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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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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立法保护是一个热点问题.见义勇为行为分为救助行为与对侵权行为制止两类,对第一类见义勇为行为予以法律的保护均无异议,但对于第二类见义勇为行为则存在见义勇为造成新的损害赔偿问题和见义勇为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故对见义勇为行为应首先进行分类和定义,做到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杜绝见义勇为行为的滥用,防止公众对公众权力救济信心的丧失和影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崇尚的美德,反之,见危不救则遭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总结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情况,现行立法鼓励见义勇为,但并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强制义务.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立法中未涉及见义勇为者因过失造成受害人状况进一步恶化时能否享受豁免权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提出借鉴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提出见义勇为不应当成为法律义务.通过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法律助力见义勇为做出的正确回应.  相似文献   

3.
论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兼论专门立法的不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见义勇为事例的不断涌现给法律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有些学者呼吁对见义勇为进行专门立法.实际上,现行法律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制度足以调整见义勇为问题,当前各地纷纷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在实践中的欠缺.解决见义勇为,不需要专门立法,而需要大力普法.  相似文献   

4.
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应该将范围限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后,不能对见义不为者进行法律的制裁,否则将导致更多的道德风险.准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者相对于国家机关具有信息优势,但是,二者之间又缺乏未来反复合作的机会.如果排除道德因素,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基础.要解决信息、信任造成的见义勇为的尴尬局面,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利用现行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诈骗罪等法律规定进行规制;重新界定见义勇为的范围、申报和调查程序、公益基金运作、免责条款等,最终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5.
见义勇为历来在道德上为人们所推崇和褒扬,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人损害和见义勇为行为人自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适用民事法律问题进行有益探索,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以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中最终实践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当前,见义勇为事例层出不穷,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却屡屡得不到保障,英雄流血又流泪.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呼吁进行专门立法.实际上,就民事方面而言,见义勇为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及权益的行使对象方面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足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当前 ,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控制应在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在坚持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为先、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正确处理见义勇为不当造成侵权 (或者防卫过当 )、区分特定主体的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原则基础上 ,从立法理由、立法形式、框架设计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8.
见义勇为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几乎所有的法学教材和论文认为 ,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特殊类型 ,二者关系是种属关系 ,笔者对此提出了质疑 ,并对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 ,得出了见义勇为具有公法性质 ,在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时 ,应体现国家和政府的相应责任 ,并论证适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无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因此 ,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相应责任 ,完善社会救助立法来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对见义勇为道德评价的不足及其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见义勇为仅作道德评价是不够的 ,应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评价。然而 ,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见义勇为作出了积极、肯定的评价 ,但仍存在着不足 ,所以 ,应完善立法 ,提高对见义勇为的物质性控制  相似文献   

10.
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是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是当前学界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而当前仅仅使用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并不能涵盖见义勇为的所有情况,因此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系统分析和归类,并借鉴西方国家"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提出综合运用民事和行政两种方式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1.
补偿和激励见义勇为有多种方式,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和激励并无统一观点。通过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在分析其产生生理资本性成本、人力资本性成本、社会资本性成本的基础上,构建了补偿和激励两个计量模型。运用货币手段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补偿和激励,以期更好地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相似文献   

12.
见义勇为具有包含多个主体的复杂法律关系 ,因而对见义勇为人因见义勇为行为所致损害就有不同的承担主体 ,分别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如何科学地分配这三种责任 ,是今后见义勇为统一立法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律,见义勇为的权益保障主要依赖于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尚不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见义勇为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应以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为归依,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实行政府先行补偿、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救助联动机制、妥善运用救助基金,为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14.
见义勇为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们对见义勇为行为在道德上给予高度评价,却很少从法律角度加以观察。本文通过对现行法中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模式的评析,提出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互动作用,完善见义勇为立法的设想,以期对相关立法及管理机关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5.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的检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也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致使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准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补偿义务,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也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致使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准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补偿义务,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李延英 《中华魂》2008,(5):35-36
据《法制日报》报道,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明确界定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并对确认程序进行了科学的设定,同时规定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一次性颁发20万元以上抚恤金,奖励  相似文献   

18.
见义勇为的损害救济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为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付出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时,自身的损失却往往不能得到社会有效的救济和保障。而造成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国家立法的缺失,损害救济机制的不健全。要保障见义勇为损害得以救济,须在认清见义勇为的多层属性的基础上,将见义勇为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进行统一立法、完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机制。立法中应着重关注救济资金来源的明确与保障,规范、协调一致的各级见义勇为基金组织的建立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其损害救济的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社会和国家对此责无旁贷的负有义务。但是,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救助的受益人而言,在法律上也应负有赔偿或补偿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两者之间产生一种无因管理之债  相似文献   

20.
培育和引导社会舆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问题。从社会转型期社会舆论空前活跃、传统文化的影响、新闻媒体引导不力等方面分析了负面社会舆论对见义勇为的消极影响,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引导社会舆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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