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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老友》2005,(6)
江西省级统冒公费医疗覃受单位:根据省政府对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个部门《关于解决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看病用药等问题的清示》(赣老字[2004]36号文)的批复意见精神,现就省级统管公费医疗普通离休干部体检、选择门诊定点就医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由省保健委组织安排,享受省级统管公费医疗的普通离休干部每年体检一次,其费用由省公医办与体检医院单独结算。  相似文献   

2.
《老友》2003,(4)
各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江西省肿瘤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肺科医院:根据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3年3月1日开始,将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住院定点医院由江西省人民医院  相似文献   

3.
《老友》2003,(5)
第十九条组织器官移植、人工器官和假体(包括人工晶体)植入、冠脉造影、射频和消融治疗、数字减影、使用高额医用消耗材料以及一次费用在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诊疗项目均为高额诊疗项目。住院定点医院应在享受人员或其委托人(家属或其单位)办理了审批手续和与省公医办签定协议后方可实施。审批手续为:1、经治医师在《高额诊疗项目申请表》的建议栏提出实施高  相似文献   

4.
《老友》2004,(3)
各地、市、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卫生厅属各医疗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5.
《老友》2003,(10)
各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事受单位、江西省肿瘤医院:根据《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公费医疗住院定点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公医发[2002]18号)精神。经江西省肿瘤医院申请,我办在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对江西省肿瘤医院是否具备为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提供服务的条件和具有  相似文献   

6.
《老友》2005,(8)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委老干部局:根据省委赣办字[2002]25号文件精神,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三个机制"的建立,特别是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较好地解决了以前部分地区、部分单位长期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问题,体现了党与政府对老同志的关心,得到广大离休干部的好评。  相似文献   

7.
《老友》2004,(11)
最近,有老同志来信询问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现将《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刊登如下,以供学习和参考。——编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的通知赣公医发[1991]4号赣财文字[1991]21号各地、市、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卫生厅属各医疗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相似文献   

8.
《老友》2003,(6)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相似文献   

9.
《老友》2006,(11)
赣老字[1999]27号赣财社字[1999]55号各地(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当解决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偏低的问题,经报请省委同意,自1999年起,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每人  相似文献   

10.
《老友》2014,(9)
正劳人老〔1983〕17号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  相似文献   

11.
《老友》2013,(1):34-34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1219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老友》2010,(11):30-31
赣人社发〔2010〕2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相似文献   

13.
《老友》2010,(10):28-29
赣府厅发【2010】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老友》2010,(12):28-29
(上接2010年第11期)第十二条就医待遇及服务:(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15.
《老友》2002,(12)
各设区市劳动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少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落到实处,省厅研究制  相似文献   

16.
《老友》2006,(5)
赣办字[2006]8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3月10日  相似文献   

17.
《老友》2008,(1)
赣府厅发[2007]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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