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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视野中的林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华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2):17-21
林权虽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但已被我国的林业政策和实务部门普遍接受。现行法上的林权制度,具体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以及森林或林木使用权,虽然其中有些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内容在物权法中尚未明确,但是应当认定这些权利均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法律效力,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张璐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
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与相关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不恰当地泛化了林权概念,并由此引发了明显的在林权概念认知和理解上的法律逻辑混乱。基于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可将林权的应然功能简明扼要地概括为,实现对农村集体所有森林的非所有利用,确认并保护林农对森林的开发利用权益。以此作为前提,林权的基本内涵应限定于对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及收益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森林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王翊覃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2):90-9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分析了林权改革的成效与存在问题,提出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相似文献
4.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前后经过五次大的调整,相应的林权流转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当前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特征,其主要内容是以产权安排为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林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也存在缺陷和不足。林权市场化流转是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层缺陷的必然选择。林地是林区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妥善解决林权流转引发的问题,对于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和林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5.
分析了传统所有权理论当前所面临的挑战,即其已经不能满足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求;阐述了所有权的发展方向,即从所有权的内容、客体、主体及绝对性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及这一发展方向对林权的影响;讨论了林权制度改革,仅仅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调整与完善远远不够,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所有权面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不足才是关键。在纳入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理念的当代所有权理论下,进一步完善我国业已建立的林权制度,以弥补理论上和现实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房忠敏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4):412-415
林权改革,就是改变旧有以往的不合理的林权利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合社会发展的林权管理模式,使森林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开发利用,在现有及至将来能够最大限度的利国利民。我国林权改革的方向之一应该是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这既适应了目前全球"低碳经济"方向发展的需求,也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大力保障。 相似文献
7.
黔东南集体林权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黔东南州从2006年12月启动锦屏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2007年11月完成了主体改革,并顺利通过省级验收.2007年底全州集体林权改革全面铺开,现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黔东南集体林权改革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调查与分析有利于推动黔东南地区集体林权的改革,同时对于化解当地群众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林改工作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自2009年开始,G省全面推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质上是一场农村制度变迁,但部分地区是通过制度变通的形式得以执行的,即实行集体经营"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临时搁置矛盾纠纷;而原有林权运作中的关系产权、国家的政策网络,以及乡村街头官僚的互动作用,是引发变通的主要原因;它们执行结构的构成及其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村政策运行中"国家在社会中"的形态。 相似文献
9.
钱云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2(4):34-38
林权改革极大地激发了林农兴林、养林的积极性,缓解了我国林木资源供应不足的压力,同时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利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对商品林和公益林进行明确的区分,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分配不均,加之商品林和公益林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造成对公益林保护不足,严重损害了林业的生态效益。解决这些问题,前提是要明确公益林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公平分配,充分考虑林农的意愿;根本途径是要拓宽公益林的收益渠道,提高公益林农的收益。 相似文献
10.
试论宪法学面试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艳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0,(2)
我国宪法学考试传统上采用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这种考试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利于学生独立思考习惯的形成。现从宪法学面试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角度进行探讨,从面试的操作可行性以及面试的经验启示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期待对宪法学考试制度的改革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李累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4):49-53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社会中自治的人所享有的人权,并非法律上一切人格体瓜分和控制经济价值的形式.不应概括地把承载公共使命的法律人格视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政府享有作为公共权力的财政收支权,而不是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意志相对独立的国有企事业可以被界定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但只应在一定范围内追求和享有财富.把握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是科学理解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基础,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 相似文献
12.
刘文燕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6):7-9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区"两危",建设林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平衡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针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缺失的现状,研究了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提供了产权改革的法律原则,分析了产权改革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概括了产权改革的物权依据,构建了产权改革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3.
刘易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8,28(1):29-32
税法必须以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为其内在的精神。当今我国纳税人权利体系的构建,应该按照建设和谐社会和共同富裕的方针要求,从税收基本法的角度确认纳税人基本权利,完善《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积极契合人权理念,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纳税人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4.
论宪法上的环境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侯怀霞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0(2):71-74
所谓宪法上的环境权,就是将环境权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一股潮流。在宪法上确认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符合国际人权发展的趋势,而且对公民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提供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宪法上的环境权概念的提出,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而且为环境权的私权化奠定了宪法基础。此外,只有公民环境权宪法地位的确立,才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真正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15.
李凌骅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2):32-36
区分所有是现代社会建筑物的主要所有形式。其中,专有部分权属的性质相对单纯,不易产生纠纷。相反,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性质则存在多种学术观点,而观点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对于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分担。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对于共有部分性质的规定吸收了优秀的理论成果,并且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操作可能。 相似文献
16.
论宪法学视野下的知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琼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5):699-704
学者们对知情权的认识不尽一致,知情权既具有公权的性质又有私权的性质。目前知情权已经演变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民主的要求与监督的手段,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前提,我国有关知情权法律缺失的现状必须改变。 相似文献
17.
伊春林区在“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困境中,实施林权改革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政策面临着林业生产效率与社会稳定的两难选择,需要引入低息贷款和国家保险政策来缓解矛盾。鉴于基于主体的政策仿真方法对政策复杂性有更强的解释能力,采用基于主体的仿真方法对伊春林区改革政策进行分析,着重介绍了领域模型、概念模型、可操作模型,提出针对低息贷款政策和国家保险政策的研究假设,通过仿真模型得出林户数变化情况的仿真结果。通过分析,认为低息贷款和国家保险政策可以在提高林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保持社会稳定,但是需要付出较高的政策成本。 相似文献
18.
陈杰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2):21-23
公正司法方针的出台对如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修订和近几年对先进司法理念的引进,我国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力度。作为借鉴之用,我国就必须取其精华,仍其糟粕,选择适合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即有条件或有限度沉默制度,适时引入、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19.
论受教育权的本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龚向和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2):41-43
考察各种有关受教育权本质的观点,受教育权本质可归纳为公民权说、生存权说或社会权说、学习权说和发展权说四种基本理论,受教育权本质具有多重属性,当前解决受教育权纠纷的基本思路应当明确. 相似文献
20.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这是国际法有关受教育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规定则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其表述存在着语义与逻辑上的固有缺陷,其立法精神也与国际法不符,不利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进行重新审视,以便对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