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目前,学术界频现科研幂诚信现象。对比“学术失范行为”“学术腐败”“学术不端行为”等概念,采用“科研不端行为”的说法更为贴切。我国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处于各部门规范遍地开花、规范不统一的局面,在借鉴羡国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我国有必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加强诚信建设,并将一些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列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2.
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法的漏洞在所难免,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不能坐等刑事立法的完善。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加强刑法解释工作,才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最现实途径。但并非所有的科研不端行为都能经由刑法解释的办法得以规制,因此,对那些不能经由刑法解释工作予以规制的科研不端行为应适时弥补立法漏洞,严密刑事法网。科学共同体不能成为刑事司法的"特区",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当下最为重要的是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平等适用刑法。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的泛滥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科研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开始运用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科研不端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科研不端行为入罪应当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政策,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在本类罪中,应少适用短期自由刑,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完善资格刑。  相似文献   

4.
文章描述了科研不端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了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规制的状况,认为当前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不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是缺乏意识和行动。文章指出,对于遏制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重要的不是新增法律条款,而是在于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相似文献   

5.
探寻一条科学的入罪路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前提。我国刑法的入罪路径包括司法入罪化和立法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先行实现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但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很难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并且,某些特殊的科研不端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入罪化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通过创设新罪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才应是最终的选择。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入罪化不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将来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6.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性,是从法律角度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评价——合法或不合法,对其探讨有助于人们认识科研不端行为的危害性、推动国家对科研不端行为防治的立法。目前,传统道德手段已难以有效抑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大量发生,部分不端行为又严重损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不得不介入;应该以危害科研委托或合作关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制造科研不正当竞争、妨碍科学进步和社会诚信氛围建设为标准,作为法律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文章在论述科研不端行为属"法律问题"性质的同时对其表现形式进行了概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形成从利益、道德、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寻出产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通过对产生科研不端行为原因的分析,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完善国内相关制度入手,对如何防控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制度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黄菊芳在2009年2月21日《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现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一旦成立,紧接着就是铺天盖地的指责、网络的炒作、单位的处分等,犯有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自然成了“过街老鼠”,但是很少有人对当事人不端行为发生前“是否接受过如何防范不端行为的教育”进行深入调查和追问。笔者想强调的是,学校应该承担起教育的重任,也应该承担教育不到位而产生不良行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科研不端行为既是一个学术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政府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具有法律和管理上的正当性,但政府在介入科研不端行为时,必须处理好与科研单位、科学共同体之间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既不能涉及范围过广,也不能审查过深,应该主要起政策导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刑法规定表明似乎所有犯罪的未遂行为都应以未遂犯论处。从经济学依据看,这与刑法的谦抑性价值相违背;从法哲学依据看,也与犯罪本质、刑罚功能相排斥。未遂行为包括罪与非罪两种情况,对此刑法必须作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国外刑法中的“综合主义”和“列举主义”可供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1.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相似文献   

12.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较为薄弱,有失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障。监护不当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在借鉴国外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刑事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刑法应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将\  相似文献   

13.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刑罚体系不但不是有些学者所称谓的重刑结构,反而失之过轻.轻刑化的趋势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与国情盲目追求刑罚的轻缓.现行刑法的轻刑主义倾向应当通过刑罚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加以矫正,否则,刑罚的功能发挥将受到不当抑制,进而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伴随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在刑法学界提出了风险刑法理论,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的处罚的早期化是显著特征。而在风险刑法理论背景下,又出现了扩大抽象危险犯的主张。尽管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有一种理论上的支撑关系,但实际上各自有其独立的社会基础,只是这种独立的社会基础表现出了高度的契合性。因此,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法应当以谦抑为精神,其保障法的地位不能动摇。当然,不能否认社会危险的增多,但又不能以此为借口盲目扩大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应该持理性而冷静的态度,从现实出发,从刑法保障人的利益的视角考虑,尽量借鉴该理论与国情符合的方面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适时地、合理地肯定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6.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其落实离不开刑法的衔接配合。为与刑诉法衔接配套,刑法学科有必要挖掘"认罪认罚"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含义,厘清认罪认罚与已有从宽事由的重合之处,探索"认罪认罚"在量刑从宽中的独特价值及"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认罪认罚"除了体现被追诉人预防刑的降低之外,还可极大地加快程序流转和提高司法效率,因而具有坦白等已有从宽事由无法涵盖的制度内涵。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刑法典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作为量刑独立从宽事由;规定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具体幅度,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提供学科支撑。  相似文献   

17.
数字化和人工智能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刑法中的罪责并改变了个人责任的基本概念。对于人类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系统之间的合作,要在个案中详细地审查:机器如何参与决定的作出,人类的行为空间如何发挥作用,以及个人的罪责是否被阻却或至少被极大地减轻。完全或在部分范围内让机器作出决定,会对罪责概念以及进一步对刑事责任产生许多问题,包括过失犯的预见可能性、客观归责、不当行为的可证明性等。在刑法上进行新的调整可能是有必要的,这涉及罪责、可归责性、可证明性和量刑,同时必须寻找刑法以外的其他解决方案,以持续防止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系统对刑事责任的扩散。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视野下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一体化作为一个矛盾综合体 ,其各要素之间地位作用如何直接决定着整个矛盾体的性状。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在刑事一体化这一综合体中是主要矛盾。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价值所在 ,而犯罪学的研究亦应遵循这一人权保护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处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应以刑法学为基础 ,以犯罪学为先导 ,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这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