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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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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法律冲突存在的空间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具有区际法律冲突的属性;从法律适用的对象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具有人际法律冲突的属性;从法律冲突的法域及其对主体权利义务确定的方式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具有“二级法律冲突”的属性。  相似文献   

2.
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变通与补充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权益。变通是针对《婚姻法》某些条文和内容的变更,其所采取的形式是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对“变通”应作扩张解释,即“变通”包含“补充”,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办法对其加以明确。要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并以其充实与完善变通立法内容。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进行变通。为使《婚姻法》及其变通规定得到更好的认知和遵守,普法宣传应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本文论述了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一系列婚姻法变通条例或补充规定.分析了这些变通规定的法律特色,即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规定体现了与宪法和婚姻法精神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尊重民族婚姻现状的立法实事求是原则,体现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文明进步的与时俱进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4.
婚姻习惯法是拉祜族习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体现在恋爱、订婚、结婚、离婚、再婚、财产继承及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诸多方面.拉祜族婚姻习惯法的大部分与我国婚姻法相一致,但仍存在一定的冲突.只有主动地与婚姻法进行调适,才能更好地发挥传统婚姻习惯法在拉祜族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民族习惯法作为与国家制定法并存的法律现象,在彝族婚姻家庭生活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此现象的视而不见或者一味强求法制的统一均不现实,也不利于彝族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调适.198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颁布距今已有20余年,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改变传统婚姻陋习方面富有实效,不过,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融等诸多因素均使得该补充规定所依据的"本地区婚姻家庭具体情况"发生了足以引起立法者重视的变化.顺应这种变化并对相关<补充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进一步完善,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6.
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在缔结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存在着诸多冲突。忽视这些冲突,必然引起国家婚姻秩序的紊乱,阻碍国家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导致民族人口素质的下降。  相似文献   

7.
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在于,前者具有统一性、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特点,后者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特点.透视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则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婚姻领域有四个方面的冲突.即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国家意志与地方权力的冲突.  相似文献   

8.
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成中的宗教背景,以及历史上少数民族社会公共权威中的政教合一特点,使宗教的价值取向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精神面貌.习惯法中的宗教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以宗教禁忌、宗教戒律表现出来的习惯法;人们在习惯法的制定与遵守方面借助于宗教仪式以强化其神圣性;以神灵裁判解决案件纠纷.  相似文献   

9.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成果,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少数民族的大量实例可以看出,法由禁忌、习俗发展到习惯再到习惯法进而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演变运行过程,也从少数民族习惯法称谓、观念、规范、行为、实物形态等可以了解到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具体表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当今社会法律体系中的碰撞与冲突、二者相互为用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无论在当代社会学研究领域,还是在史学研究领域,新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都是颇受重视的研究课题,这里集中居住着维吾尔、哈萨克、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通过分析新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概况,研究少数民族婚俗与现行婚姻法之冲突,洞析二者之间融合点。以期为党和国家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1.
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生活背景 ,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法律效力和有条件地适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对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社会背景等方面论述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来源 ,并提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发生法律冲突时的解决原则和方式。  相似文献   

12.
黔东南州是苗侗少数民族聚集区,苗族人口占多数.新中国成立以前封闭的自然环境使苗族长期与外界隔绝,逐渐形成了苗族独具特色的婚姻习惯法文化.改革开放初期,苗侗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外界差距较大,为了改变自身经济状况,不少少数民族群众选择外出务工.打工潮的兴起破坏了原有婚姻习惯法存在的地缘环境,导致黔东南地区婚姻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尚可通过早婚、早育、民族内婚等方式得以维系的婚姻圈,随着打工经济兴起,晚婚、晚育和因经济因素引起的女性人口外流,一部分家庭贫困、自身条件较差、缺少劳动技能的男性出现了婚姻难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黔东南州苗侗地区经济增速加快,又吸引了大量外出人员返乡和外来人员入黔创业、就业.前后两种经济的明显变化都对原有的婚姻习惯法带来了新的冲击,以致少数民族村寨的婚姻呈现出竞争与冲突并存的状况.  相似文献   

13.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一定范围内的民族地区至今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民族区域自治蕴含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制度空间,宪法和法律的诸多条款都为少数民族习惯法进入国家法提供了依据。民族自治地方并未有效地利用国家法的制度安排,通过自治立法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而导致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冲突。开展少数民族习惯法调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自治立法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合理的、积极的内容,在司法过程中合理借鉴优良的习惯法,能够消除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4.
西北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中习惯法因素的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隐性的规则长期存在,对于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深蒂固的民族习惯法同时也制约着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进程.国家法在进入这些地区时受到的某些"冷遇"与我们不能正确对待民族习惯法不无关系.因此,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要想真正走上法治化道路,必须重新整合习惯法,赋予它正确的地位.但是,西北独特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历史传统和民族现状,决定了西北地区的习惯法带有一些独特性.同时,西北的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和原因也与西南不尽相同.整合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应当从研究它的独有特征入手,通过具体分析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独特表现和原因,寻求西北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相对合理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试论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性及其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少数民族人权与汉族的普遍人权相比有许多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要求在人权保障领域应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障.本文从人权的概念和起源入手,论述了少数民族人权两个方面的特殊性,即作为弱势群体人权的特殊性和作为特殊群体人权的特殊性,并详细阐述了宪法、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规范、及民族习惯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少数民族习惯法发挥作用的鼎盛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国和成立前.后来,随着民族地区社会的变迁和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民族习惯法已经逐步被国家制定法所取代,丧失了以前的强大功能.我们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民族习惯法的历史状态,当前存在的形式、发挥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民族习惯法的态度,以及民族习惯法的未来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企图揭示民族习惯法在国家制定法的强大压力下的生存状态及前景.  相似文献   

17.
既有法治理论无法面对当下法律生活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复苏与活跃的事实.本文认为,应在法、司法和法治三个层面重新解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身份、功能与价值,通过合法化、司法化、资源化路径,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整合.在法主体资格方面,拓展现代性法治之法的概念,赋予少数民族习惯法以法的身份;在司法管辖环节,借助司法制度的发展,使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过司法化的平台从而展示其正功能;在法治治理效力层面,推动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社会权力平台参与塑造法治秩序建构而提升其价值.  相似文献   

18.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解决一些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文章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研究视角,通过其与刑事制定法的关系来诠释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西南部,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一些布依族村寨较好地保留了原始习惯法文化.龙泉寨是惠水县的一个自然寨,当地的婚姻习惯法制度在当代发生了重要变迁,但仪式婚制度与国家法多元并存,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存在传统上寨老调解婚姻纠纷的习惯法制度残余.当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在结婚和离婚制度方面存在与国...  相似文献   

20.
少数民族习惯法理论研究进路的解构与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待正当而且有效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问题的根本目的.而改造法治之法的基本构成,通过立法或司法之路确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法源地位,使其成为法治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达成理论研究之目的的进路,是政府权力万能的产物,其实质就是要将少数民族习惯法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这一进路不仅存在实践上的困难,而且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协调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合理界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界限和各自的调控领域,建构有限但有效的国家法律调控机制,是善待正当而且有效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根本手段和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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