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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2):178-190
死刑废止论正在成为一种为刑法学界所广泛接受的理念,废止死刑目前也被当作是一项目标而不再根据现实国情和罪情去思考。促进此种理论共识形成的诸多因素之中,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废止死刑国家的数量统计,以及建立在这一数量统计基础上的“废除死刑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和趋势”臆想性认识。客观地看待废止死刑国家的真实数量,反思已经被法学界全面认可的统计数字的非科学性,并深入思索死刑存废的国际现状,对于立足中国国情去理性地思考死刑的存与废,并警惕学术研究中的数字陷阱和数字诱导,意义重大。从中国的历史阶段和整体情况来看,死刑在中国不宜立即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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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防止错杀、控制死刑适用、统一适用死刑的功能.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发挥应当进行理性思考,不能奢求死刑复核程序解决死刑案件中的所有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死刑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以及一审、二审程序的工作,使死刑案件得到综合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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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2):166-177
死刑渐废论者的逻辑是:死刑不合理、不人道,但是在当前中国,由于国情、文明程度的特定性,又具有合理性,这是一个矛盾的结论。不合理的就应该摒弃。将传统文化、文明现状以及民众的态度与死刑的废止结合起来是知识者的精神自虐。正如死刑存在的原因从来不是民意一样,死刑废止的阻力也从来不是来自于民意。哲学家并不掌握死刑存废的政治权力,正如死刑的存在最有利于政治权力的贯彻一样,终结的动力来源于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国家政治权力的代表者——政治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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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文化史》是一部独特而有份量的讨论死刑的作品,作者探寻了人类死刑的历史。认为死刑产生的温床是人类社会的禁忌体系。死刑的需求根植于人类深层的社会心理,是集体罪恶感和整个社会的焦虑的暴发。死刑从以血还血的复仇、活人祭祀演化而来,经过数千年的变迁,衍生出千种形式,其本质仍然是活人祭祀,死刑并不是为了正义。本文循着死刑的历史而展开。对《死刑的文化史》一书进行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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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剥夺生命”,而是一个概念集合,需要在不同条文规范中具体理解.在该种“死刑”规范体系中,中国死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应的进出分流机制,从而体系性地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实现罪刑均衡.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共识,《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与“必须立即执行”应当分别是限制广义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规范依据.“罪行极其严重”的解释,应当强调“罪行”是分则条款中的罪状表述、不包含人身危险性因素,且“极其严重”必须明确可辨;“必须立即执行”的解释,则应围绕人身危险性因素展开,主要通过罪前与罪后情节评估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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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刑事法规范、死刑执行、法学研究以及社会文化等层面都具有其特点.日本在刑事法规范中限制死刑、在死刑执行的问题上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由于死刑判决与执行的谨慎适用、过度赋予死刑犯申诉权、过度扩大法务大臣的自由裁决权等导致日本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起不到威慑作用,且审理时间过长,消耗司法资源巨大;加之当今日本社会秩序相对稳定,近年的欧美化发展使得死刑在日本民众心中的道德基础松动.在学术研究方面更多的日本学者认为应废除死刑,日本死刑的特点使其在日本刑法中的作用已变得可有可无,可以预言废除死刑是日本刑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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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替代措施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在立法上替代具体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的刑罚措施.其价值和意义体现为:在立法上废止具体犯罪死刑的情况下,使对该犯罪的刑事制裁仍维持在相当严厉的程度,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并在客观上适应削减死刑罪名乃至逐步废止死刑的实际需要.未来在立法上替代死刑的刑罚措施,主要是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和长期自由刑.应从立法上革新和完善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等制度,建构合理的死刑替代措施,以适应未来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并逐步全面废止死刑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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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威慑力本身是个体的主观认知和体验,只要人类的恐惧基因还存在,它就是一个无法和无需证明的经验常识。社会大众需求死刑不同于国家的立场即满足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在于报应后的社会正义恢复,这是民众的主动诉求。笔者认为,死刑的适用和废除都必须谨慎,我国目前保留和慎用死刑只不过是基于国情和民情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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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考察死刑的历史出发,结合一些案例进行分析,论述了我国死刑的执行程序、判处死刑的标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减少死刑罪名的具体方法,即将死刑罪名集中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中;对于没有杀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人,尽量不判处死刑。这样,既可以保持死刑的威慑力,又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最终彻底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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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刑事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人权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为了实现准确打击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体现"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理应设置更加严格的程序方面的要求,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程序问题就是证据证明.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证明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作用,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应有价值,需要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层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证明要求、证明过程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以实现程序设置的目的,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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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2):152-165
人权是每一个人都应实际享有的权利,是一个具体内容具有时间上的演进性和空间上多元性的概念;死刑的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但在我国,死刑目前仍然是保护普通公民基本人权必不可少的措施;通过正确地理解现行刑法的规定,完全可能在5-10年内将死刑的实际适用减少90%;随着社会矛盾的缓解,我国也能在可预见的将来实际停止死刑的适用,促使死刑的消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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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存在的价值之一是满足民众的报应诉求.报应诉求与其说是基于报应,不如说是基于功利;报应诉求既是基于正义观念而产生的情感要求,也是基于安全需要而产生的防御要求.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报应诉求在内容上的渐趋轻缓化,必然导致刑罚的轻缓化.对杀人者的报应诉求不同国家会因政治、宗教、文化等的差异而有很大不同,就杀人行为而言,满足民众的报应诉求并不一定意味着死刑,"杀人偿命"只不过是对杀人行为的一种报应诉求而已.由于"杀人偿命"这一针对杀人行为而产生的报应诉求,在我国民众中普遍而强烈地存在着,因此现阶段不能完全废除死刑,只能保留和限制死刑.既然是"杀人偿命".那么基于此报应诉求的死刑也仅适用于非法故意致人死亡或伤残级别较高的重伤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等非侵犯人身权的犯罪理应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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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然而,事实上,到了18世纪有人毅然地提出了将它废弃的主张。这个人就是被后世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氏的死刑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第五,死刑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本文旨在通过回归原文的方法重新审视贝氏的死刑观,从而获得一些在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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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和提升,政治宽容作为一种理念、美德和制度逐渐融入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衡量尺度和外在表征.政治宽容要探询的是: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原则应该成为国家行为的正当基础.政治宽容的生成根基和理论前提,可以从哲学的本体论——人性诉求、生存论——多元共生和认识论--有限理性等维度获得充分的诠释和有力的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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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动机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犯罪动机的社会性质作为切入点.犯罪动机属于有益社会动机的,不应适用死刑;犯罪动机属于中性动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犯罪动机属于有害社会动机的,是否适用死刑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未造成多人伤亡的极其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反社会的性质未达到特别恶劣的程度,也可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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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形而上学理解为从理念、主体出发来统摄社会历史生活的哲学思考,这是主体理性霸权的表现。马克思哲学变革的核心在于,通过哲学与社会历史生活之间的互文性关系,实现了哲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批判性互读,走出了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问题域。这是我们从马克思哲学出发,走向当代社会历史批判的理论起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