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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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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2.
城乡统筹视野下,农村住宅流转的诉求已经日益强烈,我们必须以前瞻思维,创新民法理论,为农村不动产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提供妥当、合法的理论支撑.目前困扰农村住宅流转性的是"房随地走"制度,其误区在于,将农村住房买卖与连体的宅基地及其用益物权的买卖混为一谈.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房随地走"中的"地"应是债权性质的宅基地租赁权,而不是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更不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这样,农房的出卖方仍然享有其宅基地的用基物权,其收取的宅基地租金可以维持其作为村民身份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资金.鉴于此,宅基地这种"公共物品"顺位租赁权的设立,是解决"房地分离"买卖困境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基本法层面,并没有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各地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和审判实践却推衍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处理规则。这种隐性制度安排,实际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制度不明晰,使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流转。因此,有必要理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和尺度,回归兼顾效率和保障的价值理念,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效力的判定,应当主要考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否违反了宅基地规划或用途管制。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治理,可以从仅管地、不管人的角度切入,对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流转,法律承认其转让的效力,反之,则应当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4.
从“一户一宅”的视角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混乱。现行立法对户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一户多宅”现象较为突出。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原则的贯彻,促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严重。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后,有时并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脱离。作者认为,法律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屋的建造之间规定一定的期限。农村因继承房屋而能否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体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中国农村宅基地兼具居住保障和财产功能。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转型,宅基地的功能定位正在从“居住保障导向中谋求财产功能”转化为“财产功能导向中维护居住保障”。为适应宅基地的功能定位变化,提出“集体所有,赋权盘活,住有所居”为主线的基本制度架构,认为改革重点在于:一是强化宅基地用益物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权能,为赋权盘活宅基地提供具备法律保障的制度基础;二是宅基地获取方式从“无偿取得”改为“有偿取得”,持有期限从长期到限定70年,这既是解决目前超占宅基地的有效途径,也为房地分离抵押、转让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路径;三是多种形式解决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逐步从基于身份权的宅基地保障转向基于公民权的居住权保障。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在我国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根据对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新乡市190个农户多阶段随机抽样和重点抽样调查显示,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意愿强烈,且隐形交易愈来愈烈。政府对农村宅基地抵押流转市场宜“疏”不宜“堵”,应积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试点工作,进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创新,预警并防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相似文献   

7.
结合中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农村土地制度以及财产制度,建议废除现行法律制度中不合理的规定,正确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和买卖的同时,尊重农民的房屋财产权,允许并保护农村房屋的正当交易。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已不符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很大的法律缺陷.有条件地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一定的法律规则构建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条件转让是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保障性与物权性的功能平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接的最好桥梁.  相似文献   

9.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间接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两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适合我国土地政策和农民利益需求的合理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适度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10.
我国农村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经历了漫长复杂的历史过程,其现行规定是: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使用,不得自由交易、出租和转让;一户一宅,不得超出省、区、市的规定标准;农村居民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城镇居民也不得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和住房。该制度的突出缺陷就是没有实行市场化交易机制。由于没有市场化交易机制,农村现行宅基地制度成为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城乡建设资源有效利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发展的桎梏,成为城镇房价地价上涨和土地财政的制度源泉,成为干群冲突和群体事件的重要根源。因此,只有以市场化为导向全面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转让,实行政府征收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参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的运行规则,对城乡建设用地和住房全面征收房地产税,才能完善宅基地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信托是“三权分置”下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方式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宅基地信托可采取“农户+信托公司等受托人”的运作模式,可由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宅基地信托登记。应适当限定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使其不得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或以其设定抵押;对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加以调整,并增设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宅基地信托中应设置信托监察人,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为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对宅基地信托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应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无偿申请一处宅基地,无偿申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户申请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其超出部分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农户申请的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参照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最后,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流转、回收的循环系统中,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相结合制度,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的法律关系,构建了有偿回收、无偿回收和补偿回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13.
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阻碍了它的转让,但用益物权的属性又构成了其实现转让的基础。在兼顾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和用益物权性可以实现兼容。建议立法在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无偿性和存续有期性的前提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单独转让和随房转让等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理论和实践中呈现不协调状态。在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合理性的基础上,分析其流转的保障措施:应当正确定位政府公公政策形成功能;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修改现行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以总量控制的方式,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禁止投机或投资行为,预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侵损农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基本耕地的现象。  相似文献   

15.
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调整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和农村宅基地政策制度。根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性质演变与原始取得宅基地权利的主体演变,可将农村宅基地制度分为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政策内容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1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物权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社会保障性,我国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强化物权性,弱化社会保障性的方向发展,重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重构的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重构主要包括: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消灭制度;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使用权规制规则体系的内在冲突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土地管制规则来调整而使其财产权功能受到削弱;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则未适应其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因而缺乏必要的引导功能和有效的可操作性;第三,宅基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机制缺乏科学的法理基础而导致宅基地利用的低效和无序。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应城乡人口流动和村庄功能的变化,需要更新以管制为本位、维护村庄封闭性为目的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和取得规则。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前提下,着眼于宅基地用途和农业多功能性,需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住宅用地法律制度和相应的住宅公共政策体系。为维护宅基地利用规划的稳定性和用途管制的有效性,应当赋予农民集体充分的宅基地分配权和规划权。  相似文献   

18.
针对长期以来我国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司法实务常将市民购买农宅的合同认定为无效。认为宅基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和主要财富,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以充分发挥农村房屋效用,实现城乡一体发展。  相似文献   

19.
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2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中国农民最重要的土地权利之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出现了宅基地闲置和宅基地私下流转的矛盾并存现象。因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健全,行政监管混乱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既要考虑既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也要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包括改革流转过程中的取得、登记制度,应重点把握具体流转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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