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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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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事纠纷相对于普通民事纠纷有其特殊性,对审理程序亦有特殊要求。但是我国大陆因传统的诉讼观念将婚姻家庭案件理解为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所采取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多重原因,致使现行立法并未对家事事件程序做出系统规定。本文分析了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家事事件概念、法律设计,对我国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应有所启示和参考。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误认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误认是指裁判者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案件客观真相不一致.基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感性见之于理性的过程,裁判者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会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便使案件事实误认现象在各国司法实务中均不可避免.因此,为有效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最终维护整个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建构有效的案件事实误认预防和救济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此即证明妨害行为。为保证在实践中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程序公平、正义、高效的实现,对于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从程序性义务的角度看待当事人真实义务,其目的在于推进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协同运作。在我国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辩论主义改革的进程中,提出当事人真实义务有利于保障其充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要求诉讼酿造善意行使诉讼行为,保障案件事实真实发现及诉讼程序的安定。  相似文献   

5.
司法能动不仅存在于作出实体判决层面,其在诉讼程序领域同样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为完整的司法权从来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法官的程序性职权排除在司法权之外是对司法权的不当切割.程序性司法能动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其重要表现形式是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又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指标.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相辅相成.职权主义为司法能动提供了其运行所需的制度空间,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彰显司法能动理念的过程;司法能动的提出为职权主义的回归提供了契机,其有效运行是职权主义得以发挥实效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6.
以辩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界定标准的核心难以真正揭示民事诉讼的体制性特征,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反映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作用分担的状况,并以何者在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调查以及诉讼程序的推进占据主导性作用为其主要的外在表征,对民事诉讼的体制更具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因此,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标准比之辩论主义更为合理。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标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应当归结为同一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7.
王忠平 《理论界》2010,(6):85-8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8.
基于协同主义的理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事案解明义务,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促进诉讼进程,当事人应当陈述相关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官对于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行为应当酌情给予制裁。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可能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障碍,但由于协同主义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生存的土壤,故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也就有了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举证时限制度以诉讼效益为价值取向,与诉讼公正表现出一定的对立性,其正当化的基础是诉讼经济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举证时限制度效用的发挥,需要相应的运行环境,包括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辩论主义的诉讼原则和集中审理的审理模式.由于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通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效力层次低且缺乏相应的运行环境,故而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虽然是为完善举证时限制度而制定,但是实际上也起到了明确划分在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探知和解明的权限的功能.这种权限的划分符合协同主义的理念与基本内容,相应地,人民法院承担了证据提供的释明职责,当事人了承担诉讼促进义务.据此,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客观现实中,两者共同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发现,追寻实体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使得民事程序性争议成为实体性争议之外需要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当事人现有的诉讼程序价值观、法院所实施的程序运行节奏及程序性争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民事诉讼程序争议可划分为重大型和瑕疵型、可消除影响型和不可消除影响型。本着维护程序的连贯性、诉讼成本和程序价值的平衡性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争议应分别在一审进行中和一审结束后加以解决。对程序法事实的查明不同于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使用“当事人顺向疏明 + 法院逆向严格证明”的独特认定模式。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模式调整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当事人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模式调整的则是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实行集中审理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演变的基本规律。二者相结合,其实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双重兼顾。平衡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应当成为新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目的。新法应当纯化法典,实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大分家”。  相似文献   

13.
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论述了建立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在评述了当前几种关于建立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的主流观点之后,对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的建立作了新的探索,主张我国应建立一套审理“经济法案件”的经济法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而存在。  相似文献   

14.
家事诉讼案件具有情感性、公益性、牵连性等特点,因此家事诉讼程序上的设计和运作上就应当有所照应,做出与通常民事诉讼事件不同的处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开始认识到家事诉讼案件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差异并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零星分散,不够全面和系统,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程序法理。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时采用和普通民事案件几乎同样的处理方式。为了家事诉讼案件的妥当解决,应当参酌适用不公开主义、裁量主义等非讼法理。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7,(9):209-215
毫无疑问,公益与私益有根本性区别。如果据此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民事诉讼在日常程序运作、甚至基本理论方面都应该不同,那么,这种差异被扩大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系统性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的阐释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民事诉讼程序、基础理论方面呈现出很高的同质性,无须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制度方面,仅需要法官释明前置或者说在立案阶段履行释明义务,并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补充证据调查。  相似文献   

16.
法官阐明是实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重要修正机制,面对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中产生的诉讼增多、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都将法官职权的扩大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作为具有职权和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官阐明,法官的消极阐明或者过度阐明,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和法官中立地位的破坏。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具有与法官阐明相同的功能,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能够有效减轻法官阐明义务,降低法官阐明强化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均为个别诉讼案件。个别诉讼不能有效弥补分散的众多受害者的利益损失。集体诉讼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及大量、小额的私人利益的功能,并且与反垄断法的宗旨相契合。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在《反垄断法》中规定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原告资格认定、诉前通知、明示退出、律师的激励与约束、和解等具体程序和制度;在集体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可以以共同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来适当替代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8.
试论辩论主义的新发展--协同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协同主义是在克服传统辩论主义缺陷的背景下产生的。协同主义下当事人相互之间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再是完全对立与消极中立的关系 ,而是相互协作促进诉讼。协同主义所发挥的基本机能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与防止诉讼突袭 ,它应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辩论主义,通过当事人对立性的诉讼行为———攻击防御得以实现。攻击防御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内在本质和客观需求,体现了对当事人主体性的尊重和程序保障的价值取向。攻击防御理论的要旨可以为我国改革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实践所借鉴。  相似文献   

20.
崔玲玲 《理论界》2012,(1):70-73
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基础地位,直接关系着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然某些案件中诉讼证明失败后果无法避免,如何对诉讼证明失败后果进行分配成为核心问题。作为传统的诉讼证明失败后果分配方式,证明责任在一般意义上具有恰当性,然而在某些案件中有违背公平之处,心证比例认定理应在这些案件中引入适用,以弥补证明责任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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