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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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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安全审查与数据安全审查是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确立的两项重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通过分析《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的背景及法律依据,围绕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深度解析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因素。通过对滴滴赴美上市案例的分析,论述了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了赴港上市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条件,以及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流程和审核期限等。  相似文献   

2.
中概股主体赴美上市存在内容涉密、体量聚合的数据安全风险来源。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对该主体的监管,影响着我国数据安全。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虽有助于弥合审计监管分歧,但仍存在数据安全风险,并可能出现监管矛盾。故此,检视我国现有的相关监管规则,建议我国健全对中概股主体数据安全风险的前置预防与后续追踪机制,实现对数据风险的周延性监管;针对数据安全风险来源,实施差异化处理,完善宽严有别、各有侧重的数据出境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3.
全球企业在迈向国际市场的同时,都将通过多国市场整合、统一分配来实现节约成本、提升业绩的目的,其数据进行跨境流动是大势所趋。本文从数据跨境流动的市场背景、立法背景和研究背景,综合各方观点评述解读《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相似文献   

4.
数据合规作为信息网络社会中企业合规的具体类型之一,它通过促进信息网络公司依法依规处理信息数据,实现企业利益与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平衡,有利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领域的“国家监管”向“合规治理”模式转变。信息网络公司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和网络社会的“看门人”,数据合规是其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必要途径。从数据的完整生命周期来看,数据合规风险主要包括数据收集中的合规风险、数据提供中的合规风险、数据跨境中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类型。企业需要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相应的合规政策,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确立不同类型数据的处理流程和内部规则,建立贯穿数据收集、存储、处理、提供、销毁等完整生命周期的数据合规体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以数据安全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为核心的数据合规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5.
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数据安全法》是以宪法为上位法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一般法律;在安全法体系内,《数据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属于同一层级并行的法律,分别规范数据安全、主权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法》是数据安全领域的最高法,并不依附于或从属于《国家安全法》或《网络安全法》;在《数据安全法》与...  相似文献   

6.
数据安全是教育信息化的根基和保障,推进教育信息化应平衡教育数据的发展和安全。教育数据滥用不仅威胁个人隐私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也会引发政治、经济等领域安全风险。当前,我国教育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中存在规则混乱、缺失、冲突等问题,需要采用整体视角和运用法治思维对三个关键维度的规则进行完善,以形成统筹协调的治理体系:首先应明确教育数据基础共性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在识别重要数据、个人数据的基础上修正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其次应赋予教育数据控制者、处理者以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丰富其义务形式;最后应区分泄露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的不同法律责任,构建教育数据泄露多元追责路径,并设置法定免责条款。实施教育数据安全治理有利于实现兼顾维护总体国家安全与释放教育数据价值的治理目标,切实推动教育现代化高效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以A(人工智能)、B(区块链)、C(云计算)、D(大数据以及3D打印)、E(边缘计算)、F(互联网金融)、G(5G)、H(智能居家)、I(物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不断催生出新的产业形态,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与之相伴的是,数据安全风险日益成为影响产业发展、网络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亟须出台一部统筹数字经济时代“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法》。 在此背景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草案)》)。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安全法治“从0到1”的进步。 为了确保《数据安全法(草案)》能系统地反映数字经济时代国家整体的数据安全与发展观,8月9日,由四川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主办,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承办的“数据安全法治暨《数据安全法》立法研讨会”以在线方式举行。会议由研究会秘书长汪灏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微信法务部、阿里巴巴集团综合政策研究室、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就数据安全立法的机理、表达与规范等问题作了主题发言。 本次会议的主题发言分别涉及《数据安全法(草案)》修改、国家总体安全观与数据安全法、域外数据调取法定程序、数据行业的基础性合规框架、“数据”监管边界的立法界定、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我国数据安全立法的启示等6个问题。本刊将这6个问题的主题发言摘录登出,旨在促进我国数据安全立法的学术交流,进一步推进我国《数据安全法》正式诞生。(2020年8月31日)  相似文献   

8.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是维系数字经济稳健发展的关键环节,因而有必要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刑法保障制度。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识别机制,包括风险识别的类型化、法律风险的定型化、刑法风险的规范化等。根据数据风险的形成机制,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有静态安全风险和动态安全风险两种范式,两种范式的刑法回应思路存在差异。基于数据是多元利益的承载者、主体属性模糊等特点,以及数字经济时代促进共享、流动的价值导向,刑法应当在适度的积极预防主义刑法观和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指导下,明确“动静二分”的数据安全体系配置,建立以规制动态安全风险为重心,以规制静态安全风险为补充的保障体系。同时在刑事立法层面增设破坏数据完整性罪和危害算法安全罪,在司法层面重树解释理念,以实现产业利益与数据安全的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9.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框架下审查标准的设置存在过于抽象而欠缺可操作性、实质涵盖范围有限、参考因素列举不完备、与产业政策和国际投资规则不协调等问题。完善审查标准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公共利益为原则,把握“严而细”的立法要求;可细化“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审查因素的规定,将“产业安全”“数据安全”“金融安全”“粮食安全”纳入安全审查标准之内,同时应当增强与反垄断法审查标准的协调性,以收公正、安全、高效利用外资之效。  相似文献   

