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1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天津社会保险》2015,(1):31-33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发文时间:2014年12月23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职工平均工资(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相似文献   

2.
决定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与否的关键问题是基金收支平衡问题,而高等教育大众化必然推迟就业年龄,在现行退休年龄不变以及人均寿命不断延长的情况下,就业年龄的推迟必然会缩短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甚至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存续。提高退休年龄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等现实国情约束下,弹性退休政策将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选择。同时要积极创造就业岗位,避免人力资本过度浪费。  相似文献   

3.
近期,有不少参保人员打来咨询电话说:前几年,在天津市农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年到市里打工,单位又给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近又听说如果在城里打工交满了15年的城职养老保险,还可以把农村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过来,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职工退休待遇,是这样吗?为了让更多的参保人员了解此政策,我们现为大家讲解一下。1.哪些人员可以办理衔接手续?哪些不可以?  相似文献   

4.
津劳社局发〔2008〕67号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自我平衡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似文献   

5.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此办法的推行,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已经启动,"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是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能够符合公职人员特点的职业年金模式,将有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经办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经办规程的重要环节。但支付流程如何运转,其中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本刊现将《天津社会保险》杂志与天津社保中心团委联合开展的"天津社保青年大讲堂"的精彩内容经归纳整理后回馈读者。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建立的一种保  相似文献   

7.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基本方针是"保基本",但"保基本"的内涵是什么、退休人员领多少养老金才能"保基本"。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无充分的讨论,在政策上也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也会产生困惑。专家的解答也许会使您从中找到答案。一、衡量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标准和尺度毫无疑问,国内外各界一致公认,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养老保障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但替代率的概念和含义"众说纷纭",口径不一。在我国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更有其合理性,一是我国养老保  相似文献   

8.
《天津社会保险》2012,(1):59-61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1年8月25日执行时间:2011年8月25日内容摘录: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  相似文献   

9.
《天津社会保险》2015,(1):33-34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发文时间:2014年12月24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适用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10.
《天津社会保险》2011,(1):56-57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73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0年12月29日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720元和9380元。(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按照4260元  相似文献   

11.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发文时间:2014年12月31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并适时调整。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