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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社会保险》2011,(1):56-57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73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0年12月29日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720元和9380元。(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按照4260元  相似文献   

2.
《天津社会保险》2015,(1):33-34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发文时间:2014年12月24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适用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3.
《天津社会保险》2012,(1):59-61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1年8月25日执行时间:2011年8月25日内容摘录: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  相似文献   

4.
文件解读     
《天津社会保险》2012,(4):56-58
文件解读之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19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2年3月1日执行时间:2012年3月1日内容摘录: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二、办理审定连续工龄的人员应先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参保缴费后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定。  相似文献   

5.
《天津社会保险》2013,(1):53-54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68号发文时间:2012年12月5日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问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问题(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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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2015,(2):35-37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7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5年1月27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节选: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学籍及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保:(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外省市、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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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2015,(3):29-30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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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文件解读之一关于执行2010年度基本药物目录医保异名库(试行版)的通知文件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15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0年4月7日执行时间:2010年4月1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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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发文时间:2014年12月31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并适时调整。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  相似文献   

10.
津劳社局发〔2008〕85号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1.人员范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  相似文献   

11.
《天津社会保险》2012,(3):54-55
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1〕113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1年12月2日执行时间:2011年12月2日内容摘录: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  相似文献   

12.
《天津社会保险》2015,(1):31-33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发文时间:2014年12月23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职工平均工资(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相似文献   

13.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函〔2009〕257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09年12月31日执行时间:2009年12月31日内容摘录:一、《2009年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共收录药品品种  相似文献   

14.
《天津社会保险》2011,(4):54-56
文件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1年6月29日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内容摘录: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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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发文时间:2010年12月31日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内容摘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  相似文献   

16.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天津人社局就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并自2013年1月1日执行。(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210元和11331元。(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410元。按照5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410元与231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310元。(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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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2011,(1):54-55
文件字号:津政发〔2010〕52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文时间:2010年12月20日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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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2011,(1):52-54
文件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文时间:2010年12月20日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内容摘录: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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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2012,(1):58-59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1年7月6日执行时间:2011年8月1日内容摘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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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2012,(6):55-56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54号发文时间:2012年9月21日执行时间:2012年4月28日内容摘录: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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