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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能否成为再审程序的第三人──兼论我国再审程序与外国异议之诉的科学性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司法实践和外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等方面论证了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论证了我国的再审程序比德、日等国的异议之诉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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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要求排除人民法院对特定标的的强制执行。设立执行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和保护,纠正人民法院可能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目前,执行异议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执行异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与立法目的矛盾日益凸现,因此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规范执行行为、改革执行机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之一。如何明确执行异议制度的主体和范围;解决执行异议在程序和实体上的救助问题;建立执行抗告裁机关和完善财产担保制度,已成为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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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2015,(4)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既判力的反射效果共同发生作用,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判决不可避免地向案外第三人发生辐射效果,第三人权利保护情势迫切。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保障案外人程序权利、规制虚假诉讼和实现实体公正上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无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缺陷。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具有遏制虚假诉讼和实现个案正义的功能预期。但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上,目前有共存说、选择说、保留说、替代说等多种学说。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内涵不同,案外人将第三人涵括在内。鉴于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适用撤销之诉,除此之外的案外人,仍适用申请再审,两种制度共同救济案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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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63条是关于集体财产权保护的规定,第2款首次规定了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即集体成员的诉权。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从原告代表集体成员的人数、成为集体成员的时间、集体成员代表行为的充分性与正当性等方面着手;撤销之诉被告应区分行为是否有相对方及财产是否已转移的分别判断,村民小组可以成为被告;认为不宜将实际损害作为撤销事由,建议增加瑕疵之诉的种类。同时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撤销权行使的周边问题予以关注,以期对集体成员撤销权规定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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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与债权人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有效平衡了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在合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利益平衡却忽略了债权人的权利保障.股权收买请求权以股东退股为形式,实质上类似于公司减资,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在立法上构建相应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即引入债权人知情权、建立债权人异议权、明确股权收买的限制条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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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建设是当前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之一,汉娜·阿伦特通过对人的“复数性”,对事实真理、公民异议权、参与式民主等概念的分析,对公共领域的建设作出了富有原创力的思考,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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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了刑事申诉方面的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已成为迫切需要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仅就确立刑事申诉之诉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一、我国刑诉法应当确立申诉之诉而确立申诉之诉的首要问题,是确认诉讼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如果只确认申诉人民主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而不赋予其诉讼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申诉之诉便无从提起,申诉也就不会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诉。而一般地讲,申诉权作为一种民主权利和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其本质应当是一致的。诉讼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具体表现,是民主权利的具体化、程序化。但民主权利毕竟不等于诉讼权利,更不能代替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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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以债务人财产明示制度、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制度、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制度和债务人财产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以债权实现为中心、兼顾程序利益保障"的基本理念。韩国的经验为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诸多启示:在制度形式上,应以增强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作为首要任务;在制度内容上,在加强执行威慑功能的同时,还要兼顾当事人程序利益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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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与再审之诉的事由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是必要的。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区别该诉与再审之诉的本质和功能,设立区别于再审之诉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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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有序的仲裁制度对于构筑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欺诈作为仲裁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公法和私法上都具有可责性.欲进行法律规制需破解两大理论难题:仲裁的非诉讼化理念、保持司法谦抑克制与发挥司法审查能动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权利与加强仲裁组织仲裁权之间的平衡.对仲裁欺诈的判断应当纳入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当中:赋予仲裁庭合理能动的仲裁权而不必拘泥于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监督的缺失亦呼唤仲裁立法赋予相关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诈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的申请权.程序法的规范可以直接抑制仲裁欺诈行为,诉诸民事实体法能够对受害人受损的私权益提供救济,但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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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中国特有的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方法和机制。而涉诉信访一方面成为化解各类纠纷的一个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也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发展的一个现实难题。在厘清涉诉信访的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如何构建和完善涉诉信访终结处理机制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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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研究》2016,(2)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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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作为审判的启动程序,在抗辩制刑事司法程序中,作为控方,一方面应行使其控诉职责、发挥其控诉力,以求得诉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应遵从抗辩制刑事司法程序所要求的均衡对抗原则,保障程序正义和诉的公正性。故而,公诉程序的健全对抗辩制的完善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刑事司法程序的启示,着重从公诉的自由裁量权、诉侦关系、公诉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优化公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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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106条首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然而,由于该标准过于抽象,法院在识别过程中,一方面因对三要素的理解存在偏差,规范之内未严格遵循三要素均相同的识别标准;另一方面因对诉讼标的之不同理解、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之发展、立案登记制下法定起诉条件之解读,规范之外以行政行为、主要争点、事实和理由为识别标准,导致重复起诉认定呈现出宽泛化趋势。据此,应以《行诉解释》第106条三要素识别标准为依据,确定当事人同一性之“一般情形+特殊情形”标准,选择诉讼标的同一性之“行政行为违法性说”标准,区分诉讼请求同一性之“诉求相同型与诉求包含型”标准,以此构建和解释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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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国族源考——以中国、日本、朝鲜史料为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七世纪末,大祚荣“渡辽水,保太白山之东北,阻奥娄河,树壁自固”①,在今中国东北地区,建渤海国。后经略二百余年,遂以“海东盛国”之名,称誉东亚。近年,有关渤海国之研究,颇热于日本、韩国、朝鲜及俄罗斯诸国。然论及渤海国族源问题却多有异议。择其要者,大致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