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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有认定主义和移转主义两种立法体例.在分割已设有抵押权的共有物时,采用不同的立法体例对已设的抵押权影响很大.通过对两种立法体例的比较可以看出,认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合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采用不同分割方法时抵押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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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对所有权之处分,它仅指法律处分,不包括事实处分。法律处分包括分出、转让、抛弃及负担设定。应有部分进行的"量"之分割,其性质与所有权无异;应有部分之赠与,应有优先购买权;抛弃中被抛弃的应有部分之权力的归属,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在负担设定中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负担设定后,能否再行设定同类或不同类的负担,是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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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下,抵押权人对其变形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分析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性质、事由以及如何行使,指出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性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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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事有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转让”的类型,以保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立法目的的实现.在共有份额赠与及共有物转让时,不能适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份额互易或抵债时,应当适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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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账号不仅包含用户名和密码的数字组合,也包含了各种数据、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网络平台账号基于网络平台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而产生;用户通过账号和密码对网络平台账号进行排他使用,并通过粉丝打赏和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收益。网络平台账号内发布的内容多是用户创作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账号内的粉丝对于用户具有依赖性。因此,作为虚拟财产的共有网络平台账号与网络游戏装备、加密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不同,其法律属性是一种新型权利,除具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外,还具有人格属性。多人共有的网络平台账号具有分割的可能性。对于具有人格属性的共有网络平台账号,当注册者与运营者不同时,分割应以保留网络平台账号的最大价值为原则,考虑粉丝群体的情感投入和网络平台账号继续经营问题,将网络平台账号分割给实际运营者,并对注册者予以价值补偿。网络平台账号的价值构成要素应包括账号的创建成本、运营成本、粉丝打赏收入、直播带货收入以及广告运营收入等。对网络平台账号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有机结合,同时可以吸收网络平台规则,采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相对准确性。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联合网络平台构建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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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翔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3)
债权因消灭时效届满 ,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 ,其抵押权会因此消灭 ?还是怎样 ?依时效理论、物权原理分析 ,该抵押权既不会因债权时效消灭而消灭 ,也不能长期永久存在 ,除斥期间的设计 ,是确定该抵押权期限的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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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该法仅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中的几个原则性问题,不足以调整区分所有权领域内所有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在保障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同时,达到维持与管理建筑物的目的.因此,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其范围与界定标准,才能真正廓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与共有权的权利界限,解决实践中因所有权区分不明确而产生的诸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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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良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28(3):28-29
随着知识经济的繁荣,著作权财产价值日益突出,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著作权收益的分割问题也成为案件的难点。著作权较一般财产性权力具有特殊性,现存法律对著作权收益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规定不尽完善,应根据婚前、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著作权,以及收益取得时间的不同等各种情况区分立法,做详尽规定,以解决此类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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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有情形,至于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则在所不问。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仅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无论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人未尽抵押财产转让通知义务不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依体系解释,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和发生物上代位均属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情形。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规则具有产生消除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的效果,抵押权人此际可借助价金物上代位保护其权利。抵押财产的第三取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应予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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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理论中 ,物上追及力是抵押权的当然效力内容 ,而在我国担保法上 ,物上代位效力在抵押物转让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在不久前的物权立法中又重新让位于物上追及主义 ,同时也放宽了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这一变化过程的重要原因在于所谓抵押权转让中的物上代位较物上追及的制度比较优势并不真实 ,忽略了登记制度下抵押权的公示性 ,将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在逻辑上等同起来了 ,这对抵押权制度建构的逻辑性与平衡性言并不合理。但反过来将抵押权中的物上追及力等同于其他物权的同名制度也是不准确的。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 ,“物”与“行为”在抵押权结构中交替的发挥“支点”的作用 ,应建立物上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的更替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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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形态因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标的物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只能发生于动产上.在同一动产上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其顺位原则上应依二者设立之先后分别确定,同时考虑公示方法.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后设立之抵押权是否登记.但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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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按份共有中的共有物处分采"多数决"方式,从表面上看,这既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也不同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但如果从复杂社会的视角看",多数决"方式不仅可以实现物的静态价值向动态价值的转换,还对培育市民社会下的团体自治性有着重要意义,是我国《民法典》编撰应坚持的方向.惟需补强相关的制度设计,保障少数共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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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为克服旧哲学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弊端,确立了以实践为基础的实践认识论哲学思维方式,即确立了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思维.这种哲学思维方式不仅把感性经验思维、具体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理性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实践认识的基础上实现其不断的发展,而且也把以实践为基础的实体思维和关系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所考察的对象具有历史的、共时的相互作用、不断生成、发展的属性和含义;具有主客体相互联系,以主体的实践和感知为基础、同时又超越感知、具有主体主观的抽象性和对象本身的客观现实性相统一的属性和特点.这样一来,物和物的关系,关系的功能和结构,这种功能性关系和结构对于物的具体存在形式之基础地位;人和人的精神的产生和物化,物和物的关系的客观实在性及其具体形式的历史性,以及可感知的物和直接靠感知所不能把握而只能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物,尤其是各种历史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才统统被纳入到哲学科学考察的范围.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在此基础上所创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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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法和离婚法律实践不同于西方既有理论的描述,其一方面遵循“个人主义”逻辑: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确认个人婚前财产的合法性,尊重夫妻双方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意愿,举证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另一方面, 也遵循“家庭主义”逻辑:法律判决考虑保护弱者、照顾子女、赡养老人,调解仍然被广泛使用,是否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仍是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素之一,并且,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家庭正义观念方面具有一致性。从离婚法律实践来看,中国的家庭伦理在变化中仍然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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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是当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本文分析了地方保护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危害。本文认为 ,解决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问题的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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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从物的认定标准应是客观的,不应将"与主物同属一人"作为认定从物的标准,但"从物随主"原则必需在属于同一主体的主从物之间适用;要对<物权法>115条规定中的"转让"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处分";在适用"从物随主"时,应遵循交易习惯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 "从物随主"原则应谨慎适用; "从物随主"的效力不仅体现在债权合同上,也体现在动产主物的交付行为上,但主物的登记行为效力不应及于从物.文章最后对<物权法>第115条提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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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全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97-101
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是侵占罪的两个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有意识地放置于某一特定场所,由于疏忽而忘记带走,而为该特定场所的特定人员所控制的动产,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是指埋没或隐藏干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包括隐藏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