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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德、日民事法中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规则可能产生"不法即合法"的结果。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无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对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处理机制是通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该处理机制存在"不法却被保护"的问题。直接引进德、日不法原因给付立法制度将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不相协调,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因而有必要扬长补短,探求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的不法原因给付处理制度。在明确了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归属之后,进而探讨侵占不法原因给付(委托)物是否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2.
不法原因给付是因某种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行为。其法律构成有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了给付,但该给付是出于不法原因。主观上要求给付人对给付原因的不法性具有故意或过失。目前已建立有此项制度的国家的法律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原则上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但允许例外;另一种就是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而由国家予以没收、追缴。  相似文献   

3.
不法原因给付所致的民事保护限缩效果具有不法给付行为和主体的规范侧重,投射于刑事可罚性层面,对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单方及受领人不法程度更重时,不能对侵占行为予以绝对限缩甚至湮没。前置民事规范对越轨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矫正主要通过干预理性经济人间的财产关系予以实现,而后置刑事规范,其所聚焦的主要关系不再为私人主体间利益冲突与平衡,而系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与越轨行为人之间的公私二元对立,转向对挑战法秩序的越轨行为予以更强制化规制与预防的新维度。民刑规范在以宪法为基石的法秩序体系中虽然具有适用顺序位阶、规制目的侧重等层面的不同导向,但其适用均以消灭并矫正与法秩序相冲突的不法行为及状态、维护巩固法秩序的稳定为共同指涉与依归。民事前置法对不法给付人与不法给付行为单方侧重性规制与预防,不能实质性矫正不法受领后逾越法秩序的不法状态,其规范目的的侧重所显现的局限性需通过后置刑事规范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4.
诈欺不法原因给付财物与利益之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诈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是否成立诈骗罪,德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有所不同。在诈欺的对象是财物的场合下,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在因诈欺行为交付之前,也是民事法上保护的对象等原因,应当肯定诈骗罪的成立。在诈欺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不法利益本身并非民事法上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不应得到刑法保护,应否定财产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5.
通常情况下,德国民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不会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却会出现界定困难的问题。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能的原因仅影响之后的法律效果。此点于绝对定期行为中亦可得到验证。  相似文献   

6.
(三)子女可以免除以及不能免除给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形1.子女可以免除给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形(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相似文献   

7.
加害给付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边界地带,对此我们通常是以责任竞合来处理,但在此界域尚有请求权聚合的情形。而我国立法者和学者对加害给付秉持责任竞合的处理态度,这在实践中并不能够使得受害人的损害获得全面救济。本文欲从一则案例展开,重新思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加害给付情形下的关系及其合理的救济方式,以求更加公正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制度。虽然近代各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各国大多承认此项制度。在德国民法的解释上,以债务人—人所生之事由是否影  相似文献   

9.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如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占有的返还物请求权等存在并存关系.在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多个请求权时,应当从充分救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给付内容,首先考虑请求权聚合问题,即多个请求权基础共同适用,而不是首先考虑当事人可能获得过多的损害赔偿,而适用请求权竞合规则.即使存在请求权竞合,在请求权目的未完全实现之前,各请求权基础依然可累积适用,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加害给付因其契约的瑕疵履行同时造成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害。如何在传统民法的侵权和违约二元救济体系下给受害人以全面、公平的救济,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难题。本文仅从责任承担方法的角度为加害给付情况下的损害救济提供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   

11.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我国民法学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其赔偿范围、数额的确定亦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 ,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强度的划分和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应扩大我国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明确划分精神损害强度 ,并以精神损害持续时间和损害造成的病理表现为基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均在物权编中对占有作出专章规定。罗马法上占有为一种事实,其构成要件有物质要件和精神要件;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为权利;德国法兼采罗马法上与日耳曼法上占有的涵义,其影响及于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并为我国近代民法的制定所接受。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迄未建立明文的占有制度,《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占有作出了详尽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中国未来民法典不是既有法规的简单组合 ,而是对变革的社会生活的真实回应。是民法精神的神圣表征 ,代表着理性的生活方式 ,它蕴含着对人的深切关爱与尊重。我们应以此为基点选择设计未来民法典的体例和结构  相似文献   

14.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习惯说法并不妥当,它意味着诸法都有,没有分开而已;民法之说则似是而非,模糊了民法与刑法的区别,也模糊了古今与中西法律的基本区别.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作为维护家天下统治秩序的工具,核心是一个"刑"字,是泛化的刑罚.它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的区分,只有事之大小、刑之轻重,故与民法无关,也不等同于刑法,勉强可视为一种片面的刑法.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无从产生民法,民间社会关系与纠纷概由律及礼、俗调节.  相似文献   

15.
国际私法规范体系构筑的核心价值,就是对外国人私法地位的保护,它是在各国法律冲突的条件下为有效保护外国人的私法地位所采取的化解冲突的国际选择。人类理性的作用使国际私法一切制度与原则构建的价值选择无不渗透着对如何保护涉外法律关系中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同时,国际私法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只在于解决法律冲突并创造和维护一种法律冲突的秩序,更重要的在于促进各国私法之统一,以达到消灭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16.
所有权保留是近现代许多国家法律所确认的一项新型制度。本文讨论了这一制度的法律构造,并论述了它与物权法结构原则的协调性,指出其功能为既有制度所不可替代,从而在理论上解决了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可行性问题  相似文献   

17.
承认票据一部付款既有利于持票人利益的维护,对于票据债务人也深具实益。在不能进行票据全部付款时,承认一部付款也是维护票据信用的有效手段。我国《票据法》不承认一部付款,这不仅与民事上部分履行的理念不相符合,也与国际立法例背道而驰,有待修正。  相似文献   

18.
优先权制度是民法中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制度,其起源于罗马法,后来的法国民法、日本民法、瑞士民法等,都对优先权制度加以继承和发展。在我国构建民法体系的过程中优先权制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皆由政府、法律家、民众共同完成:政府为编纂民法典提供政治支持;参与立法的法律家直接完成法典的技术建构;民众(即民事主体) 的社会生活为民法典提供现实蓝本;政府和法律家通过征询意见、习惯调查等方式使民众间接参与法典编纂。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之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称“民国民法典”),则主要是政府与法律家合作之产物,其中鲜有民众参与。南京国民政府与法律家合作立法,政府通过立法计划支持法典编纂,挑选法律家担负立法工作,法律家在政府的立法计划框架内完成立法作业。  相似文献   

20.
确认物权既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和起点 ,又是物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对物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民事实体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请求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物权确认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 ,但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物权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 ,前者不应在民法上规定 ,后者应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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