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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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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安 《学术论坛》2005,(10):127-13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普遍的问题。然而我国目前现行民法和合同法均未作严格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虽然法学界对此曾作过一些探讨,但研究仍停留在一般的描述上,故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从研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入手,论述合同的生效及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研究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2.
章正璋 《学术界》2013,(1):140-149,285,286
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是指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别予以考量的一种合同规制模式。该范式的产生基础有两个:一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二是法律行为概念和思想体系的形成。该范式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所采纳,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体系上、逻辑上的不协调现象。合同是否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有效属于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问题,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应该基于这个基本事实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3.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  相似文献   

4.
王荣珍 《社会科学家》2005,4(6):103-106
先合同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责任。其与违约责任相衔接,对合同缔结、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给予了全面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未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而是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在缔约过失责任之上确立先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5.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研究中人们常常使用的两个重要概念 ,正当人们为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展开争论之时 ,人们又在广泛使用另一个重要概念———合同的有效成立 (或表述为有效成立的合同 )。① 本文拟对合同有效成立的含义、构成条件及其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关系作一探讨。一、合同有效成立的含义合同的有效成立是由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组合而成的复合概念 ,是指合同的有效存在 ,是合同成立中的一种。与此相适应 ,有效成立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且能产生效力的合同。在各国的合同法中 ,几乎找不到有关合同成立一词的统一的定义。在英美学…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合同法》的颁布 ,正式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概念。但受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影响 ,对二者之间的效力 ,学者们仍存有歧异 ,大多数学者坚持了区分原则 ,也有少数学者坚持两者的效力同一性的观点。本文在坚持区分原则的基础上 ,主要探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期间的效力 ,并涉及有关合同生效与成立的认定。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定  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历史的角度看 ,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定源于罗马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罗马法中 ,除特殊的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外 ,法律行为在原则上只要有当事人…  相似文献   

7.
江钦辉 《东南学术》2013,(1):160-168
传统通说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层次,其理论缺陷在于将生效等同于有效,无法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本文虽赞同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有效与生效三个层次,但认为学界不同学者主张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要么存在理论观点的错误或片面,要么存在理论论证的错误;对此进行了理论上的修正,主张修正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在传统成立和"生效"(有效)之后增加一个生效层面,以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有效但未生效,具有法律拘束力,厘清了司法实务的混乱。  相似文献   

8.
试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惠芳 《阴山学刊》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它们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法律内涵和法律拘束力。研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有利于正确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 ,有利于正确认识某些合同的效力状态 ,也便于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1.
杜磊 《理论界》2008,(12):98-99
鉴于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合同诈骗罪中罪数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对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行政合同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不同于民商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两种不同的合同适用同一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照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审理行政合同案件。  相似文献   

13.
殷玥 《广西社会科学》2022,(10):114-123
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14.
传统民法理论依据合同成立要件的不同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然而,起源于古罗马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近现代民法上的实践合同与其产生时已有较大差异。晚近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表明:实践合同的存在空间在不断缩小,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并无实际意义,实践合同走向死亡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5.
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常常被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  相似文献   

16.
蒋军洲 《兰州学刊》2013,(9):162-169
面对要物合同与合意主义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学界有诸多解释性的说明.比如交付乃生效要件说与交付乃特别成立要件说.但这些学说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实际上,如果认为要物合同是必须通过交付所达成的合意,既可以在交付是要物合同的成立方法上回到罗马法从而具有历史基础,又与合意主义相协调从而符合逻辑规则.由于要物合同的定义性规范只有在界定合同类型时具有不可更改性,本质上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类型的自由,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简约、要物合同预约可以兼容并存.我国合同立法应顺此妥善安排要物合同的立法行文,废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非典型要物合同立法的表达.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实务中一般已经采用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合同可以成立和生效 ,不能否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 ;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未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故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无效合同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一定问题,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缺陷.在阐释无效合同制度自身的问题和影响的基础上,从理论和理念层面分别对无效合同制度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区分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的概念、区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划分.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理念的进步、相对无效概念的引入、区分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以及无效合同制度建设等不同方面,为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李培华 《理论界》2010,(11):87-89
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说既是一个颇富争议的实务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棘手的理论难点。违规担保合同本质上是担保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通过运用担保法、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完全可以判定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刘万啸 《兰州学刊》2011,(8):114-118
从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示范法来看,关于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都遵循了自动电文系统的运作将约束其所有者或控制者的原则。尤其在相对人客观可理解的基础上,即使自动电文系统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仍应属其所有者或控制者有效的意思表示。关于自动电文系统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具体到本案,如果卓越网仅向订购人发出了订单确认邮件,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故卓越网有权直接单方面取消订单;如果卓越网已向订购人发出了发货通知,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此时卓越网只能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无权直接单方面取消订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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