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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的不足。然而 ,婚姻是综合因素的复合 ,感情能否涵盖婚姻的全部即成为一大问题。新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仍然沿用原来的规定。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实际宜将婚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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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本依据。研究和认识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弄清和掌握“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5页)这是广大政法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任务。本文试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一浅论,祈望读者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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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本依据,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姻婚关系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马恩全集》第1卷第184页)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合理形态,越来越摆脱旧式婚姻中男女关系上的物质依附性而显示出自己客观的本质。以感情作为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正是这种本质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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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这一条理解应该是: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必须进行调解;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实体上必须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离与不离的依据。如感情确巳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准予离婚,如感情没有破裂,虽经调解无效,也不应该准予离婚。 因为调解无效的案件,不等于都属于感情破裂。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过调解,有的还可以重归于好。何况,那些本来感情没有破裂,由于其他主观或客观因素而引起的离婚,则更应该强调调解。但是,调解并不是万能的,有的本来不该离婚,经过多次调解仍无效果,对于这种案件,虽然可以通过判决不准离婚的方法教育当事人,促使其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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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我国因一方婚姻当事人有过错(如通奸、遗弃、虐待等)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离异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中,过错方作为原告首先提起离婚之诉的占61.7%,对其缺乏必要的制裁,正是不能行之有效地制止过错行为发生、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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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理解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 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新老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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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多发的民事纠纷,全国每年大约有40多万对夫妻因离婚而分手,占每年结婚人数的5—6%,这些都是由于各种社会的、个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广大人民的物质经济条件和文化素养将会不断得到改善,对于精神生活的追求也会有所提高。对婚姻关系较高质量的要求和现实婚姻之间差距的增大,必然导致调适夫妻关系的难度增加。同时,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影响下,社会伦理观念正发生历史性的转变,有些人受西方“婚姻自由”观的影响,视婚姻大事为儿戏,草率结婚,轻率离婚,这是造成离婚人数增多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在引起各方关注和研究的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中,有些人认为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是造成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即:单纯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起了放纵和鼓励离婚的作用,有些人甚至认为婚姻法是一部“离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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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6):23-30
所谓内涵性婚姻与功利性婚姻是根据个人的情感和社会经济背景所缔结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婚姻。内涵性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认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功利性婚姻以现实的需要或利益为选择,认为只有建立在实际需要上的婚姻才更具稳定性,也更具道德性。从理论上分析,二者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但舆论似乎更偏向内涵性婚姻,并对功利性婚姻持批判态度。但从伦理的角度重新审视婚姻问题,我们应当超越内涵性婚姻与功利性婚姻的对立,建构起一种新的以价值认同为基础的婚姻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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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做了一些重大修改和补充,但美中不足的是,有些制度的规定不够合理完善.鉴于当今世界各国法律趋同化步伐加快,应科学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婚姻立法中的合理因素,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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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王昭君嫁匈奴单于是"和亲"?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汉代,所谓的民族"和亲",是指有仇怨、相互战争的民族,彼此商定,捐弃仇怨,消弭战争,进而缔结和平亲近的民族关系.因此,在和平时期的西汉竟宁元年,王昭君奉汉元帝之命出嫁匈奴呼韩邪单于,本是巩固、强化汉与匈奴的政治整合,而并非什么民族"和亲",因为汉代史籍中从未出现过"昭君和亲说".然而,随着"和亲"词义在北朝隋唐之际的衍增,民族"和亲"与跨民族的"政治联姻"叠为一体,于是,王昭君出嫁就被唐代的学者引申联想为是一次民族"和亲",从而世代流传,延续至今,遂成定论.事实上,"昭君和亲说"既无助于阐明王昭君嫁呼韩邪单于的真正历史意义,又会导致人们在释读汉代史料时思维混乱.研究汉代历史,应该摒弃"昭君和亲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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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晶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4):549-550
与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相反,赘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并在古代社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试图对赘婚的法律沿革作一考察,以期对这一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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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婚仪式贯穿在人类文明史的各个阶段,从古代宗教对女神的崇拜到天主教对圣母的崇拜,这种仪式的象征性构成了宗教本身.圣婚中"处女生子"和"童贞受孕"的现象蕴涵着重重深意:从"处女"和"贞洁"的概念界定到"圣子"的出生,从象征赖以产生的肉体经验到象征被高度抽象后的心里体验,"圣婚仪式"体现了一种灵肉结合的爱,它不但完成了从肉体到精神的提升而且不曾失却生命的温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