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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规则适用性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仲裁规则的重大问题。临时仲裁应选择适用诸如UNCITRAL仲裁规则等成熟而规范的既存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应视为原则上同意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但当事人对机构仲裁规则具有适当修改权;在仲裁机构没有作相反规定的前提下,临时仲裁规则亦可适用于机构仲裁中;仲裁规则的适用本来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并无关系,但因我国将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之一,因而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仲裁协议有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推定当事人同意仲裁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从而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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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制度由于其高度的灵活性和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已为很多国家所认可和接受.目前,我国各界关于引入临时仲裁的呼声也很高.本文通过对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比较研究,阐述了两者各自的优势和问题,同时归纳目前学界比较盛行的引入临时仲裁的主流论点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认为目前我国引入临时仲裁的时机并不成熟.引入临时仲裁的时间取决于在人、制度和理念问题上首先得以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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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明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4,25(2):119-123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的仲裁机制被频繁启动,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就不断显现。本文从明确仲裁制度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公正、效率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的价值目标出发,围绕着全面实现仲裁制度国际化,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建立临时仲裁与专业仲裁机构的必要性、确立仲裁员享有责任豁免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制度等问题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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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由于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性,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国际上早已是运作成熟的仲裁方式之一。但我国仲裁法以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十分严格的规定间接否认了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即不承认临时仲裁。这会带来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导致我国在执行《纽约公报》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客观上给争议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且不利于我国仲裁市场的发展。考虑到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尊重私权和纠纷解决多元化、履行《纽约公报》义务及我国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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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是国际上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通行做法,而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排除了临时仲裁的采用.事实上,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建立临时仲裁的实践中,应改变传统的以单一方式解决纠纷的观念,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由其履行任命临时仲裁员和临时仲裁庭的职责,并对仲裁庭、临时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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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货轮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英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仲裁条款的确定和有效性问题,还涉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分问题以及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该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好了解香港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了解内地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性质和效力的推理过程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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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制度是相对于机构仲裁制度而言的一种仲裁形式。它具有灵活性、自主性、高效性等特征,因而受到国际条约以及很多国家国内法律的承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的仲裁制度发展相对较晚,现行的国内仲裁立法还没有承认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仲裁领域的地位。文章对临时仲裁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通过分析临时仲裁的灵活性、自主性、高效性等特点以及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说明了我国应当尽快承认临时仲裁制度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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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仲裁具有与传统仲裁不同的特点,因此适用现行的法律制度调整网上仲裁,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解决这些法律问题,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也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包括对国际公约与国际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参照援引或修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类推适用等,更需要对原有模式进行突破与创新,如以自动执行模式、业界自律机制和网上法庭来执行网上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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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一带一路”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背景下,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根本目标,以国际化为基本方向。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树立支持仲裁的理念,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放宽仲裁协议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限制,强化司法支持弱化司法监督;应当彰显契约化民间化理念,突出涉外仲裁的契约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既保障公正又提高效率;应当坚持自治与干预结合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权,仅在维护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方面进行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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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规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进程,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并进而影响仲裁的结果,因而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法律适用将是仲裁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涉外仲裁的准据法决定中,无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仲裁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进行,适用法律和其它原则,因而,可以说当事人自治的主要功能是在涉外仲裁准据法决定中发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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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仲裁具有与传统仲裁不同的特点,因此适用现行的法律制度调整网上仲裁,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解决这些法律问题,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即以数字加密技术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数字签名技术确认裁决书的真实性,也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包括对国际公约与国际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参照援引或修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类推适用等,更需要对原有模式进行突破与创新,如以自动执行模式、业界自律机制和网上法庭来执行网上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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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都受到一定限制。与商事仲裁相比,体育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更多的约束与限制,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仲裁合意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明显较弱。应正确认识这些差异,以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妥善解决体育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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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仲裁应运而生并有方兴未艾之势.然而,制约网上仲裁发展的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之外,更主要的是法律上的因素.本文首先介绍网上仲裁的概念与性质等基本问题,然后讨论影响网上仲裁发展的法律因素,着重论述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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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庆梅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21-26
传统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采书面形式.当今,数据电文逐渐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数据电文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就成为判断电子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基础.而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域外立法,以及我国法律,皆对"书面"一词作从宽解释,以从当事人真实的仲裁意愿出发,最大化地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从而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仲裁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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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相较于诉讼过程中多级审程序,仲裁一裁终局符合商人追求效率的目标要求.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思考不能仅从仲裁本身考虑,而需将其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合起来考虑.重新仲裁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使得仲裁庭本身可以对其做出的裁决进行补漏或纠正,从而一方面可以确保仲裁裁决整体上的终局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修正.文章拟从重新仲裁制度视角考察仲裁一裁终局性,并浅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重新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审查等程序对仲裁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督和最高程度的支持,拟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可能冲突的双重目标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当一项裁决虽存在瑕疵,但若可通过仲裁庭本身进行自我修正,则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应该首先考虑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而不是断然撤销仲裁裁决,唯有此,才能保持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