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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则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规定为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但并非凡主张所有权的情形下均成立异议事由,而其他实体权利则包括占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且在某些具体情形下需作特殊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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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4)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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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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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第三人享有对抗他诉生效裁判扩张侵害其权益提供的事后救济途径,提起事由关乎撤销之诉适用的范围,防止第三人滥诉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设立不同于再审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即提起事由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必须基于受他诉裁判权力扩张带来不利益;事由是以排除他诉裁判效力带来的不利益;基于他诉裁判生效之前已存在的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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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关系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及既判力问题,意义重大.学术界先后有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命令诉讼说、救济诉讼说以及新形成之诉说等众多学说,但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纠纷的双重性与诉讼目的的双重性,决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非传统单一诉讼类型所能解释,其兼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之双重性质,应为兼有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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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学术界注重从权利位阶、权利交易、利益衡量以及提升社会资源总量等维度关注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路径,而实务界通常聚焦于争议双方因同时行使各自享有的法律上的正当性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司法裁判难以采取消灭其中一项权利或证明其不存在的方式予以化解,而必须致力于创制出解决权利冲突的具体规范。比如,购房者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银行享有的房屋抵押权在执行异议之诉这一场域内的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裁判观点分歧,充分反映和暴露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与生活实践、行政规定、行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诸多方面的协调、衔接还存在亟需完善的地方。在彰显和宣示民事权利保护的《民法典》即将实施之际,加强对权利冲突研究,有助于将民法典中静态的权利分布纳入动态运行环境之中,通过公正统一的司法裁判不断探求和验证权利的本质,提升化解不同类型权利在追求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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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4):91-100
在具体执行标的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形,案外人不得以其对该具体执行标的享有债权请求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标的不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形,案外人可以以其对该具体执行标的享有以取回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可以以其对具体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迁出或阻止向受让人移交该具体执行标的,但不得请求排除拍卖或变卖等对该具体执行标的的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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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进行了理论阐释,阐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概念、特征,剖析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等各构成要素,探讨揭示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揭示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全面论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理论问题和制度架构,丰富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内容,促进了执行救济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为执行救济制度乃至整个民事执行程序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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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的公正、效率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的执行异议不仅性质混乱,程序规定也不具体,不能发挥其程序性救济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分析检讨,确定了执行异议的性质,并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分析,初步设想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重塑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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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害诉讼的频繁出现,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保障变得越来越重要。文章首先从2008司法解释入手,分析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然后比较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得出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为保护第三人权利提供更好的途径选择。最后,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域外规定,提出我国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具体建议,建立完整的第三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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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程序问题,因我国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困惑多多。婚姻无效之诉从其本质上看,解释为形成之诉更为妥当;对婚姻无效之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宜借鉴国外立法制定专门的人事或家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则可援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中“诉的声明说”予以解释;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资格问题,鉴于婚姻无效事由多是损害公益的事项,故而可对申请人范围予以适度扩张,除当事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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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法律属性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业权为矿业权人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勘察与开采特定矿产资源而获取利益的权利,它虽然派生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矿业权本质为私权,但一产生就带有公权色彩.对矿业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有债权说、自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物权取得权说、准物权说、准用益物权说等.本文认为,矿业权虽然规定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与用益物权最为接近,但仍具有很多特性.矿业权制度的实质是将矿产资源这一自然财富转变为社会财富,并在个人和国家之问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只有承认矿业权的财产权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矿业权人对财富的进取心,更好地推动矿业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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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是英国契约法领域内出现时间相对较晚的令状形式,但其产生后发展速度较快,逐步成为主导性的契约令状。不同法院组织之间就管辖权问题展开的争夺是促使该令状不断发展的强劲动力。突出的优点使其获得了凌驾于其他令状之上的优势地位。该令状的出现,在英国契约法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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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客体范围并没有被清晰界定,除非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否则没有必要按照物权客体特定主义的要求将土地特定化。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土地权利主体在所有权层面是国家或集体,在用益物权层面表现为国家和私人(市场主体)交易格局,土地权利的主体可以是不同于传统民法典型民事主体的各种特殊存在。土地权利体系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具有最终归属功能的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则在此基础上实现私益目的,表现为可以交易的真正私权。但是,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关系还是具有公权力和私权交织在一起的表现,在《民法典》解释适用中,必须明确用益物权中私益的同质性和公共利益的特殊实现途径,进而依据平等观念整合土地上用益物权的体系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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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主观预备合并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态,确立这种诉讼既是实体法上的必要,也有利于诉讼经济的原则,防止裁判的相互矛盾。文章围绕对此制度的争论,通过对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