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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当今世界,海盗的存在造成了对国际社会的严重威胁,各国建立了对海盗犯罪的普遍管辖权,但是现行国际法中对于海盗罪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空白",普遍管辖权不能涵盖所有的海盗行为,而且国际法还为跨境打击海盗的护航设置了许多障碍,因而国际法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以应对海盗的威胁.  相似文献   

2.
当今世界,海盗的存在造成了对国际社会的严重威胁,各国建立了对海盗犯罪的普遍管辖权,但是现行国际法中对于海盗罪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空白”,普遍管辖权不能涵盖所有的海盗行为,而且国际法还为跨境打击海盗的护航设置了许多障碍,因而国际法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以应对海盗的威胁。  相似文献   

3.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意味着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以个人为审判对象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其管辖权的特殊性.这种管辖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其管辖的对象是构成国际犯罪的个人.为了在追求全球正义和维护国家主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达成平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被定位为补充性、有限的自动性和有限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4.
管辖权是解决电子商务争议案件的先决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受到了严重挑战。如何规制电子商务的管辖权规则。在学术界已提出多种管辖理论。在实践中,欧美国家的判例也形成一些处理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一些国际组织也在进行电子商务的国际管辖权规则的国际法。但在新的统一管辖权规则形成之前,各国将通过对传统管辖权规则进行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具体网络案件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5.
空间碎片管辖权及主动清除的法律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空间物体、空间碎片的概念不明确,关于空间碎片管辖权的确定尚存争议,国际社会关于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法律依据尚不能达成共识。根据外空系列条约的规定,可以进行"主动清除本国空间碎片"的合法性论证,例如登记国的管辖权、所有权国的所有权、发射国的监管权等。同时,根据国际法上的原则、规定和判例,可以找到有利于"主动清除非本国空间碎片"的依据,例如"同意""危机情况""船舶残骸清除"等。中国应当在做好充分法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空间碎片主动清除技术、国际谈判策略、国内法律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和建设。  相似文献   

6.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意味着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以个人为审判对象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其管辖权的特殊性。这种管辖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其管辖的对象是构成国际犯罪的个人。为了在追求全球正义和维护国家主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达成平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被定位为补充性、有限的自动性和有限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7.
有关国际法院的管辖争议中,大量涉及到案件的可受理性问题。可受理性问题在发生依据和后果上都不同于管辖权。有关争议主要表现在是否存在法律争端等五个方面。国际法学界对管辖争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管辖权方面,鉴于可受理性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是欧盟民事诉讼法的核心问题。该文通过对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概括出欧盟民商事管辖权的三大特征,即它是介于“国际管辖权”与“区际管辖权”之间的特殊性质的管辖权,是司法管辖权,是广义的民商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9.
普遍管辖确立了国际社会各国对国际罪行的管辖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被免于处罚,是国际刑法在各国实现其效力的重要途径,但它同样受到传统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理论的挑战,如何协调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两者的关系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各国的主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各国正确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有力打击国际犯罪.  相似文献   

10.
根据领海的自然属性及国际法对领海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分析对领海内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得出在领海内“仅侵害船舶内部秩序的船舶上犯罪”由船旗国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只能对不是处于无害通过领海的船舶上的犯罪行为和处于无害通过领海的船舶上发生的“四种情况的犯罪”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结论,最后论述对在通过领海以前外国船舶上实施的犯罪,除在特定条件下的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以外,沿海国不能在领海内对其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产物,近年来在适用范围上持续扩张,但在适用条件上趋于严苛。尽管长臂管辖权因其灵活性可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内核是司法管辖权的单边主义扩张,在客观上会导致管辖权的国际冲突。面对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我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或选择在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诉予以反制;同时,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借鉴长臂管辖的合理因素,完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述了国际航空私法中管辖权的产生及发展演变,详细分析了<华沙公约>所规定的第三个诉讼地点,认为电子客票的出现使第三个诉讼地点形同虚设.同时,讨论了第五管辖权的利弊,认为第五管辖权的产生,最大限度地方便了旅客诉讼,保护了旅客权利.  相似文献   

13.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国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带来挑战,使传统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执行遇到困难,且便利国际避税行为、严重影响一国经济利益.面对跨国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提出不少观点与解决方案,然而都存在缺陷,不能很好解决跨国电子商务带来的问题.解决跨国电子商务下的税收管辖权问题,要强化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以"比特税"形式对电子商务关税及其它流转税征收,厘清税收管辖权等.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在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案件数量也呈现激增趋势. 仅仅依照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已远远不能实现对该类案件的有效规制:因其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过窄,导致很多案件出现"管辖空白"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2014年通过《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东京公约》现代化的最终成果,对管辖权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在原有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基础上增加了航空器降落地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的管辖权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东京公约》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在系统梳理国际民航不循规旅客管辖权规则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探讨现有规则的积极意义及不足之处,建议中国相关规定亦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5.
间接管辖权原本是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项基本条件,但是欧盟基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特殊的立法体例和判决相互信任原则,刻意省略了间接管辖权审查.即便外国法院违反一般管辖规则、未决诉讼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议管辖规则或误用其他管辖规则,被请求国也不得审查判决来源国法院的管辖权.虽然欧盟"禁止间接管辖权审查"规则体现了对判决来源国法院管辖权的尊重和信任,但可能导致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侵犯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中国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与欧盟的做法存在耦合,也未将间接管辖权作为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第282条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缺失宜理解为因疏忽导致的规范漏洞,而非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间接管辖权审查的蓄意省略,中国仍然有必要保留间接管辖权审查.  相似文献   

16.
二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想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经过长期而曲折的努力,具有国际刑法发展史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刑事法院终于在2002年7月1日成立了。这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然而,它的出现将会涉及一系列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可使那些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最终难逃法网;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却经常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这就决定了它的管辖前提是对国家法院的补充;它的检察官、法官在任职资格及权力的行使方面也应保持其司法独立性;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机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作用势必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7.
刑事管辖权应当再划分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是与刑事立法管辖权相同的概念,属于刑事管辖权的下位概念。目前我国论著中使用的刑事管辖权,有时实际指的是刑事立法管辖权(即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有时实际指的是刑事司法管辖权。国际刑事管辖权是国际刑事立法规定的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它是国内刑法确立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范玉彤 《宿州学院学报》2013,28(1):28-32,43
摘要:仲裁管辖权是仲裁程序得以顺利开展所必需的条件,只有以有效的仲裁管辖权为基础,仲裁庭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仲裁裁决。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从而阻碍仲裁权的进一步行使,这就需要仲裁庭对管辖权的有无进行判断并作出决定。为了促进仲裁的高效独立进行,有必要在我国确立自裁管辖权原则,更深入地确立“支持仲裁”的精神。  相似文献   

19.
"孙中山伦敦蒙难案"和"林维喜案"是发生在近代中国和英国之间的两个著名案件,它们都涉及近代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之争。英国政府在处理这两个同类案件过程中实行的是双重标准,遵循的是国家利益至上原则。通过对两案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英国在执行国际法以及外交政策时的霸权主义实质。  相似文献   

20.
解决民事管辖权争议的两种模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 ,对管辖权异议的解决奉行的是行政化处理的模式 ,因此导致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虚无、管辖权异议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和级别管辖异议困难等弊端。为使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更加公正合理 ,实现管辖权争议解决的行政化模式到附带诉讼式模式的转换就成为必然。为此 ,必须在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异议的主体范围、异议的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由行政化到司法化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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