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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互联网购物已日益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然而,部分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受众群体庞大的特点,以不正当地人工删除差评行为来获取竞争优势。人工删除差评行为对于消费者决策、经营者竞争的显著消极影响,是对该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要动因。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的出现,从主体认定、行为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些挑战,应从多方面衡量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的正当性、明确责任主体、适当加重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法律规制,以求达到有效规制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维护互联网交易平台正常竞争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技术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利好的同时,也诱发了各式各样的基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而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技术性、场景化及识别度等方面.基于此,应清晰地认识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审裁中存在的观念老旧、依据不当、模式固化等弊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场景为基准,活用现有法律法规,优化审裁模式.从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征出发,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互联网专条"的解释与适用,优化其与一般条款之间的衔接.优化审裁模式,强化"行为正当性"认定,弱化"竞争关系"在行为不正当性认定中的结构性地位,引入多元利益平衡的分析框架.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属于“民事侵权型”和“限制竞争型”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 ,对这两类行为不加区别地均采用行政责任予以规制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4.
假冒行为是一个引起法律界乃至国际商界广泛重视的问题,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规制,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的有关规定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标识保护的规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虚假诉讼在当前的蔓延发展已经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对某些虚假诉讼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但仍未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展。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虚假诉讼入罪的呼声愈发高涨。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虚假诉讼纳入立法中。本文在刑法谦抑性视角下,通过厘清和分析虚假诉讼的概念、入罪的学说,兼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为立法修改、具体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网络洗稿行为以信息网络为依托、“高级抄袭”为手段、以“恶性竞争”为结果。在著作权法上,网络洗稿行为应构成对作品的改编而非复制,并且还构成汇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网络洗稿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制路径上,除适用有关的著作权民事救济外,还应当采取行政规制手段,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规制手段存在局限性,有关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洗稿行为施以适当的行政规制。  相似文献   

7.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在法律适用中起着一般条款的作用,但只具有向司法机关授权的有限功能.针对该一般条款的修订,文章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私法性质,扩大一般条款的授权范围,使行政机关获得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权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建议坚持一般条款仅向司法机关授权的有限功能,着重通过民事司法途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层出叠见,且部分已经具有类型化特征,该行为加剧市场信息失灵、致使市场竞争失序、导致责任与利益失衡、损害群体性消费者权益,亟待规制。相比于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和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定位和功能发挥机制与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规制相契合。然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理念和具体制度难以完全满足规制需要。为弥合应然与实然的鸿沟,应在观念层面转变传统认知,正视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这一现实问题,同时在制度层面扩围主体制度、填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商业数据条款”,不仅是为了回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利益分配诉求,而且是面临中央和地方双重压力下的立法政策选择。对于如何保护商业数据,学界在“商业数据条款”制定前提出的财产法模式与行为法模式之争,无论是在实施效果层面还是在法理技术层面,都大同小异,表面看似对立,实则殊途同归。我国立法起草者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行为法模式保护商业数据,不仅是权衡各方利益、比对同属信息财产权之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后的决定,而且考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来是权利孵化器的优势,以及我国法院此前适用该法审理商业数据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适用“商业数据条款”时,应当通盘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的行为不法性考量因素条款,以及“商业数据条款”设立的商业数据权在竞争法视野下面临的内外限制。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反垄断司法规制是反垄断研究中的新命题。通过对15份互联网垄断行为案件司法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反垄断司法规制主要存在四大困境:互联网反垄断法律体系不健全、法院缺乏案件审判经验、原被告法律地位不对等以及互联网技术性问题难以应对。化解困境应完善互联网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弥补法律漏洞;强化审判组织建设,逐步提升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素养;构建公平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矫正诉辩格局的失衡;采用综合行为认定标准,化解技术性审判障碍。此外,互联网反垄断司法规制还需注意把握规制力度,防止司法能动过度,平衡司法规制与政策性保护以促进产业发展,结合豁免制度的适用以激励行业创新。  相似文献   

11.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频发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恶意诉讼不但破坏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降低司法公信力,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人合法权利,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对此,新《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法条都做出了专门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具体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所持的主观恶意等分别做出轻重有别的处理,既要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证据存疑时应做出有利益被告人的裁决.  相似文献   

12.
虚假广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如何认定虚假广告,是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而认定虚假广告的关键在于引人误解的判断。引人误解的判断应该主要从虚假广告的受众、广告受众对虚假广告内涵的理解以及误导的程度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并适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存在较大不足,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势,在《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下,对其修改势在必行。参考国际和国内地方立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注意四个方面问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对象的问题;2.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扩张问题;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垄断)行为的区分问题;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问题。可以将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一切不具有独占地位的市场活动参与者,违背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公平竞争、扭曲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司法权力的约束,同时现实生活也要求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司法规制。对其进行司法规制不仅是必然趋势,也是可行的。通过对现有法律和制度进行探讨,力图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探索出一条新的途径,以弥补现有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15.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可以在主体、目的、手段、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解构,从而从不同角度把握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而从认定与防范角度来讲,具体情形下实体证据的认定不可或缺。就行为规制而言,民事诉讼规则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的规制亦不可少,同时,诉讼监督及立法上完善对规制这一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广告拦截软件是一种可以屏蔽网络广告的独立应用软件或者浏览器插件。认定广告拦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界定在网络环境中竞争关系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用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判断拦截行为应当承担竞争法责任。同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法益,通过对互联网行业发展利益、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和拦截者的市场竞争利益进行衡量,明晰互联网环境下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或逃避执行而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愈演愈烈.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使得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成为必要.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因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相似文献   

18.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载体和应用产物,ICO在发挥现代商业拉动经济模式转变的同时也滋生许多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采取“一刀切”式的限制立场,这将导致传统刑法理论和法条规则与新型网络信息技术的关系日益紧张。面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传统刑法的理论和立法在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ICO行为法律属性的解读、ICO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分界等方面都未加以明确。中国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的刑法创新规制宜进一步突出对“募集对象”的规制路径;以非法经营罪作为刑法规制ICO行为的兜底条款;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分别进行刑法认定,以完善ICO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9.
商业道德标准与市场效果标准为法官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援引行业规则及创设新规则是将商业道德具体化的有益尝试。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援引行业规则以前并未对行业规则是否"良好"进行评判。同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亦存在内涵模糊等问题。与商业道德标准相比,适用依附于客观事实的市场效果标准更具准确性。但实践中很多法官忽视市场效果标准的重要功用。即使适用市场效果标准,多数法官往往忽略消费者权益在判定行为正当性中的关键作用。构建"以市场效果标准为主,商业道德标准为辅"的判定模式将使判决更具科学性。在此模式下,应限定据以认定商业道德的行业规则之条件,修正"非公益必  相似文献   

20.
账外暗中是回扣型商业贿赂中关键性要件,其定义的模糊性使得其与佣金折扣、劳务、商业惯例的区分认定复杂化。账外暗中条款不是对回扣型商业贿赂的正面认定,其是一种“程序性”的规范。它只是一种工具性认定,本身不具有评判回扣型商业贿赂法律规制原理和价值保护的作用。另外,未解决回扣型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其违法性的认定应当引入实质性标准和增加列举性条款,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适用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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