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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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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势变更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判例中进一步实现本土化。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三者不能完全割裂开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合同;合同对价关系障碍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客观规则化,而需要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政府行为一般情形下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另外,在坚持情势变更条款适用须经审查程序的同时,要注意防范情势变更条款的隐性适用。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条款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注意平衡当事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社会各领域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文章拟从疫情的不可抗力性角度展开,认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需具备特定的地域范围和合同履行受阻与疫情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识别因素。作为不可抗力,疫情会引起债务人违约责任的全部免除、部分免除、推迟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法律效果;因各种类型的合同的属性不同,在具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会有所差异。在分析了疫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拟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司法裁判的规范、合同条款的设置、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疫情的防控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注意法律依据或法律的适用;二是注意掌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三是注意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或制度的区别。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客观正确地审理涉及情势变更的案件,体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4.
各国合同法理论均承认在合同签订后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暂时中止履行甚至废止合同,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称为合同落空规则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作为目前国际合同统一化运动的最新成果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这两种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但又密切相关的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整合。文章对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落空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5.
预售商品房合同中因情势变更导致显失公平而发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纠纷的处理缺乏依据。本文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现状入手,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适用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这一原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如果说法发[2009]40号的颁布导致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陷入了裹足不前的困境,那么情势变更规则本身的复杂性与抽象性应是促使最高院要求慎用该规则的根本原因。单就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因素的关系问题而言,最高院的界定就曾一度引发学界的声讨。再者,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和江西省高院相关判决的撤销及改判也直观地表明了准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难度。当前,国内学者对情势变更规则适用要件的研究并未与司法实践相有机结合,基本上都停留于纯理论层面,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和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解释论上对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依旧任重而道远,亦有必要对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要件进行更为具体、深入的分析与论证。  相似文献   

7.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产生及在我国的现状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化,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酌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关系或免除一方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环境或基础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所谓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应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去年“非典”肆虐 ,造成了大量合同履行障碍 ,再次引发民法学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反思。合同存续过程中 ,原先价值判断因为“非典”发生而脱节 ,导致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履行合同陷入困境。本文以非典为契机 ,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及其适用要件、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再论情势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情势变更原则历史沿革及其在我国的演进起伏,说明该原则的确立来之不易。它是公平原则适用的体现,是当代民法的特别规范。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有成功之处,也有待改进之处。要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功效,就应谨慎考察其法律构成要件,严格区分与不可抗力及正常市场风险之间的不同,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就其适用法律后果是变更还是撤销合同.法院要以公平原则为基本准则,结合具体案情定夺。  相似文献   

10.
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向购买对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合同。这种行政合同具有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受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须本人履行,并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购买主体享有指导、监督管理权;当事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必须是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购买主体的认可。  相似文献   

11.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从宏观层面明确规定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为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对于“参照适用”技术在此条中的适用问题,仍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基于此,文章从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教义诠释入手,澄清“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参照适用”的语词意旨与技术原理。随后,考虑到离婚财产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二重属性,故可通过抽象价值的检讨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确证离婚财产协议可得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正当性。最后,解构情势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可得出其运行的基本构造和逻辑进路。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理据、构成要件、适用障碍,并就此提出完善建议,将开辟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应当将再交涉义务定性为合同双方的法定行为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的履行时限、中止履行抗辩权以及相应不利后果等,细化再交涉义务规则,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13.
合同落空与情势变更是分别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不可抗力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比之下,英美法中的广义合同落空原则更宜于理解和便于操作。我国在制订统一的合同法时,可考虑在合同效力部分并列规定履约不可行与合同目的落空制度,或并列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给付不能和情势变更制度;也可以通过制定完整的不可抗力制度来发挥上述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14.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化研究导致其内容和边界显得十分朦胧和模糊。情势变更原则所追求的是实质理性,这与民法基本条文所追求的形式理性是背道而驰的,寄希望于使用严格的民法逻辑概念和框架对其进行解释必定是徒劳的。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具体体现的,其外延和内涵都有一种不确定性;其在个案中的适用实际上是法律无法用规则来界定在某一特定环境下的不公平而需要裁判者寻找一个正义的立场,以此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应有国际的视野和中国元素;其适用前提不能运用类型化方法予以分析且不能予以立法规则化;研究的总体进路应是: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对"情势变更事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这一动态过程进行体系化思考,并将每一步所要参考的因素进行总结提炼。  相似文献   

15.
不安抗辨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 ,其目的在预防一方因情势变更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害 ;维护合同交易秩序、保护交易社会安全。本文对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辨权的含义、渊源、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及其不安抗辨权与预期违约区别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在体系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存在较为明显的变化。它扩大了缔约方式,许可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时间,限制了国家订货合同的范围,从合同领域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拓展了契约自由的领域,但又通过增设法定义务限制了契约自由;它通过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规则、格式条款的成立控制和内容控制规则、保护特定合同中的交易角色等规则维护合同双方的实质平等,分配当事人之间因不确定性形成的风险等,强化了契约正义理念;它将无权处分中的买卖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规定不可抗力可适用情势变更的弹性法律效力等,进一步彰显了鼓励交易的理念。在契约自由和鼓励交易发生冲突时,《民法典》坚持契约自由优先,不许可当事人因合同成立时的特定瑕疵而变更合同内容,且未纳入司法解释淡化合同要素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情势变更背后隐藏着令人信服的经济学逻辑。一方面,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对履行的估价及履行成本都发生了变化,原合同已经不再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因此应予以变更或解除。另一方面,按照经济效率的要求,风险应该分配给优势风险承担人。由于合同双方可能都不符合其要求,所以情势变更规则通过调整或解除合同将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   相似文献   

18.
由于“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发生在网上,不存在物理交付,使得在依“合同履行地”特别管辖规则对此类电子合同案件确定管辖权时,因合同履行地难以寻找而遭遇困境。在网上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适用的重点在于:根据合同交易的内容和方式,确定其交易性质,以确定合同履行地;需兼顾诉讼各方利益,在运用信息传送地、接收地方法的同时,考量网上行为与管辖地的关联度,合理确定管辖权。  相似文献   

19.
履行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合同面临情势变更的风险。当履约环境发生无法预见之重大变化,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遭受严重破坏时,立法上须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即应当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抽象性使得该原则存在难以操作的弊端,所以必须把它予以具体化。出于对司法变更权加以约束的考虑,情势变更原则必须在规则的层面上实现具体化,因而,给付负担过重规则应为该原则具体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0.
指出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运用比较法分析了大陆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及英美法中合同落空理论的规定与适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但是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也有其适用基础和必要性 ,因为情势变更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固有的风险。“入世”后 ,我国的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 ,而情势变更的发生更是不可避免。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并运用这一原则 ,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在借鉴大陆法及英美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 ,提出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从严把握的几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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