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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伟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36-37
本文从犯罪既遂入手,通过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各种学说的评析,说明财物转移说、财物接触说、财物损失说、财物藏匿说的明显缺陷,重点分析了财物控制说和财物失控说。从保护法益的目的,驱除刑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一步说明了财物失控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徐光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2(1)
犯罪既遂、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阶段中的停止形态,各国刑法对未遂犯处以与既遂犯不同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我国刑法分则采取了定量、分阶段的立法模式,即对于具体犯罪,在犯罪既遂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从罪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出发,应当将刑法总则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贯彻于这种立法模式中,而不仅仅是既遂犯与未遂犯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 相似文献
3.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70-75
财产权、人身权是特殊盗窃犯罪侵犯的法益,特殊盗窃犯罪属于行为型的复行为犯。在特殊盗窃犯罪场合,由于犯罪次要客体在刑法保护的法益体系中的重要性重于主要客体,因此,特殊盗窃犯罪既遂应当采用犯罪既遂实质判断标准。在特殊盗窃中,当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接触到被害人财物时,行为人的行为即成立特殊盗窃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4.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通说,在我国各种教材和论著中处于统治地位,长期以来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但是这一理论存在着缺陷,必须要进一步发展和修正。基于此,文章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反思和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观点。本文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具备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包含主观与客观两部分的内容,而把彰显犯罪目的的状态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志。 相似文献
5.
6.
岳瑞文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3):74-76
理论界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即所有权说.但在实践中,所有权说遇到许多该学说无法解决的具体问题.作者根据个别学者提出的侵犯财产罪新的犯罪客体理论,分析了实践中盗窃案件的多种特殊情况,认为该客体理论比所有权说更具优越性. 相似文献
7.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60-71
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目的实现说、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双重标准说、类型化标准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等。犯罪既遂标准争论的核心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其他学说或是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细枝末节的修补,或是对法益侵害说悄无声息的贴近。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分则既遂模式论的理论前提不真实、混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关系、缺乏可操作性、既遂类型划分不合理的缺陷,而法益侵害说符合法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定罪量刑的视角选择和实行行为的本质要求,并且能够妥当地应对批评者的诘难和实践中的难题,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虽然客体侵害或者危险说是目前判定犯罪既遂标准最强有力的学说,但我国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歇。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受贿罪侵害的客体存在疑问。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既适当的限制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又直观地揭示了权力交换的违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标准。在此新标准下,对于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种类型的受贿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贿中,受贿人收取财物则为既遂;索贿中,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达,则为既遂;居间受贿中,收受财物+承诺不正当利益或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为请托人知悉,则为既遂。 相似文献
9.
邹瑛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Z1):79-80
随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突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既遂问题标准一致争议不断,本文在总结理论界争议的基础上,对合同诈骗的既遂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0.
谢慧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0,(1):67-69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在刑法学界争论已久 ,总的说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犯罪目的说 ,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未达到犯罪目的是未遂 ,达到犯罪目的是既遂。②结果说 ,结果说又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结果说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引起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 ,是既遂 ,否则是未遂 ;二是预期的结果说 ,即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发生的 ,是既遂 ,否则是未遂。③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齐备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此说。将既遂犯分为结果犯 (以发生特定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行为犯 (以… 相似文献
11.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在法教义学视角,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仅在于违法性程度上的不同。在考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时,只需在认定其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其结果不法予以考量即可。 相似文献
12.
关于犯罪既遂标准存在"目的说"、"结果说"、"法益损害说"、"构成要件说"等观点,前三种观点都存在着明显缺陷,无法将其贯彻于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所有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构成要件说"总体观点是合理的,但也存在问题。"构成要件要素充分说",将"行为对犯罪客体(法益)的侵害程度"的价值判断和"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行为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相结合,是区分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关于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然而这些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盗窃罪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即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并且在行为展开后其非法占有目的得到完全实现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面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时,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相似文献
14.
韩雪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5-89
复行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独立成罪的、异质的、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实行行为的要素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可以将复行为犯区分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和结果犯型复行为犯两种形式。基于犯罪客体对犯罪既遂判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应以目的行为的完成作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以目的行为完成后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结果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 相似文献
15.
陆诗忠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4):120-130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16.
共同正犯中,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将共同犯罪完成至既遂状态,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要求。对于强奸罪、脱逃罪等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部分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既遂,对于这些中止行为人而言,是否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之争。从共同犯罪本身的特点出发,应当认为,即使在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达至犯罪既遂,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所有类型的共同犯罪中。 相似文献
17.
朱成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37-39
盗窃犯罪是我国发生率最高的犯罪,严重侵害了我国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由于盗窃犯罪在实践中形态各异,中外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而且目前关于认定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理论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难以适用的问题。以财物的控制方式为突破口,财物的控制方式首先可分为室内控制和室外控制,各又都可以分为随身控制和非随身控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19.
我国普通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不限数额的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盗窃既遂不等于成立盗窃罪。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未遂的,不应处罚,这既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获得刑法评价的公平性。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既遂,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既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重点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认识数额较大的财物、对数额较大的财物有现实的盗窃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既遂,但数额较大的财物有被盗窃的客观危险。 相似文献
20.
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玉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78-82
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微观内涵在理论及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存在争议。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盗窃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包括对行为及对象的认识 ,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超法规的主观要素 ,此犯罪目的是指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的心理态度。非法占有目的并非盗窃罪故意的内容而是超越故意的要素。行为时的具体认识错误对法律后果的评价至关重要 ,不同的错误类型对罪的认定的影响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