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契约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有违契约性本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员以及仲裁管辖权制度中呈现的诉讼化色彩有悖于国际商事仲裁之统一化趋势,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走向国际化的枷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5年修订的新仲裁规则简化了仲裁程序、突破了仲裁员强制名册制,相比前述诉讼化诟病作了较大改进,但在仲裁程序的选择及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方面仍存在些许不足。  相似文献   

2.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对仲裁协议当事人所负的责任.责任论和责任豁免论都有其合理成分,基于仲裁的契约性和准司法性属性,有限的责任豁免应当属于较为符合仲裁性质的仲裁员责任承担方式.仲裁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更换仲裁员等对违法仲裁的否定性责任.  相似文献   

3.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对仲裁协议当事人所负的责任。责任论和责任豁免论都有其合理成分,基于仲裁的契约性和准司法性属性,有限的责任豁免应当属于较为符合仲裁性质的仲裁员责任承担方式。仲裁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更换仲裁员等对违法仲裁的否定性责任。  相似文献   

4.
中国立法上对仲裁证据收集、质证和认定过于依赖民事诉讼法,使得仲裁制度契约性、民间性等特点难以体现。通过对中国和国外相关立法和仲裁规则的分析可知,在仲裁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认定中保留仲裁制度的契约性、民间性,首先应考虑当事人的合意,再考虑仲裁庭是否有权决定,这样更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在仲裁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国内立法以及《纽约公约》、《示范法》等国际立法对仲裁协议形式均有明确规范。在国家承认仲裁制度以来,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范和要求总体上经历了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演化过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逐步弱化。对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对仲裁制度理念的变迁,即从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干预和控制,转向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保障和支持。   相似文献   

6.
论仲裁第三人制度障碍的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争议颇大,其与仲裁契约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两大制度基石难以契合,并对仲裁民间性和保密性造成一定的冲击,由此陷入理论困境而迟迟不得立法肯定。实体领域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对公正和高效的价值追求、仲裁准司法性、国际性以及第三人本身与仲裁标的之间的实体牵连性则一一突破了上述理论困境。当然,理论困境也同时启示我们在建构仲裁第三人制度时仍需尽量尊重仲裁基本原理,将彼此之间的冲突限制在最低范围。  相似文献   

7.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依据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有效的形式要件和仲裁协议有效的实质要件。其中 ,仲裁协议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仲裁制度不同,通过对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比较发现,在形式要件方面,各国均要求书面,其中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对书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即签署才构成书面;在实质要件方面,各国除满足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可仲裁性三个要件外,中国还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印度尼西亚须注明仲裁地等;仲裁协议异议的时限中国规定为首次开庭前,东盟国家多数则要求为首次实体答辩前;在对异议的管辖上,中国是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可管,法院不审查仲裁机构的决定,异议的结果不可上诉,而多数东盟国家是仲裁庭和法院均可管,法院有权审查仲裁庭的裁定,异议的结果可上诉;在异议的事由方面,一些国家还附加了其他的抗辩事由,如中国可对未选定仲裁机构提出抗辩。最后得出对中国商人去东盟仲裁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9.
中韩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 0 2年修订的韩国《仲裁法》强调国际化和自由化 ,大量参考和运用了外国先进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解释、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方面与中国《仲裁法》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的某些制度很值得我国仲裁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0.
契约理论、司法权理论、混合理论和自治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仲裁的性质,但是,这四种理论均未能圆满地解释仲裁的性质。文章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对仲裁性质进行分析,并认为仲裁是契约性、自治性和司法性的有机结合,是以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为基础的、高度自治的,并以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证实施的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在仲裁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仲裁的优越性难得彰显。了解他国先进的仲裁制度,改进我国相关规定就显得颇为迫切和必须。  相似文献   

12.
中止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是法院保证仲裁协议有效实现和支持仲裁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目前,各国在诉讼程序中止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有关的立法和实践也渐趋一致,但对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问题则尚存分歧。新的国际立法趋势是承认法院有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权力。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过程中,无疑应对国际的普遍实践和新的立法趋势作出客观的分析和理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应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推动仲裁立法使之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4.
传统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采书面形式。当今,数据电文逐渐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数据电文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就成为判断电子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基础。而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域外立法,以及我国法律,皆对“书面”一词作从宽解释,以从当事人真实的仲裁意愿出发,最大化地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从而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仲裁需求。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仲裁机构可主动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限的规定应特定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优于国际商事合同;在管辖权问题上我国可采用"并行控制"制度,建立"中止程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不应成为必经程序,我国应明确规定,仲裁前当事人因情况紧急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相似文献   

16.
土地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是我国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相应规定。相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机关强制介入制度,这种制度有许多弊端。因此,应该完善土地争议解决方法的立法,尽量保持与仲裁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国际私法传统上的以法院为惟一视角的"诉讼中心主义"存在诸多弊端,忽视法律适用问题阻碍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国际私法立法应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的体例和宗旨,建议对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8.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探讨和研究了现代商人法与国际仲裁法的关系问题 ,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推动了现代商人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形成 ,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因为现代商人法的运用 ,从中获取了新的活力 ,并在这种新的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的影响下 ,逐渐趋向于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历经几个世纪的嬗变依然活跃。而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乃至整个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原则也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它贯穿于整个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中,既是实质要件又是重要原则;即是骨架又是灵魂。而我国的仲裁制度中同样也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即将修改的《仲裁法》中应进一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灵魂作用并加以灵活应用,以便在新的环境条件下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接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