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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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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其他权利的源泉 ,是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权益冲突等问题的关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 ,是受私法规范调整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共有关系 ,是体现农民集体共同利益的民事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 ,它是受到国家利益限制较多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2.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悖论。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是我国亟须从法律上调整解决的核心问题,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定将成为当前工作的一大理论课题。拟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权属性质,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建议,从所有权的权能完善角度提供理论的支持。  相似文献   

3.
李宴 《中州学刊》2012,(3):90-93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体土地在集体成员内部的不可分性,股份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的根本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有法人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而农民集体应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农民集体的基本权利,农民集体对外是独立法人.  相似文献   

4.
邓江凌 《理论界》2011,(7):40-42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所有权性质不明、主体虚位的弊端。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界定,采用"新型总有"理论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能够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从而为农民权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实现农村的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5.
农村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不副实,而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拟的深层根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农民个人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非土地所有者,即集体"主体"虚拟。集体权利主体的多级性法律规定,集体行为事实上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以及承包经营权、国家行政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蚀等导致集体土地权利的缺失。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选择是设立农民集体大会,重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相似文献   

6.
城市化进程的冲击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运行中既无法实现效率目标也无法实现公平目标,反而形成对两种目标的背离。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去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构建和演变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三重因素的深刻影响。其在面临城市化进程需要对土地资源重新配置时表现出缺乏适应性,矛盾丛生。因此,需要在考察历史的基础上,分析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复杂因素,改革上要因地制宜,在强调规划的基础上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农民,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强化政府维护和实施法律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任丹丽 《理论界》2006,(6):98-100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和权利界限不明,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次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管理权主体,解决了以往立法中的分歧,但是仍未解决我国集体土地权属不明所带来的集体土地流转中的低效率问题。简化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主体的性质和组织机构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六十条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强大的行政背景下,村民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被行政主体身份吞噬,导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其行政化行使的问题。法理分析和司法实证分析均证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行政化行使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民集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上的虚位。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问题解决的根本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宪法》对中国革命成果的确认,但由于其他相关法律与《宪法》的矛盾,导致现实中农民集体土地在使用和转让方面出现种种严重问题,造成耕地资源的锐减与农民利益的严重损害,解决的根本出路,就是以《宪法》为依据,修改其他有关法律,确立完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使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中国首次得以明文确立。然而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各国学者一直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质争论不休 ,由此形成的各种学说可分为所有权的构成和担保权的构成两大分野。实质上 ,所有权保留法律构成中所有权构成与担保权构成并不矛盾和对立。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 ,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 ,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 ,所有权保留属于非典型债法上的物的担保 ,应列入《担保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11.
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物权,既符合"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且不违背集体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农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底线,具有现实可行性。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困境源于相关理论和法律上的思维定式。通过将土地承包权重构为身份性财产权,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与土地承包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基于集体所有权的独立权利,便可破解这一理论困境。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构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设计为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赋予其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初衷。  相似文献   

12.
张桂芝 《兰州学刊》2007,(12):82-84
文章从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的变迁入手,就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流失严重、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等弊端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建立科学、可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中所包含的对土地进行不同形式使用以追求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国家不应完全排斥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发展权,这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利。集体组织在行使土地发展权之时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应将农用土地发展权以区域规划限制的方式收归国有,并对集体组织放弃土地发展权加以补偿;同时将集体建设性用地发展权完全赋予集体组织。只有承认集体土地发展权才能平衡经济发展用地需要中社会和所有权的利益,才能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真正的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14.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制度障碍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表现为主体缺位、内容残缺、权利实现形式单一、客体范围不明等,严重地制约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应从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私权主体地位、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完善权利人的权能、发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概念化现象,使其既不能正常地作为主体参与到民事活动中去,也难以用现代民事主体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陷,实际上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理论缺乏自主性构建造成的。制度完善应回到对所有制和法人制度理论的重新阐释。对现行法人进行外部限制和内部自治重构,可资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构建之途径。  相似文献   

16.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可能在法律上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不能派生出其他用益物权,进而土地信托财产权不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所有权人以信托合同设立的土地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经营权是集体土地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益债权。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信托公司。土地信托的设立与运行需要明确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成员权的具体化实现,同时保障受托人的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模式下,土地证券化是第一步,而进一步探索农民股东化是题中应有之意,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7.
一、我国农地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几经变革,以适应当时社会现实的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制度采用一元制--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者具有各自的独立地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其通过承包合同达到所有权的实现,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私自抵押、转让等.立法现状已不科学,存在立法冲突,现实操作也极为复杂,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度的障碍须通过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18.
学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直存在误解,认为其内容残缺不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未能准确把握所有权的本质含义。所有权是将物归属于一定的主体并由其永久和充分支配的物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之和;所有权的内容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内容上确有不同之处,其权能只表现为管理权和收益权,而义务又非常严格。这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集体土地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其他权能,却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承载较为严格的义务。所有这些仍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界定,同一般所有权没有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征收的规定已严重滞后,修改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一系列规定已成为必要。本文通过对农地征收的主体、征收性质、所有权的归属、现行的制度设计等进行探讨,认为应当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建立具体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等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20.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我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存在着缺陷:一是所有权主体不明晰,二是权能不全。对此采取的对策: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建立并完善稳定、规范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建立并完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改革征用集体土地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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