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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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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2.
强迫失踪或非志愿失踪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根据既有的人权国际保护的规范与机制,以及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新观念和原则,国际社会应当承担和履行保护国内人民免遭强迫失踪的国际责任。为开展和推进强迫失踪问题上的人权国际保护,国际社会逐步确立和发展了专题性的人权保护机制,这些机制界定了国际社会承担履行人权保护责任的基本内容、职能权限、程序和方法等。但是,专题性的人权保护机制在职能权限、介入程度以及适用范围等依然存在着局限性,其实际运作也尚未得到主权国家的充分认同与合作。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将保护的责任所蕴含的总体性的原则观念和框架义务作为新的原则指导和动力,不断地完善与强化专题性的人权保护机制,并且充分地发展和运用其他各种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和力量。  相似文献   

3.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原则,承担补充责任,以防止对经营者的过度归责倾向。我国某些司法解释已经引进了这一制度,但学术界对此有所争议。因此,有必要对经营者补充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补充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效力等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以完善我国损害赔偿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上争论颇多,一来该制度在比较法上难以找到相近规定,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二来《侵权责任法》中对补充责任的描述过于宽泛,导致其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之规定存有逻辑上的冲突,并在实践中引发了一定的问题。要厘清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补充责任的独立地位,厘清其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间的区别与联系,其次要对第37条第2款做限缩解释,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弥补两法条间的逻辑裂缝,明确第37条第2款之规定适用范围仅限第三人故意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情形。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责任法上,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但其内在逻辑和法理依据并不明确,这将影响、制约对责任归属的具体情形和事由的理解适用及其自身的发展完善。为此,在对相关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予以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各种援助或协助行为情形进行实证归纳与剖析,从而在责任归属方面确立一种相当因果关系模式。《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责任归属上相当性要素的现有内涵。通过对相当性要素的恰当阐释、调整和运用,适当地界定援助或协助行为的不法性及其国际责任,从而维护、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治理秩序。  相似文献   

6.
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领域在侵权法方面对多人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补充赔偿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有一定的区别。  相似文献   

7.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8.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一个经济命题,又是一个政治命题,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使命和目标定位,而且涉及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竞争优势,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结构与内容由企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决定。由企业属性切入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西方流行的古典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基于契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承担全面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9.
保护的责任是国家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当国家不愿或无力保护本国公民免遭伤害时,国际社会有权干预。保护责任源于冷战结束后集体安全从"保护国家安全"转向"保护国家和公民并重"所面临的挑战。自2001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正式提出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以来,经2003年名人小组的部分肯定以及2005年秘书长的报告和世界首脑会议的进一步规范,保护的责任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保护的责任包含了国家保护责任和国际保护责任两方面内容。该理论说明了国家主权不仅是国家对其公民的一种权力,更是一种保护其公民基本人权的义务与责任,这是对传统主权概念的新发展,对国家主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论责任、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近几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在探讨责任及企业责任的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试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作出明确的阐释。  相似文献   

11.
法律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制度设计法律并没有明文,这造成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就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性问题争论不休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本文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具体的制度设计、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等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以期对民法典的制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2.
为有效地指导和推进公共卫生全球治理,需要确立必要的国际法原则和法理基础,"保护的责任"将成为一种可能的法理指导和方法。为此,国际社会应当在公共卫生全球治理领域形成"保护的责任"的特有内涵。对于公共卫生全球治理中的各种争端,可根据不同的争端情形适用"保护的责任"予以应对处理。  相似文献   

13.
保路舆论的形成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路运动中,在全川范围内形成了“破约保路”的公共舆论,有力地促进了运动的开展。“破约保路”舆论的形成主要是以下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士绅阶层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大众媒介;二、报刊是形成“破约保路”舆论的重要媒介;三、公众的成见与从众的社会心理。  相似文献   

14.
护法运动期间,赵藩凭借着清末时所获得的政治资本和声望,以及广泛的人脉资源而在其间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对唐继尧的护法则经历了一个从积极拥护到离异的过程,而决定其态度转向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谁更具有正义性,而是人际脉络的亲疏远近。  相似文献   

15.
论受教育权的本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考察各种有关受教育权本质的观点,受教育权本质可归纳为公民权说、生存权说或社会权说、学习权说和发展权说四种基本理论,受教育权本质具有多重属性,当前解决受教育权纠纷的基本思路应当明确.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环境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 ,当前 ,环境权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 ,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 ,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环境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 ,还是前路漫漫。环境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是 ,它们之间又有着许多不同之处。所以 ,既不应把环境权与生存权对立起来 ,也不能把它们看做是同一项权利  相似文献   

17.
身份权研究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权利,历史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身份权制度,现代各国民法典也都确立了这一天赋人权。与西方两大法系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民法对身份权的规定尚待充实。身份权与人的身份利益关系至巨,它最能反映人的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文章拟从身份权的概念入手,通过介绍身份权的历史进程,并分析其性质和特征等,对身份权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8.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9.
探析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学术界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依据传统民法理论 ,物权与债权是互动的 ,物权既是债权的前提 ,又是债权的归宿 ,并且二者可以相容于同一物之上。农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合同之债 ,由此产生债权 ,即农户依合同享有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与自己占有的债权。然而 ,当这一债权实现之后 ,农户又享有了对该农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处分的用益物权 ,产生了一种新物权 ,这便是农地使用权。在农地上 ,物权和债权互动的结果使二者相容于这一特定物之上 ,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也自然彰显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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