范围.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为标准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可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其理论基础———恢复性司法,旨在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缺陷,形成传统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之间相辅相成的流动关系进而使刑事司法制度更能有效地吸纳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纠纷与无序。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对传统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进行反思和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具备完善现有诉讼程序、丰富刑罚处理模式的法律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公正价值,提高诉讼、司法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的效率价值,但也有减弱刑罚预防功能,与现行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及证据制度不相融合的实施瑕疵。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其实施的范围、标准和方法,应成为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伴随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和当前各国刑事司法的滞后,传统意义上国家对刑罚权的独占地位越来越受到挑战。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模式,以对被害人、犯罪人全面保护为其根本目的。刑事和解制度通过各方对程序的有效参与,营造一个相互交流的空间,可以消除隔阂,抚慰被害人的心理。而犯罪人也可在承认错误和进行社区服务的过程中提升重新与社会结合的能力。总之,刑事和解可以弥补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恢复社会的和谐状态。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的基本涵义与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进行论述,进而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可行性方案,使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当代构建和谐社会的视域下,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应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在实践中因为这项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而使其适用过程中产生了适用阶段标准不一、调解部门不明确、和解方式单一、赔偿标准缺乏、法律监督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4.
从刑事和解的含义、起源和特点入手,论述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与必然。在对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设计构想方面,认为应根据刑事和解的本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权力须受监督的精神,以促进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来科学设计刑事和解的具体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15.
以刑法机理为标杆,丈量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之空间,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倡导刑罚公平正义、反对刑罚权滥用的精神相契合;系全面解读犯罪本质情形下的产物;属刑罚个别化、经济、谦抑、零刑罚、折扣刑罚等精神的大胆实践;打通了刑法与民法间的关节,填补了刑罚理论的罅隙,为刑法学研究与实践提供了新视野、新思路。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有关于刑事和解的间接依据,但其效力有限且缺乏可操作性。刑事和解的立法设置应当考虑立法的现状和实际情况,着重修改现行法律中与刑事和解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部分,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并从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着手分别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立法仅在审判阶段确立了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而实践中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普遍执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而第三方机构调解模式才是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应然选择;将我国的刑事和解的调解主体暂且命名是“刑事和解小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而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为刑事和解小组唯一的法理基础;应在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下,从法律性质、成员组成、经费保障以及启动与监督等方面构建刑事和解小组.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功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体现出了一种综合的价值取向,它既不是单纯地追求正义,也不是仅仅追求效益,而是在追求正义结果的过程中兼顾效益,以此达到保障人权的终极目的。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刑事和解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一些省市逐渐采用刑事和解来办理一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目前我国试用的刑事和解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定程序可遵循,这就使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有充分的自由.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快速结案,难免会做出一些违背刑事和解宗旨的行为.因此需要加强对刑事和解的过程予以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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