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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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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交涉义务作为情事变更制度法律后果的一个方面,是一种独特的法定义务,受情事变更影响处于不利方的当事人,可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再交涉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或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再交涉义务理论在中国还是一个学理上讨论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非常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附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现代合同法上,传统的合同义务发生了扩张。合同法不只保护合同本身,而且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发生发展的全过程,附随义务就是这中间引人注意的现象。文章对附随义务的概念、产生的法理基础、内容及法律责任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情事变更原则实际上赋予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否定合同效力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存在误解。充分全面认识情事变更原则必须从情事变更的事实和道义分析理论着手,从价值层面探讨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 ,法律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都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适用条件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先合同义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其产生于缔约双方产生合理信赖之时,终止于合同生效。先合同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相关的合同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文章将先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附随义务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较为全面地揭示了先合同义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相似文献   

6.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理据、构成要件、适用障碍,并就此提出完善建议,将开辟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应当将再交涉义务定性为合同双方的法定行为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的履行时限、中止履行抗辩权以及相应不利后果等,细化再交涉义务规则,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8.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了附随义务,要求当事人在缔约前、履约中和履约后,都要恪守信用,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文结合实践,尝试对附随义务理论作一系统论述。  相似文献   

9.
论后合同义务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后合同义务的产生依据和其与合同给付义务的区别方面,分析了后合同义务的性质是法定附随义务,探讨了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内容。  相似文献   

10.
论后合同义务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后合同义务的产生依据和其与合同给付义务的区别方面,分析了后合同义务的性质是法定附随义务,探讨了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内容.  相似文献   

11.
情事变更原则是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例外和补充,对维护合同的实质公平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对其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作了基本的规定。但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有必要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再交涉义务及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2.
论合同法中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主要探讨了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法律中的兴衰历程 ,着重考察了该原则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 ,旨在为完善我国合同法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理论界多数人以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是情事变更原则的国际贸易法渊源,其谬误之处在于片面理解了不可抗力是情事变更的绝对情事,混淆了不可抗力是情事变更的可能事由与不可抗力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之间的界限.<公约>第79条的性质理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1--6.2.3条分别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  相似文献   

14.
当事人在合同的成立前负有先合同义务,它是指缔约人在为缔约而互相接触后从要约生效时到合同成立前依法负有的诚实信用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其内容包括诚实信用的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产生的原理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期间是要约生效后到合同成立前的期间内,性质是明确的法定性,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就是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5.
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是指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不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且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法官解释等。现代合同法形成了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的态势,其原因在于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要求,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对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6.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合同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合同法是交易法 ,是调整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交换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一方面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的秩序 ;另一方面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必须用道德的力量以道德觉悟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得以运用 ,促使合同义务走向道德化。由诚实信用原则而导出的诚实信用义务为法定的合同义务。附随义务、默示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诚实信用义务。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 ,从动态的角度 ,将合同法上的义务由原先的给付义务扩张到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 ,形成了合同法上完整的义务群。这几种义务之间既有相同之处 ,又有区别 ,是性质不同的合同上义务 ;违反合同上这几种义务 ,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论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义务的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伴随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逐渐拓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亦日益突出.<合同法>在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扩张了法律所调整的合同义务,形成了缜密的合同义务群,把先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均纳入到合同法律的保护视野中,对于传统的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理论而言,这是一次历史性的重大突破,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19.
论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当扩张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理论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之一,尽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做出了规定,但许多方面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定论,有关附随义务的界定依据、表现形态等问题,仍是争论的焦点问题。面对复杂多变的交易活动,合同附随义务呈现不当扩张的趋势,直接影响合同附随义务功能价值的实现。应从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出发,解决附随义务的不当扩张问题。  相似文献   

20.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这一原则将成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由于情事变更涉及的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及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一原则进行探究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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