10.
数据跨境流动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因此成为RCEP电子商务章节的重要条款。RCEP确立了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同时规定了公共政策目标和基本安全例外。当前,中国“本地储存,出境评估”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要求还存在不尽协调的问题,在现有立法下,应充分考虑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以满足RCEP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要求。为此,应推动数据立法完善,在明确例外条款适用标准的基础上,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统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健全数据分级分类监管规则。  相似文献   

11.
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处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凡在国营文物、书画商店及友谊商品用外汇购买的文物、书画,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商店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 已故现代著名画家(如张大千、齐白石、李苦禅、徐悲鸿、潘天寿、傅抱石、何香凝)的书画作品属于文物范围,如欲携带出境,应办  相似文献   

12.
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出境,是《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但对阻止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显得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纳税人权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有必要从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3.
《网络安全法》第37条初步构建了我国跨境数据传输模式的基本规则,但该条规定仅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且相关的安全评估办法尚付阙如,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与商业实践、公共管理中必然引发不少争议。跨境数据传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对数据利益与隐私保护的价值争议及立法取向,需要在沟通磋商中达致平衡。鉴此,在充分认识跨境数据传输的现实价值及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分析目前的主要立法模式,并以美欧之间跨境数据传输模式的演进为参照对象,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安全港协议》与《隐私护盾协议》的产生背景、价值争议、磋商融合等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将为我国进一步完善以《网络安全法》第37条为中心的跨境数据传输模式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4.
限制出境制度是一个国家出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的选择,通过一定形式禁止或者限制其国民离开所在国的制度.国家为了达成特定目的,对公民进行限制出境.国家以限制出境的手段限制公民离开国境与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否发生冲突,以及限制出境是否合乎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意旨,实有厘清的必要.我国关于限制出境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限制出境制度的研究既缺乏整体性,又缺乏应有的深度.对我国现行各种限制出境的规定进行简单分类,从符合宪法属性的角度出发,审视各种类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否合法,并探讨使其完善与重构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构建数据安全规则是推进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关切,中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后,需要在RTAs框架下,基于数据安全视角对DEPA 进行规则解析。采用自然语言识别法梳理DEPA数据安全规则体系,针对数据安全核心议题——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个人信息保护等,结合“特定规则”和“一般性规则”分析,通过文本比较评析DEPA和CPTTP、USMCA、RCEP等既有协定在这些议题上的覆盖范围、承诺深度的趋同和分歧。研究认为,DEPA针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所构建的规则,在推动数据流动自由化和保留自主监管空间两方面都处于中游水平; DEPA的个人信息保护覆盖范围比较广泛,特别强调数据保护可信任标志的使用。中国申请加入DEPA能够推动中国和DEPA在数据流动等议题上进一步确定和磋商,推进中国参与国际层面规则构建的进程、完善国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制,对中国申请加入CPTPP乃至其他RTAs协议的谈判都有积极作用,能够提高中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的国际影响力。  相似文献   

16.
《小康生活》2006,(3):5-5
为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完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近日,农业部制定并公布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充实完善草原法配套法规规章体系,对在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草原征占用管理,严格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农牧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确立了严格保护草原的制度.对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基本原则、需要进行审核审批的事项、标准及程序均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  相似文献   

17.
美国与俄罗斯在欧洲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博弈使得欧洲北极地区出现了再安全化与安全困境,2022年的乌克兰危机进一步加剧了欧洲北极地区冲突风险。同时,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安全体系存在自卫权理论和侵略罪标准等争议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存在军舰领海无害通过、北极航道法律地位和通行权的不同解释与适用;在欧洲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博弈中,大国可能利用这些国际法规则,采取军事行动,实现政治目的,使武装冲突风险增加,而欧洲北极地区现有的区域合作体系亦陷入停摆,无法缓解此类安全风险。此外,乌克兰危机导致地缘政治主导区域国际关系,在增加安全风险的同时,也将提升相关国家对国际法的重视。未来,《联合国宪章》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或将成为维护欧洲北极地区和平稳定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1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首次将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纳入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中,并不允许其他成员国提出异议.其内涵并非一成不变,但始终与一国根本的国家安全紧密相关且不具有歧视性,需要各国遵循善意原则加以合理援引,否则易造成条款的滥用.为确保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模式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在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后,我国需要数据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安全建设,实现保障本国基本安全利益与促进数据自由跨境流动的平衡状态.  相似文献   

19.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标志着自贸区确立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基础之上,借鉴吸收了国外的国家安全审查经验,但在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方面仍有些许缺憾,安全审查的操作性和效率性受到一定影响,有必要对其补充和细化,使之更加适应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出境旅游大致经历了从严格禁止到不鼓励、不提倡再到适当发展出境旅游三个阶段。出境旅游关系到国家形象,涉及到外交问题。出境旅游既给国内旅游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开拓了新的消费领域,同时造成外汇的大量流失。出境旅游市场要避免无序竞争,杜绝竞相压价、高额回扣、价格欺诈、非法经营、违规操作等现象。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制定相关法规.合理发展出境旅游;另一方面,有权经营出境旅游的企业应从客源市场定位、启动散客旅游市场、精心设计出境旅游产品等方面积极做好出境旅游的营销工作,使21世纪的出境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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