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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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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间接受贿不构成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受贿案相对较少,理论探讨不多,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如何理解与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存在着一些分歧。笔者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剖析,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3.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六)》中对刑法第163条修改增加的“其他单位”一词,文章认为其仅限于与“公司、企业”具有同样性质的经营性单位,并不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国家主体医疗卫生机构)中编制内的医生,代表事业单位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收受药械经销商支付的基于处方权的“利益”的行为,并非“回扣”,而是违反医师执业规则“牟取的不正当利益”,可以定性为“受贿”。对于非索贿的受贿行为的确定,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存在违反了诊疗原则地使用药械而使得他人获得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自律  相似文献   

6.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7.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家属参与索贿、受贿,成为受贿犯罪的一个新情况,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之一。本文仅就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特点、分类以及认定时应注意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9.
以性贿赂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与谋取政治利益 ,这是当前性贿赂突出的表现 ,危害大。从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两方面来界说性贿赂。遏制性贿赂必须加强党风政风建设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加强舆论宣传、揭示性贿赂可耻行为 ,加强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相似文献   

10.
期权腐败是当今反腐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新变种,其不同于一般贿赂腐败的地方在于,重权在握的官员为规避腐败风险,降低腐败成本,在位时利用手中职权违规向请托人谋取种种不当利益,但并不要求当下立即兑付"回报",而是退下领导岗位后再予以套现。因其隐蔽性和欺骗性,期权腐败较之一般贿赂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必须构建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把对权力的监督实施于干部任前、任中到任后的全过程之中。一要完善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机制,防止干部带病上岗;二要健全干部任中全过程监督机制,杜绝期权腐败产生的机会;三要构建完善的干部任后延伸监督机制,延长公务员职务犯罪的追溯力。  相似文献   

11.
针对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适用新刑法第 385条时所产生的分歧 ,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有效打击该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 ,深入探讨和分析了有关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并得出下列结论 :利用职权或地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标的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2.
建议设立“医务人员受贿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面对不断突出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当前立法却出现了空白缺失,理论上对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刑法规制存在争议,实践中做法也甚为混乱。要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科学合理地分析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行为的特殊性及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行为的区别,正视这种差异,通过设立独立的新的罪名来实现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行为的有效打击。  相似文献   

13.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然而,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性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加之近年来,受贿犯罪的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犯罪分子日益猖狂,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这一规定大大阻碍了对受贿犯罪分子的惩治与打击,使不少受贿犯罪分子逃脱于刑事法网之外。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与矛盾,理论界对这一要件的争论更是如火如荼。在本文中,笔者从刑罚目的的角度论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4.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目前贪污罪发案较多,危害较大,必须严厉打击。本文拟就贪污罪的特征发表一些浅见。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以把贪污罪的主体分为三类。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着各种学说,但每一种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侵害受贿罪法益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它只是立法者用以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而设定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在内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他人获利结果的内容,而并不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包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是指实际上影响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不是指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实际关系“密切”.“关系密切的人”与受贿罪共犯中的“特定关系人”适用的场合不同,抽象地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意义.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利用影响力,二是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但不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在利用影响力与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之后的刑法。  相似文献   

18.
期权受贿的范围是由各个国家关于受贿罪的具体规定以及法律解释的限度共同决定的。期权受贿的非典型性以钱权交易的时间差为形式,以权力的扩张与延伸为本质,其在构成上的表现是主体身份的变化性、行为的阶段性与事先的明确约定性。  相似文献   

19.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常常具有"期权化"的特点,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其日益成为职务犯罪中预防和打击的重点.面对此类新型受贿方式,司法实践困境的"症结"在于过度重视客观的危害结果,而有意弱化甚至忽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对于双方不存在"事先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及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的故意,避免客观归罪.具体操作上,为避免不当扩大打击范围,需区分事先有无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并且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严格解释,以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相结合.  相似文献   

20.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这种行为同时达到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时,对其应依何种罪数理论来认定处罚,理论上有如下几种观点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本文从分析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客观构成入手,否定了想象竞合犯说以及牵连犯说.最后,笔者认为,由于受贿罪与渎职罪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当上述行为应是法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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